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技术领先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5-12
金鹰技术领先混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起对旗下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金鹰技术领先”)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为确保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金鹰技术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 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份额 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 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金鹰技术领先 A 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210007。 金鹰技术领先 C 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196。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变,自 动划归为 A 类份额。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费率如下所示: (一)申购费 (1)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同一天多 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因基金份额类别的差异而不同,具体的费率设置如下: 份额类别 A 为申购金额 费 率 1 A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A <300 万元 0.60% A 类份额 300 万元 ≤ A <500 万元 0.20% A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本类别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份额类别 T 为持有期 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A 类份额 30 天≤T<6 个月 0.50% 6 个月≤T<1 年 0.25% T≥1 年 0% T≤30 天 0.50% C 类份额 T>30 天 0 (注: 3 个月按 90 天计算,6 个月按 180 天计算,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 类份额赎回时,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2 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份额赎回时,赎回费将全 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 和《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 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3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4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四)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一、基金管理人”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1、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第(16)小点的合同原文: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修改为: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五)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将原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 准” 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及第(3)小点合同原文: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修改为: 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式;” (六)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原“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七)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6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八)《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四、收益分 配方案”中: 原“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修改为:“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九)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五)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 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 行对应修订。 重要提示: 7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 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e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