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6-09-10
南方收益宝B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南方现 金增利基金、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等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以上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估值方法和信息披 露等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条款进行修订。该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本次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六 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上述六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 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1: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基金契约 基金合同 全文涉及内容 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一、前言 规章之规定。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 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 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无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 无 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无 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二、释义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无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无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 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 无 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书 (一) 基金发起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资大厦七楼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刘波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同上 (二) 基金管理人 (三) 基金托管人 同上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三) 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发 定》 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 (4)申购、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四、基金 (四)基金 换; 合同当事 持有人的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人的权利 权利和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遵守基金契约; 和义务 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基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五、基金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二)会议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持有人大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召集方式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会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 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 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四)会议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的召开方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式 2、基金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份额持有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的 50%(不含 50%); 人大会召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开条件(1)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现场开会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 无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四)会议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的召开方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无 式 2、基金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份额持有 决。 人大会召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开条件(2)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通讯开会 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通知的规定。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具表决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权益登记日不变。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案,并予以公告。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六)表决 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 (八)生效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与公告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必须退 基金管理 须退任: 任: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基 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六、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基金托管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人的更换 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 中国证监会备案。 条件和程 (二) 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序 基金管理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人、基金托 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管人的更 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换程序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 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告。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备案。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 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 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告。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三)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存续 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九、基金 期内的基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 的成立 金持有人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数量和资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六)申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购费率和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十、基金 的申购与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无 赎回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九)暂停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申购与赎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和处理方 投资者。 者。 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 暂停赎回的处理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财产清算。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无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年限小于 397 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 十七、基 (二)投资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 金的投资 范围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的大类资产主要为短期金融市场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剩余年限小于 397 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 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 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本基金资产配 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 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的投资收 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术资 (四)投资 益。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 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 策略 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 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债等 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 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利 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 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 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 到优化配置效果。 票据和短债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 环境变化,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 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1) 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五)投资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具; 决策 3、投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资限制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若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 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 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 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七)平均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剩余到期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控制在 180 天左 期限和平 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 右。 均剩余存 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续期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 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交易活动; 为: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 (9)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八)禁止 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行为 3、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6、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 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基金资产净值。 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二十、资 (三)计价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金资产计 方法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价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 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一)招募 告。 媒体上公告。 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公告 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二)发行公告 二十六、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 基金的信 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 (三)招募 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 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 说明书更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 新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六) 临 19、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时报告与 无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 公告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一)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的终止 二十七、 基金的终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六)基金 止、清算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 清算的公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 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公 告 工作日内公告。 告。 三十、基 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 金合同的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效力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会备案,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一)基金 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 三十一、 合同的修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 基金合同 改 化,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的修改和 响,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终止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合同的终 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会备案并公告。 止 附表 2: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一、前言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无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二、释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益 48、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无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 三、基金存续期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内的基金份额 五、基金备案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连续 60 持有人数量和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 资产规模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当终止。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六、 基金份额的 四、申购与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款项的支付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六、申购和赎回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的价格、费用及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其用途 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无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七、拒绝或暂停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 项暂停申购情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申购的情形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八、暂停赎回或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延缓支付赎回 无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款项的情形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 发生上述第 1、2、3、5、6、10 项情形之一而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发生上述第 1-3、5、7、8、12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 于上述第 7、8、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 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10、11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 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 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 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现上述第 4、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 十七、基金份额 无 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的转让 记。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七、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三、基金份持有 义务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二、会议召集人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八、基金份额持 及召集方式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人大会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起生效。 九、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和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备案; 换条件和程序 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证监会备案;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十一、 基金份额 四、基金登记机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登记 构的义务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二、投资范围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 币市场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二、基金的投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资 (1)股票、权证;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以下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投资限制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定;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支持证券;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展期;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不得超过 397 天; 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得低于 10%; 的 5%;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 30% 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内予以全部卖出;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投资组合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十四、 基金资产 均剩余期限与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估值 平均剩余存续 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 期计算方法 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 待返售债券等。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 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天数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 的通知期计算; 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 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 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十四、 基金资产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三、估值方法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估值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净值。 值。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价值。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十八、 基金的信 (六)临时报告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 息披露 或超过 0.5%的情形;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附表 3: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一、前言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无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二、释义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无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三、基金存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续期内的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基金份额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五、基金备案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持有人数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量和资产 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规模 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申购与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六、 基金份额 赎回的程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款项的支 的申购与赎回 序 同有关条款处理。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六、申购和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赎回的价 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格、费用及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其用途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无 七、拒绝或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的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八、暂停赎 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回或延缓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支付赎回 无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款项的情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 发生上述第 1、2、3、5、6、10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发生上述第 1-3、6-8、12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7、8、9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10、11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现上述第 4、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的办理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 十七、基金 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份额的转 无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让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一、基金管 七、 基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理人 合同当事人及 三、基金份 权利义务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二、会议召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集人及召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集方式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有人大会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八、生效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告 生效。 九、 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人、基金托管人 理 人 和 基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更换条件和 金 托 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程序 的更换程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 序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二、投资范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围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 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 资 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 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四、投资限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制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AA+以下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外;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 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得展期;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得超过 397 天;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 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计不得低于 10%; 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 过 30%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计规模的 10%;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低于以下标准: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 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组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合平均剩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十四、 基金资 余期限与 无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产估值 平均剩余 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 存续期计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算方法 购 其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 的待返售债券等。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算;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计算;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 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十四、 基金资 三、估值方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产估值 法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 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十八、 基金的 (六)临时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 信息披露 报告 超过 0.5%的情形;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附表 4: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一、前言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无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无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三、场外 申购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与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款项的支 (二)申 条款处理。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购与赎回 的程序 七、 基金份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额的申购与 三、场外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赎回 申购与赎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回(四)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申购和赎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回的价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格、费用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及其用途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四、场内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与赎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回(五)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申购和赎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回的价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格、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及其用途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无 五、拒绝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或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 项、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 项、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购的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六、暂停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赎回或延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缓支付赎 无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回款项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情形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 发生上述第 1-3、6-10、12、13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11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 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付。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理并公告。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十五、基 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金份额的 无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 转让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一、 基 一、基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金合同当事 管理人 人及权利义 三、基金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务 份持有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 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剩余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 十二、基金的 二、投资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投资 范围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货币市场工具。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四、投资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限制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 限制 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 债券除外;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 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 调整;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20%; 期;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 过 397 天;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款,不受此限制; 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20%; 超过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认定;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内予以全部卖出;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下标准: (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期信用级别;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期信用级别;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投资 组合平均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十四、 基金 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估值 与平均剩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余存续期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计算方法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券正回购 其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计算;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 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 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的剩余期限;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十四、 基金 三、估值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资产估值 方法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十八、 基金 (六)临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 的信息披露 时报告 形;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附表 5: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一、前言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无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无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四)申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购与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款项的支 的程序 条款处理。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六)申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购份额与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五、 基金份 赎回金额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额的申购与 的计算方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赎回 式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无 (七)拒绝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或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购的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无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八)暂停 发生上述第 1、2、4、5、6、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5-8、12、13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 赎回或延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缓支付赎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回款项的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 项暂停赎回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10、11 项暂停赎回的 情形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 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十八、基 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金份额的 无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 转让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一、基金 六、 基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 三、基金 人及权利义 份额持有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务 人的权利 2、基金管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八、 基金管 理 人 的 更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理人、基金托 换程序 管 人 的 更 换 2、基金托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条件和程序 管人的更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换程序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十一、基金的 (二)投 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投资 资范围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市场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资产支持证券; 具。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的限制。 (七)投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 债券除外;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 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 调整;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20%; 期;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 过 397 天;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款,不受此限制; 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金资产净值的 20%; 超过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认定;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内予以全部卖出;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下标准: (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期信用级别;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期信用级别;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八)投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资组合平 券正回购 均剩余期 其中: 限与平均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剩余存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期计算方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法 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的待返售债券等。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计算;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 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 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的剩余期限;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十三、 基金 (二)估 2、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资产估值 值方法 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披露临时报告。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四)临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十七、 基金 时报告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 的信息披露 公告 形;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附表 6:南方日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基金合同原文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一、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无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二、释义 48、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无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四、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与赎回的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时,款项的支 程序 条款处理。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六、申购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和赎回的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六、 基金份 价格、费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额的申购与 用及其用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赎回 途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无 七、拒绝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或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2、3、5、6、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发生上述第 1、2、3、5、6、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购的情形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无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八、暂停 赎回或延 发生上述第 1、2、3、5、6、10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 发生上述第 1、2、3、6、7、8、12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 缓支付赎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回款项的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情形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 项拒绝赎回的情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10、11 项拒绝赎 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 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 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 十七、基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转让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七、 基 金合同当事 三、基金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人及权利义 份持有人 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知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十二、基金的 二、投资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投资 范围 年)的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在 AA+以下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具。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得超过 120 天;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债券除外;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 调整; 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期;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过 397 天;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款,不受此限制;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合计不得低于 10%;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金资产净值的 20%; 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超过 30%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计规模的 10%;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内予以全部卖出;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下标准: 除上述第(7)、(11)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期信用级别;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 十四、 基金 组合平均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资产估值 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与平均剩 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余存续期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计算方法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券正回购 其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具。 的待返售债券等。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计算;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 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 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债券的剩余期限;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十四、 基金 三、估值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资产估值 方法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十八、 基金 (六)临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 的信息披露 时报告 形;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