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精选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0月)
2015-10-21
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7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4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成长性股票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基金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9
八、基金的投资...............................................................................................................................55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65
十、基金的财产...............................................................................................................................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六、风险揭示...............................................................................................................................8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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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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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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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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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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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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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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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印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等职;现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2015 年 2 月起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吴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程世杰
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 郝建国
自 201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 刘苏
自 2015 年 5 月至今 吴印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5 年 2 月起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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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鹏华创业板分级、鹏
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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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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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
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
总经理。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
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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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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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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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 11 万户
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
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
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
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
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
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
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
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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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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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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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二)代销机构:
(1)银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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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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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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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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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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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孙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962699(上海),0577-96699(其他地区)
网站:www.wzbank.cn
2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6)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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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28)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3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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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www.crbank.com.cn
3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2)券商代销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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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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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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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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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1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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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gws.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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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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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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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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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 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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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0)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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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6)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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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4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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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2)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服务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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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5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陈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5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4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5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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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期货公司代销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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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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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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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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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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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4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黄敏儿
网址:https://www.bund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四)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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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绪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 65882200,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 7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09]645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8 月 4 日起
到 9 月 4 日止,共募集 3,013,054,770.9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48,285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 9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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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业务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业务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转换业务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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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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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25%=31.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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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68.75元。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
出净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申购费补差)/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第 4 种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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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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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
规则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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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计
算公式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详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的《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放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自下而上精选具有
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管理的投资方法,自下而上精选具备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
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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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
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策略
(1)成长股票的定义
预期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公司利润增长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股
票,或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更换股东、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
等)而具有潜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公司利润高增长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构建投资
组合,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调整。
(2)成长股票的筛选
对本基金初选的备选股票所属企业,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长
性股票进行初步筛选。
1)定量分析
盈利能力是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体现,上市公司能否将自身各种优势转化为不断释放的
盈利能力是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主要标志。体现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有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和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率。本基金以预期未来两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上
市公司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平均水平来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成长潜力。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
和可靠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的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盈利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
公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的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市公司成长的持
续性。
技术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自主创新产品率、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
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创新
能力和技术水平。
资源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规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进入壁垒、国内外同行
企业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商业模式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理念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我们
分行业的对上市公司考核和分析其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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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 基金管理小组确定拟买入股票名单:基金管理小组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对
市场状况和时机的分析,再结合对个股主营业务收入或公司利润增长趋势的判断,从备选股
票库中精选拟买入股票名单。
2)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定的个股权重范围内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金管理小组在拟买入
股票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对投资限制条件的考虑,对上市公司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公
司利润增长率的考虑以及对投资股票流通市值规模占比的考虑,确定个股权重,完成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
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别的
选择,谨慎投资,追求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货币政策的变化;
4.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
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
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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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
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 A 股市场的总体走势,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
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比较适用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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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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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372,491,875.51 82.57
其中:股票 372,491,875.51 82.5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039,809.37 17.30
7 其他资产 604,870.39 0.13
8 合计 451,136,555.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4,921,365.44 62.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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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 建筑业 21,127,107.93 5.3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641,000.00 4.74
J 金融业 63,179,595.48 16.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338,488.00 2.3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494,918.66 1.9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789,400.00 1.98
S 综合 - -
合计 372,491,875.51 94.7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1 002475 立讯精密 906,965 30,664,486.65 7.80
2 300145 南方泵业 600,000 26,370,000.00 6.71
3 601318 中国平安 284,142 23,282,595.48 5.92
4 002572 索菲亚 527,533 20,378,599.79 5.18
5 300259 新天科技 1,200,052 18,120,785.20 4.61
6 002450 康得新 500,000 15,300,000.00 3.89
7 002271 东方雨虹 579,082 14,882,407.40 3.78
8 002616 长青集团 500,044 14,851,306.80 3.78
9 600201 金宇集团 194,381 13,824,376.72 3.52
10 000786 北新建材 715,936 13,695,855.68 3.4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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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103 号文,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国平安的发行
主体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于 2014 年 12 月 0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平安
证券在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中作为海联讯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海联讯在会计期末虚构
收回应收账款,同时在相关会计期间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致使其所出具的保荐书中关于海
联讯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陈述、海联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的陈述、海联讯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平安证券给
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并处以 440 万元
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014 年 6 月 23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新天科技之发行人新天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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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科技”)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新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豫证监发[2014]164 号,以下简称“整
改意见”)。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河
南监管局。
201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的整改意见后,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现场检查我公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深入的分析,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进行整改。”
根据公告,公司整改方案如下:
一、部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1.公司制度中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个别事项的审议权限存在矛盾。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规定交易金额占总资产比例达到 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中规定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达到总资产的 30%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使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与《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相一致。 相关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目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公司制订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
未对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做出限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相关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
1.存在个别股东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缺少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第六十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的召
开,确保工作底稿保存的规范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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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别股东大会未按要求选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计票、
监票工作,确保各项文件均按要求签字、盖章。
三、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完整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未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存在个别
支付项目审批不完整的情形。
整改措施:公司募集资金支出中的个别凭证缺少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签批,主要是经办人
员在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差期间电话请示后,未做书面记录所致。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
习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后期,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的完整性。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公告中知悉,
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次整改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该
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金宇集团”或“公
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6 月 27 日,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上市
字[2014]36 号)。现场检查发现金宇集团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
完善,包括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和《总裁工作细则》关于总裁授权的规定不一致、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补充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制度需要重新修订、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等;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充分发挥作用。
根据金宇集团发布的公告,公司部署了相应整改措施,包括 1、将尽快对《董事会工作
条例》与《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两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统一资金运用权限的决策标准;2、
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查缺补漏;3、计划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纳入到公司薪酬
和考核制度方案当中,并根据不同岗位采取固浮比年薪制,运用 KPI 考核指标,加强和完善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考核制度;4、对《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当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5、组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金宇集团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规则》,总结过去工作中的不足,恪守勤勉尽责的义务,与咨询公司密切配合,积极
参与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改革和方案制定;上述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于 2015 年 4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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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完成。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金宇集团作为国
内生物疫苗市场苗的龙头企业,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
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金宇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
性影响。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证监局的监督下,已经
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431.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81.51
5 应收申购款 395,557.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4,870.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元) 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000786 北新建材 13,695,855.68 3.48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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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长率 1
2 率3 准差 4
2009 年 9 月 9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7.67% 1.06% -19.44% 1.04% -8.23% 0.0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9.32% 1.03% 7.09% 1.02% 2.23% 0.01%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7.05% 1.20% -5.90% 1.12% 22.95% 0.08%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72% 1.10% 42.57% 0.97% -24.85% 0.1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69.34% 2.26% 22.09% 1.81% 47.25% 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83.40% 1.28% 41.54% 1.19% 41.86% 0.09%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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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0%;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注 3: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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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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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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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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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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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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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收益分配基准日是指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时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为准;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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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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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
3.转换费率: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
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转换费率、转换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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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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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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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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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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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成长性股
票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成长性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
括:
1、某时间段内,成长性股票不能反映整个证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风险;
2、 本基金“自下而上”的精选成长股票组合构建方法容易造成对某一行业或企业持仓
过于集中的情况,一旦判断错误,对基金组合的整体收益会产生较大影响;
3、投资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
4、本基金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股,使用的指标、分值、计算
方法的选取不当会影响组合中股票构成与投资业绩;
5、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或公司利润增长率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公司利润的增长
率、预期未来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公司利润的增长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预测不准确会增
加投资风险。
(二)新股申购风险
新股上市并非绝对赚钱。在全流通发行的前提下,由于先有机构的询价,所以对新股的
定价更趋市场化,发行价与上市首日开盘价格间的差价可能会逐渐缩小。偶然性的跌破发行
价并非是不可能的事情,特别是遇上行情低迷之时,或者碰到基本面欠佳,发行市盈率过高
的个股上市,都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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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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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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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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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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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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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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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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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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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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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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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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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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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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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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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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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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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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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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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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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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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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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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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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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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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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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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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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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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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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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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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0 日
书(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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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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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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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5 日
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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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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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8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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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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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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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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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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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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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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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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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30 日
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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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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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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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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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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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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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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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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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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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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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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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与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与国都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2 日
与平安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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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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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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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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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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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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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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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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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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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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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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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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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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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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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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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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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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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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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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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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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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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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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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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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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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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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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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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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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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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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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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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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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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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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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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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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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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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6 日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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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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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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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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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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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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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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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5 日
116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股票型基金变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30 日
更基金类别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员工提供无息贷款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5 日
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4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7 日
117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2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 《中国证券报》、《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 日
理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7 日
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8 日
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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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