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核心资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6-01-0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年1月4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5号)和2012年4月5日《关于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基金部函[2012]209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2年5月23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2]343号)后正式生效。本基金自2015年8月5日起改
名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
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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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转换 ....................................................................................................................................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4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55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5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5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1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7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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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
基金 2015 年 8 月 5 日公告更名为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更新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或本 基 金合 指本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同:
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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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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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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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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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邮政编码:510620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5000 2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50 11%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
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
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
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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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
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
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至今,担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
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广
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
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王静女士,董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助理,资产
重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
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曾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
导。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
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
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
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
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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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
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司总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
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同时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
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
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冼鸿鹏先生,数量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2007 年 4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现任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4 月就职于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历任高级研究员
和部门主管;2001 年 5 月至 2009 年 3 月就职于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先后负责行业研究、
宏观策略研究及协助研究所管理工作,历任高级研究员、部门主管和副所长;2009 年 4 月
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监。现任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金鹰元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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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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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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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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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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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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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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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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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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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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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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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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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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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www.cmbc.com.cn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6)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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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联系电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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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张海涛
联系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公司网站:www.cdrcb.com
(12)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王妍
联系电话:010-65169561
客服电话:95508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3)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全国)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4)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96016(内蒙、北京),967210(深圳、宁波),65558555(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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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话:(0571)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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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琪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2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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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23)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2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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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2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9)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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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名称: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34)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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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9)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0)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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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zq.com
(41)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4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5)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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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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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6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51)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52)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53)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8888088 等
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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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 高克南
联系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6)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联系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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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颜仁仲
电话:(0755)215179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60)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辉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网址:www.ydsc.com.cn
(61) 名称: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何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62)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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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3)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电话:010-5935590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5) 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电话:021-33606736
客服电话:95564/4006135888
网址:www.lxzq.com.cn
(66)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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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ebon.com.cn
(67)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68)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486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70)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12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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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tsbc.com.cn
(71)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2)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73)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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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 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联系电话:13683121290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78)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79)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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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8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8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林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话:0571-88911818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n)
(82)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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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59539888
客服电话:95162或4008888160
网址:中期金融超市(www.cifcofund.com)
(84)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李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homeway.com.cn
(8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展恒基金理财平台(www.myfund.com)
(86)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孙郑勇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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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1234567.com.cn
(88)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9)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客服电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90)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业务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91)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http://8.jrj.com.cn/
(92)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3
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zcvc.com.cn/
(94)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95)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联系电话:010-65181028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fortune.co
43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96)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index.html
(9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98)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9)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100)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1)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2) 名称: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联系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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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张建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电话:010-51716801、51716803、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振平、王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5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4月18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5月18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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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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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申购、赎回时间调整
(1)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
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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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
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500 元。基金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每
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并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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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0%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
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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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该
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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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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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公告及备案
(1)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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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起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金鹰 e 路
通”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已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本基金管理人 2012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其他最新转换业务信息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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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
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
的个股,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与资源的价值增值,进而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稳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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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拥有核心
资源(资产)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坚持“布局核心资源、控制投资风险、分享资源增值”的投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资源属性、行业特性的情况下,筛选资源价值长期稳健增值、
基本面良好的品种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资源占主导地位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寻求资源
的长期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
现“核心资源”这个核心理念,在“进取”与“防御”之间权衡取舍:
(1)“核心资源”是本基金的核心理念,也是对本基金股票投资品种的一个界定。本基
金所谓“核心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进而给企业带
来核心竞争力的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或经营条件、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以及经营权利。
(2)以“核心资源”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配置从事“核心资源”开发、经营的上市
公司。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主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河流、湖泊、海洋、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并将上述自然资源用于动物、
植物、微生物种植、养殖或捕捞的上市公司;
2)拥有金属或非金属矿藏资源、林木资源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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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旅游胜地、文物古迹等自然地理与历史人文资源的上市公司;
4)拥有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建材用地、工业用地(非自用)开发经营权的上市公司;
5)拥有秘方或独特生产工艺与技术的上市公司;
6)拥有特许经营等获准排他性经营权与收益分配权的社会与法律资源的上市公司;
7)拥有品牌资源、渠道资源优势等稀缺性经营条件的上市公司;
8)拥有因市场准入、牌照审批、政府监管而导致一般企业难以获得的经营权的上市公
司,如银行业、保险业、国防、通信业上市公司;
8)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上市公司;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牧渔、采
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公用事
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
(3)“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
“防御”与“进取”的权衡与取舍是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防御”是指
在基金投资组合上采取适当措施,以力争防范宏观经济周期与资本市场的下行风险; 进取”
是指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当中力争充分获取投资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的不同,对“防御”与“进取”目标适时、适度地有
所侧重,将是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的现实选择。
同时,本基金认为,无论宏观经济景气周期与资本市场市况如何,确定性成长都是抵御
经济波动的有效手段之一。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宏微观经济、证券市场、政府政策等层面的
因素,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研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
此进行资产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主要参考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社会用电量水平、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信贷政策、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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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其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层面,
主要参考各行业主要企业的订单水平、库存水平、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因素;(3)证
券市场方面主要参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其与自身历史水平以及外围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因素;(4)政策层面,主要参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等
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在具体行业与个股的筛选上,通过对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本基金力求准
确把握行业和个股比较优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策略
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本基金重点配置的“核心资源”上市公司可能集中分布于农林
牧渔、采掘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医药生物、食品饮料、旅游景点、房地产、金融服务、
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能零星分布于其他行业。故而,本基金在“自上而下”构建组合的过
程中,投资组合的行业构成将主要分布于上述行业。
本基金结合若干定性与定量指标综合分析,以期预判与寻找那些符合本基金配置策略与
投资取向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本基
金行业配置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源的稀缺程度
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价值及其盈利前景会因其涉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同而有所
差异;稀缺程度较高的细分子行业将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重要标的。
2)行业生命周期
判断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将
是本基金行业配置的现实选择,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未进入衰退期的细分子行业。
3)行业景气状况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供需状况、可
替代程度与进度、行业集中度、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判断各细分子行业的景气
状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市场需求保持增长或稳定,景气度高或趋高的细分子行业。
4)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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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取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价格管制政策、环保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信贷政策和外贸政策等因素会对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关注政府
政策变化趋势及其对各细分子行业的惠益情况,重点投资受惠于政府政策的细分子行业。
5)行业估值水平
动态分析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绝对估值水平和相对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适时提高被
市场低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细分子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业已建立的“金鹰行业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采用基本面加权的方法,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行业评价,可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参考,以试图预判
与寻找符合资源主题、且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行业,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2)个股精选策略
遵循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各行业内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
根据“防御”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
地位、资源储量与价值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
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根据“进取”原则,本
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具有可预见、可持续成长或者资源价值可持续增值的公司,重点在于对
公司进取特性的客观评价和甄别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
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
种。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
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资源储量、质量、品位优势,公司综合竞争力在
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
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
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稀缺资源类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
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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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
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
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
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6、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
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指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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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2)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
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
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证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
(1)中证全债指数是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
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2)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和维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3)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
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其中,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将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拥有核心资源(资
产)的上市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从
长期来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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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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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限制修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
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内容,并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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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64,712,941.02 92.14
其中:股票 64,712,941.02 92.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57,790.38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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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各项资产 266,038.41 0.38
8 合计 70,236,769.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3,563,016.02 63.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14,779.20 3.9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 3,951,956.25 5.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73,964.21 3.3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92,930.00 3.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116,295.34 14.7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712,941.02 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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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137 先河环保 402,470 6,685,026.70 9.71
2 300090 盛运环保 364,200 6,577,452.00 9.56
3 000035 中国天楹 489,637 6,277,146.34 9.12
4 002630 华西能源 663,400 6,235,960.00 9.06
5 300048 合康变频 468,000 4,899,960.00 7.12
6 300295 三六五网 61,875 3,951,956.25 5.74
7 000587 金叶珠宝 201,500 3,945,370.00 5.73
8 002711 欧浦智网 112,740 2,714,779.20 3.94
9 002335 科华恒盛 109,800 2,303,604.00 3.35
10 603300 华铁科技 86,233 2,273,964.21 3.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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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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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63,845,194.24
报告期基金总申购份额 59,204,568.61
减:报告期基金总赎回份额 67,366,263.96
报告期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
本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55,683,498.89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无。
13、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4,729.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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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4.82
5 应收申购款 120,164.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038.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况说明
1 603300 华铁科技 2,273,964.21 3.30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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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已由本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一)业绩比较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12.5.23-2012.12.31 -2.80% 0.71% -2.36% 0.91% -0.44% -0.19%
2013.1.1-2013.12.31 14.23% 1.42% -5.15% 1.05% 19.38% 0.37%
2014.1.1-2014.12.31 16.96% 1.36% 39.13% 0.91% -22.17% 0.45%
2015.01.01-2015.09. 4.22% 3.71% -5.58% 2.03% 9.80% 1.68%
30
2012.5.23-2015.09.3 35.35% 2.07% 21.66% 1.28% 13.69% 0.79%
0
(二)净值增长率趋势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5 月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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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正式生效。(2)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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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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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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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其它情况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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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按照以下约定进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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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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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
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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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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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
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
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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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
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
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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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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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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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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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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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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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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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
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中债券类资产的单一的
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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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回购业务的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业务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主要指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以及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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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拥有核心资源(资产)的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策略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投资方法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股票的重
要依据,可能因为投资方法的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影响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投资
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投资方法的改进与优化。
2、预测偏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如果研究不
深入、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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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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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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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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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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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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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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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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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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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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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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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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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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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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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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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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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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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2、23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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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检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监督检查依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监督结果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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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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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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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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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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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11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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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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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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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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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
易服务。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内容 公告媒体 公告时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1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证券时报等 2015-11-23
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
2 证券时报等 2015-11-02
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3 证券时报等 22015-10-27
报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4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证券时报等 2015-10-21
转换业务以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
5 证券时报等 2015-10-20
证券费率优惠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6 证券时报等 2015-10-16
金交易下限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
7 证券时报等 2015-10-14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基金
8 新增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及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其定 证券时报等 2015-09-24
投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基金业绩
9 证券时报等 2015-09-23
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
10 证券时报等 2015-09-23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7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11 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时报等 2015-09-22
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
1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证券时报等 2015-09-15
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
13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证券时报等 2015-09-07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14 证券时报等 2015-09-03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15 证券时报等 2015-08-29
告(摘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16 证券时报等 2015-08-2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
17 证券时报等 2015-08-29
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18 证券时报等 2015-08-20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19 证券时报等 2015-08-20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金
20 证券时报等 2015-08-20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1 证券时报等 2015-08-15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22 证券时报等 2015-08-11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
23 证券时报等 2015-08-03
名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
24 证券时报等 2015/12/16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
25 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等 22015-07-31
活动的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26 证券时报等 2015-07-18
报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27 证券时报等 2015-07-15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28 证券时报等 2015-07-14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 证券时报等 2015-07-07
11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0 证券时报等 2015-07-07
书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31 证券时报等 2015-07-07
书全文 2015 年 1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资产净
32 证券时报等 2015-07-01
值等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33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证券时报等 2015-06-25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34 证券时报等 2015-06-19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35 证券时报等 2015-06-11
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稠州
36 证券时报等 2015-06-11
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
37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证券时报等 2015-06-11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
38 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华安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时报等 2015-06-03
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39 证券时报等 2015-06-02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鑫
40 证券时报等 2015-05-27
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长期
41 证券时报等 2015-05-27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二)其它重要事项提示
(1)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相关注销
手续,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该事项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杨刚先生已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离任,该事项已按规定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和注销手续。该事项已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在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告。
(3)由于原为公司公司旗下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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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特殊普通合伙)并购的原因,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中审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事
项已获得董事会同意,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按规定向证监会备
案。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09】
1356 号);
(2)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5)金鹰核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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