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份额发售公告
2011-10-17
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境外托管人为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4、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28天内(共20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包括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币种为人民币。本公告如无特别说明,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元。 8、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上限,本公司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 (含),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公司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法见下文的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公司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是否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年10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由于本基金属于境外投资产品,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上述风险各类风险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除应考虑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所涉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跨境投资有关的风险。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 基金代码:206011)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是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 上市交易的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50亿,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9、募集币种 人民币 10、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直销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1、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3、募集规模限量方式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实行“末日比例配售”销售机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额度,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额度,则对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末日比例配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期末日前有效认购申请全额确认成功,对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根据剩余额度,予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募集期末日前的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确认比例将于结束认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是否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4、销售机构 (1)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 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5、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22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则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6、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20.63+5.20)/1.00=9,925.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25.83份。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