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元禧混合: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20-02-17
金鹰元禧混合A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二月 【重要提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36 号)和 2011 年 3 月 31 日《关于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96 号)进行募集。该基 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1】315 号) 后正式生效。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并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到期。 该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于 2014 年 6 月 21 日,并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到期。该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针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 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金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刊登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对基金 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受限于该类债券公开交易和发债主体自身资质,一般情况下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1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债券市场流动性受限时,可能会使得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 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78 八、基金的投资.................................................................................................................................................. 8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8 九、基金的业绩................................................................................................................................................100 十、基金的财产................................................................................................................................................102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10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8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10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112 十六、风险揭示................................................................................................................................................11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5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0 二十三、备查文件............................................................................................................................................160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基金合同》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5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行 为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6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7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A 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12250 24.01% 司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0% 总计 51020 100% 1、董事会成员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兆廷先生,董事长,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刘志刚先生,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王中女士,董事,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东旭 资本控股集团常务副总经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丹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岗、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德勤咨询公司咨询经理、越秀集团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部总 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 9 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刘金全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商学院教授、院 长,现任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特聘教授。 杨之曙先生,独立董事,数量经济学博士。历任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财务处助理经济师,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宏安律 2、监事会成员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银行储 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 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 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 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姚文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 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 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1 月 3 日起代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 徐娇娇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 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 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10 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 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 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席宏观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2018 年 2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4 月起任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起任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任金鹰元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等职务。2016 年 7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6 年 10 月 至 2018 年 3 月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任金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 金鹰添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担任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德瑄先生,曾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6 年 12 月起任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 担任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担任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倪超先生,管理时间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11 姚文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王超伟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12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 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5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16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17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 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 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 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8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9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20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共十 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21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22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2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 www.urainf.com (2)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话:(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址:www.czcb.com.cn (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5)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6)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25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9)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 (10)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3) 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27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5)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6)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28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7)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92031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1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52 客服电话:021-333898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琼玉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30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2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5)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6)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1 (27) 名称:中投天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3 楼 01、04 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郭良周 电话:0755-83699620 客服电话:0755-82912900 网址:www.china-invf.com (28)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9)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2) 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www.jr.tuniu.com (33) 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33 电话:010-89181356 公司网址:www.fund.jd.com 客服电话:95118 (34)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35)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956080 34 网址:www.gszq.com (37)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cn (38) 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400-85-96599 公司网址:www.hubeibank.cn (3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0)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35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名称: 网址:www.hfzq.com.cn (41)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2)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周乃雍 电话:0871-56237788 客服电话:41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43)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36 电话:010-68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4)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5)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胡晓波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6)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010-56580666 3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7)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90(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8)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http:// www.taichengcaifu.com (49)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0)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璇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010-5933649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2)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53)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39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4) 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5)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6)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 (57)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2310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58)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9)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0)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41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2)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42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4)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citicbank.com 43 (67) 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弄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张君 电话:18516765123 客服电话:400-0512-800 公司网址:www.cai6.com (68) 名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4 (7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7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3)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45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5)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杜正中 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6 (77)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8)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7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0)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47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81)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82)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3)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48 网址:www.gjzq.com.cn (8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5)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ww.wacai.com (86)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SOHO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9 (87)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8)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9)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90)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50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2)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3)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联系人:王琦 51 电话:021-68819999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94)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9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9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2 (97)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8)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00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99)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0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53 联系人:张涛 电话: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n (101)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陈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0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3)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54 网址:www.jyzq.com.cn (104)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5)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6) 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55 (107)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08)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109)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0)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1)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罗韵麟 电话:021-2058172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on.com (112)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苏群 电话:0591-8852606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57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14)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11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116) 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58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17)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118)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119)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120)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1)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122)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123)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124)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6)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61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wind.com.cn (12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8)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29)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电话:010-61840688 62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30)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3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际贸易中心 28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32) 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63 (133)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电话:010-59366077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3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36)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64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9)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65 电话:0472-5189165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140)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025649 客服电话:95392 公司网址:www.cdrcb.com (141) 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强 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www.xiniujijin.com (142)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66 (14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44)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45) 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王玲玲 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hxlc.com 67 (146) 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257 号名义 31D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址:www.lihe-fund.com (147)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148)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68 (14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0)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51)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52)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69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3)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4)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 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70 网址:www.ewww.com.cn (156)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址: www.lczq.com (15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6367136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5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1 (159)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m.com (160)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6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2)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电话:021-5464788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5)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73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永辉 电话:021-58373275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66)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ngmi.cn/ (167)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16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74 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9)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170)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171)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75 网址:www.zszq.com (172)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7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4) 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田桂霖 电话:0851-86824129 客服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17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76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将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广报中心北塔 15 楼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77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董晓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1]436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4 月 13 日至 2011 年 5 月 1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生效。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第二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按照《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 为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 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8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 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 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代码:210006) 或 C 类(基金代码:002425)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两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80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余额不 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 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 5 万 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 份时发起赎回 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易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留存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 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A 类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A 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0.8% 100 ≤ A <300 0.6% 300 ≤A <500 0.4%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81 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 ≤ T <30 日 0.75% 30 日 ≤ T <180 日 0.5% T ≥180 日 0%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3个月按90天计算,6个月按18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2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4、 C 类申购赎回费率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T<30 天 0.5% T≥30 天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800=9,185.77 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3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 A 类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持有时间为 5 个月,该日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0800=10,8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 元 赎回金额=10,800-54=10746 元 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8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 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85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项、7)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6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7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 88 调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 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并通过有效 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该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其 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 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净资产和价值底线等因素,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健获取投资收益。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具体债券的风险收益比、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债项评级及相对价差收益等特 点,研究各类具体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细分种类债券供需状况、风险与收益 率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经济周期和政策动向进行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确定 89 债券组合久期,并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 益。 (3)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动性、债券供求、市场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 上预测利率期限结构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以进行积极资产配置;并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 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具备潜在价值的债券。 (4)杠杆策略 本基金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5)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 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一定利率区间范围内且符合设定久期区间、具有较高评级及较好流动性的个 券,或存在定价偏误、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优质个券。 (6)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因此信用债利差曲线能够 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本基金通过关注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精选利差趋向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济周期、国家或产业政策、 发债主体所属行业景气度、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的影响,进而进行信用债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根据不同市场环境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动量、事 件驱动等多种投资策略积极进行股票投资。通过对以上策略的综合运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1)成长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成长策略主要指本基金对新兴产业、行业景气度较高或处于上升阶段的转型行业 及实现革新转型、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中具有成长风格的上市公司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精选上述 行业中代表性较强、成长性良好、估值具有吸引力,预期业绩持续增长的成长型个股进行投资。 (2)主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研究国内外实体经济、政府政策、科学技术、金融市场等投资主题对经济结 构、产业结构或商业运作模式的影响力量,发掘和把握投资主题,积极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90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分享不同投资主题所伴 随的投资机遇。 (3)动量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动量策略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强者恒强”的特征,通过买入过去一段时 期的表现强势的个股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股票价格走 势及价格动量特征,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入投资组合。 (4)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事件驱动策略是指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础上, 通过充分把握交易时机获取超额投资回报的投资策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 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 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 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 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 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 91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 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信用管理和个券α策略等策略积极主 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信用资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本金相对安全和基 金资产具有良好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92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3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则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4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2)、(9)、(21)、(22)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 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合同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 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58,411,876.02 17.80 其中:股票 58,411,876.02 17.80 2 固定收益投资 264,894,855.70 80.74 其中:债券 264,894,855.70 80.74 9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6,239.77 0.25 7 其他各项资产 3,932,406.25 1.20 8 合计 328,075,377.74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493,914.00 0.16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1,814,424.74 7.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87,431.00 1.3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10,868.00 0.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10,846.68 2.2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3,129.40 0.07 J 金融业 18,961,740.20 6.29 K 房地产业 155,400.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95,900.00 0.46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58,222.00 0.88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96 - -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411,876.02 19.38 S 综合 合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377 宁沪高速 470,500 4,888,495.00 1.62 2 600900 长江电力 229,700 4,187,431.00 1.39 3 600519 贵州茅台 3,300 3,795,000.00 1.26 4 601288 农业银行 1,075,900 3,722,614.00 1.24 5 601318 中国平安 42,300 3,681,792.00 1.22 6 600036 招商银行 86,900 3,019,775.00 1.00 7 601939 建设银行 412,200 2,881,278.00 0.96 8 603259 药明康德 30,660 2,658,222.00 0.88 9 600276 恒瑞医药 27,215 2,195,706.20 0.73 10 000858 五 粮 液 16,900 2,193,620.00 0.7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99,500.00 1.6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98,400.00 3.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98,400.00 3.38 4 企业债券 2,530,955.70 0.84 9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47,166,000.00 82.02 9 其他 - - 10 合计 264,894,855.70 87.9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9招商银行 1 111907045 550,000.00 53,361,000.00 17.71 CD045 19民生银行 2 111915181 500,000.00 48,475,000.00 16.09 CD181 19北京银行 3 111912037 500,000.00 48,470,000.00 16.09 CD037 19江苏银行 4 111914086 500,000.00 48,450,000.00 16.08 CD086 19渤海银行 5 111921173 500,000.00 48,410,000.00 16.07 CD17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98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管理严重违 反审慎经营规则、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4 月 2 日、2019 年 4 月 3 日、2019 年 4 月 16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投资决策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个人消费贷被挪用等原 因,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该证券的投资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 风险等原因,于 2019 年 2 月 3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 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 经营规则等原因,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罚款。该证券的投资符 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的程序。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523.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6,100.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40,442.35 5 应收申购款 34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99 8 其他 - 9 合计 3,932,406.2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6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情况, 已经由托管人复核无误。 (一)业绩比较 1、金鹰元禧混合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④ -2.40% 0.19% 1.56% 0.14% -3.96% 0.05%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01% 0.24% 1.91% 0.26% -1.90%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8.02% 0.16% 10.40% 0.23% -2.38% -0.07%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5.44% 0.20% 14.27% 0.23% -8.83% -0.0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金鹰元禧混合 C: 100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2.36% 0.19% 1.56% 0.14% -3.92% 0.05%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02% 0.24% 1.91% 0.26% -1.93%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7.90% 0.16% 10.40% 0.23% -2.50% -0.07%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5.34% 0.20% 14.27% 0.23% -8.93% -0.03%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净值增长率走势对比 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金鹰元禧混合 A: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由原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转型而来; 2、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101 ×80%。 2.金鹰元禧混合 C: 注:1、本基金由原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转型而来; 2、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8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102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03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 方式传送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104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对应合约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5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106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7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8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 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109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在通常 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1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113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114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115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中 116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117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一)风险提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二)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 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118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 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 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 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 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 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 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119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 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 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 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 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 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 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 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 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0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 力争为投资者在保障本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合风险 的增加。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 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 公开交易和发债主体资质相对较差,导致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不活跃,及潜在较大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市场流动性受限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九)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 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121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 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 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22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或者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变更生效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123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125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6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127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128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9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130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费 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或者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131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132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133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3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135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36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137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 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38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在通常 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139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 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141 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则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4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2)、(9)、(21)、(22)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143 允价值。 (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对应合约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44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或者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145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4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14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148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49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150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51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152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153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54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余额报告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 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 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 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 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叫中心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156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本 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报告期内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2019 年 1 月 2 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1 证监会指定媒介 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1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 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21 日 4 季度报告 3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 月 24 日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4 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证监会指定媒介 构的公告 2019 年 2 月 1 日 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5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 月 1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6 金参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 月 5 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7 证监会指定媒介 更公告 2019 年 3 月 18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众升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8 证监会指定媒介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基金定投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157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9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 月 26 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 度报告(摘要)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维护暂停使用 10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3 月 28 日 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 11 证监会指定媒介 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29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12 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证监会指定媒介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3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13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证监会指定媒介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4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阳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 14 证监会指定媒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 2019 年 4 月 16 日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15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4 月 20 日 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1 季度报告 16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5 月 6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17 金参加天府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费率 证监会指定媒介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15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汇 18 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 证监会指定媒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2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元禧混合型 19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 证监会指定媒介 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19 年 6 月 13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 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 20 证监会指定媒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基金定投及费 2019 年 6 月 20 日 率优惠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21 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2019 年 6 月 21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22 证监会指定媒介 与科创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25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23 证监会指定媒介 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26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元禧混合型 24 证监会指定媒介 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158 2019 年 6 月 27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25 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费率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 月 1 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26 证监会指定媒介 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5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27 证监会指定媒介 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9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28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二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 月 17 日 有的股票调整估值的公告 29 证监会指定媒介 季度报告 2019 年 7 月 26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30 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 证监会指定媒介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30 日 募说明书全文 2019 年第 2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31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7 月 30 日 募说明书摘要 2019 年第 2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32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 月 13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 33 证监会指定媒介 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 年 8 月 2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 34 证监会指定媒介 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35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证监会指定媒介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 公告 36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 月 23 日 年度报告摘要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 37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8 月 23 日 年度报告 2019 年 9 月 1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 38 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三 39 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9 年 10 月 22 日 季度报告 2019 年 11 月 13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40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2019 年 12 月 10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 41 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159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 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1】436 号); (2)《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17 日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