金鹰货币: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4号文核准募集,于2012年12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30号)。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修改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2016年9月22日起修改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1《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2《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
附件1: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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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1 一、前言 (一) (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合同法》”)、《中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修 改 和
“《基金法》”)、《证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补 充 本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 金 适
法》(以下简称“《运作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用 的 法
办法》”)、《证券投资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律依据。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证券投资基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律法规。
1 一、前言 (三) (三) 根据《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币 市 场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基 金 监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督 管 理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办 法 》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以 下
不保证最低收益。 简称《管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理 办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法》)第
规 定 补
充。
2 一、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完 善 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金 合 同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 相 关 表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述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二、释义 9、《基金法》:指2003 9、《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过,自2004年6月1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出的修订 时做出的修订
3 二、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根 据 法
国证监会2011年6月9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律 法 规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修 订 的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实 际 情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的修订 况调整。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3 二、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日修改的《证券投资基 时做出的修订
金运作管理办法》
5 二、释义 41、《业务规则》:指《金41、《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根 据 基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金 管 理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人 业 务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规 则 修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订 的 实
际 情 况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共同遵守 调整。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8 二、释义 55、摊余成本法:指估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根据《关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于实施<
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货 币 市
日计提损益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10 二、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理办法>
66、《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有 关 问
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 题 的 规
17日颁布、于2016年2月1日起 定》(以
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下 简 称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 规
订 定》”)及
67、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 相 关 法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 律 法 规
修 订 的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实 际 情
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 况调整。
=(NAVS-NAVA)/ NAVA,其中NAVA
代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68、交易日:指中国银行间市
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进
行交易的日期
12 六、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备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 根据《公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 开 募 集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证 券 投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资 基 金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运 作 管
理办法》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调 整 相
到200人,或连续20个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关内容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会进行表决。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定。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15 七、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份额的申 无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 根 据 法
购与赎回 律 法 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 增 加 相
关 的 表
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 述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5 七、基金 (六) (六) 根据《管
份额的申 4、本基金的申购费 4、除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 理办法》
购与赎回 第17条
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补 充 强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赎回费率均为0%。本基金的申购 制 赎 回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费 的 规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定,并完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善 相 关
表述。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明书中列示。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16 七、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增加如下内容:
份额的申 格、费用及其用途 5、在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购与赎回 无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低于5%,且采用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收取1%
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6 七、基金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管
份额的申 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理办法》
购与赎回 无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第12条
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补 充 应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当 暂 停
申 购 的
申购。 情形。
16 七、基金 (七) (七)
份额的申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1、2、3、5、6、7
购与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完 善 基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金 合 同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相 关 表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述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购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17 七、基金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管
份额的申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理办法》
购与赎回 无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第12条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补 充 应
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 当 暂 停
申 购 的
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情形。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17 七、基金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根据《管
份额的申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项的情形 理办法》
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第17条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的 规 定
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补充。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应足额支付;在暂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
公告。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0 七、基金 增加如下内容:
份额的申 (十六)其他业务
购与赎回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完 善 基
开展将基金份额在依法设立的交 金 关 于
易所进行交易或按照法律法规及 其 他 业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议转 务 的 相
让、质押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关表述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
告。
21 八、基金 名称:金鹰基金管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 据 实
合同当事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 际 情 况
人及权利 注册地址:广东省 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 更新
义务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6单元
(一)基金 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
管理人 单元 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邮政编码:510620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29 九、基金 (二)召开事由 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管
份额持有 无。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理办法》
人大会 第12条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完 善 相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关表述。
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的,则基金合同将
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 增加如下内容: 根据《基
份额持有 式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 金法》完
人大会 无。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善 相 关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表述
31 九、基金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份额持有 席会议的方式 方式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
大会的条件 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
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根据《基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金法》补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充 二 次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召 集 制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下同); 度
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相符。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2)通讯开会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含三分之一)。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 (2)通讯开会方式
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方可举行: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 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
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上;
记机构记录相符。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35 九、基金 (九)基金份额持有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根据《基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 金 法》、
人大会 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 《公 开
时间、方式 公告时间、方式 募 集 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券 投 资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 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基 金 运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作 管 理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办法》调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整 相 关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内容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日起生效。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35 九、基金 (十) 法律法规或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完 善 基
份额持有 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金 合 同
人大会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相 关 表
从其规定。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 述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40 十三、基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 根据《管
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理办法》
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第4条调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整 本 基
2、通知存款;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金 的 投
3、短期融资券; 票据、同业存单; 资范围。
4、一年以内(含一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大额存单;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5、剩余期限在397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天以内(含397天)的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
中期票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6、期限在一年以内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7、期限在一年以内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42 十三、基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根据《管
金的投资 1、本基金不得投资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理办法》
于以下金融工具: 融工具: 相 关 规
(1)股票;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定 调 整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本 基 金
(3)剩余期限超过 券; 的 投 资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组 合 限
证券和中期票据;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制,并完
(4)信用等级在AAA 善 相 关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表述。
(5)以定期存款利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6)非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 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限制。
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7 十三、基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金的投资 2、本基金的投资组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 以下比例限制: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1)本基金投资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
120天; 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2)本基金与由基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3)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本基金持有的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买断式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存放在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30%;存放在不具有基 不得超过5%;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的10%;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8)本基金持有的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全部卖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在全国银行间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得低于5%;
(10)除发生巨额赎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内到期的其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 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9)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30%;
整;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11)中国证监会规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
除上 述 第(10)条 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 20%;
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比例限制。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除上述第(1)条、第(5)条
规定。 4)项、第(7)条外,因市场波动、
3、本基金投资的短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不低于以下标准: 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1)国内信用评级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
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44 十三、基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金的投资 6、禁止行为 4、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责任的投资; 资;
(4)买卖其他基金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管人出资;
根据《基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金法》及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运 作
或者债券; 交易活动;
办法》完
(6)买卖与其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善 相 关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表述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券;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
(7)从事内幕交易、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动;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8)依照法律法规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动;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9)本基金不得与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 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 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实天数;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10)法律法规或监 限制。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4 十三、基 (七)投资组合平均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金的投资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
根据《规
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
定》修改
(Σ投资于金融工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平 均 剩
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 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余 期 限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
和 平 均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
剩 余 存
+Σ债券正回购×剩余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续 期 限
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的 额 计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
算方法。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其中:投资于金融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
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
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 +债券正回购)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具。 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债券等。
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
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
待返售债券等。 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
采用“摊余成本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 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应收利息。 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2、各类资产和负债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1)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 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 剩余天数计算;
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 (3)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
(2)一年以内(含一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4)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剩余天数计算;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3)组合中债券的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 数计算;
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4)回购(包括正回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 的通知期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数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6)本基金资产组合中债券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
(6)买断式回购产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7)买断式回购产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天数计算;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 算。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7)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其规定。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限。
后四舍五入。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十五、基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1、根据
金资产的 1、本基金估值采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规定》
估值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 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调 整 表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述;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2、根据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管 理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办法》第
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12 条调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上 整 估 值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 偏 离 的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可能会带来基金净值的波动。 处 理 规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定。
2、如有确凿证据表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3、完善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相 关 表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述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调到0.50%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并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0%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届时
有效且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其他
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61 十九、基 (八)临时报告与公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金的信息 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披露 26、当“影子定价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根据《管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理办法》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 第12条
本法影子定价”确定的 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 补 充 临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时 报 告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内容。
的情形; 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的情形;
62 十九、基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最后自然段增加如下内容:
金的信息 存放与查阅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或中国
披露 无。 证监会发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 完 善 合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 相 关
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表述。
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3 二十、基 (一) (一)
金合同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根 据 最
变更、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新 法 律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止与基金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法 规 的
财产的清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 订 进
算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行修改
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
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附件2: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一、基金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
托管协议 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 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 根据实 际
当事人 大厦22、23楼 大厦30楼 情况更新
邮政编码:510620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刘东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3 三、基金 (一) (一)
托管人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 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
人的业务 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 范围如下:
监督和核 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 1、现金;
查 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单;
括: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1、现金;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 根据《管理
2、通知存款;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办法》第4
3、短期融资券; 产支持证券; 条调整 本
4、一年以内(含一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基金的 投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资范围。
额存单;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剩余期限在397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
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票据;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6、期限在一年以内 入投资范围。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
据;
8、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
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金
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3 三、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托管人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基金管理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人的业务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监督和核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查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于以下金融工具: 下金融工具: 根据《管理
(1)股票; (1)股票、权证、股指 办法》相关
(2)可转换债券; 期货; 规定调 整
(3)剩余期限超过 (2)可转换债券、可交 本基 金 的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换债券; 投资组 合
证券和中期票据;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限制,并完
(4)信用等级在AAA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善相关 表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述。
(5)以定期存款利率 的除外;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4)信用等级在AA+以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融资工具;
定;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
(6)非在全国银行间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6)中国证监会、中国
券; 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7)中国证监会禁止 融工具。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
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 上述规定的限制。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2、本基金的投资组 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1)本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超过240天;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2)本基金与由基金 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10%; 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3)本基金投资于定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4)本基金持有的剩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超过该证券的10%;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5)本基金买断式回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6)本基金存放在具 不受该比例限制;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得超过20%;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净值的5%;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7)本基金投资于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5%;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产净值的10%;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8)本基金持有的全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产净值的10%;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9)在全国银行间同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券合计规模的10%;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期后不得展期; 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
(10)除发生巨额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11)中国证监会规 后不得展期;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本基金持有的现
除上述第(10)条外,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5%;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8)本基金持有的现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定时,从其规定。 易日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3、本基金投资的短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计不得低于10%;
不低于以下标准: (9)本基金持有的到期
(1)国内信用评级机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 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 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别;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2)根据有关规定予 (10)除发生巨额赎回、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1)国内信用评级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20%;
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 (11)本基金的基金资
别;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国际信用评级机 值的140%;
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12)中国证监会规定
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的其他比例限制。
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除上述第(1)条、第(5)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 条4)项、第(7)条外,因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BBB+级)。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级别为准。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形除外。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
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
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三、基金 (三)基金托管人根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根据《基金
托管人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法》及《运
基金管理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作办法》完
人的业务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 善相关 表
监督和核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止行为进行监督。 述
查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对方。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 进行审查。
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8 三、基金 (六)5、本基金投 (六)5.本基金投资于
托管人对 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 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管理 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人的业务 (1)本基金的存款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监督和核 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查 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不受该比例限制;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2)本基金定期存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展期。 不得超过20%; 根据《管理
(3)存放在具有基 (3)本基金投资于不具 办法》第6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条进行 修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改
十。 计不得超过5%;
(4)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督。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五。
(5)本基金投资于
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三十。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
监督。
22 八、基金 (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
资产净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计算和会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计核算 (1)本基金估值采 (1)本基金估值采用
用“摊余成本法”,即估 “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1、根据《规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上 定》调整表
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述;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 核算,可能会带来基金净值 2、根据《管
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的波动。 理办法》第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2)为了避免采用“摊 12 条调整
交易所短期债券。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估值偏 离
(2)为了避免采用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的处理 规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定。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3、完善相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关表述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影子定价”。当“摊余 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25%时,基金 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暂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到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过0.5%的情形,基金管 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并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过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3)如有确凿证据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4)相关法律法规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届时有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效且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其
估值。 他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协商解决。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36 十五、禁 (九)基金财产用于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
止行为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提供担保;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任的投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的除外;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托管人出资;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券; 的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基金
6.买卖与其基金管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法》进行修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订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动。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期内承销的证券; 关限制。
7.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