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收益宝:关于在北京农商行开通凤凰宝业务的公告
2017-08-30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在北京农商行开通“凤凰宝”业务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人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北京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商行”)协商一致,
决定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在北京农商行开通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202307,以下简称“南方收益宝 A”)的“凤凰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凤凰宝”业务
“凤凰宝”是北京农商行与基金公司合作为投资人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
够为特定客户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主动申购、自动申购货币基金以及赎回或货
币基金快速变现等功能。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北京农商行的规定,且持有北京农商
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投资人如参与“凤凰宝”业务,需要与北京农商行签订《北京
农商行“凤凰宝”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如未来本公司和北京农商行协商一致调整 “凤凰宝”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
司或北京农商行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凤凰宝”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北京农商行“凤凰宝”业务服务协议》的约定为
准。
2、当日快速变现限额:每个客户的单个“凤凰宝”签约银行账户当日快速变现限额为 20
万元,北京农商行与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协商一致修改此限额并提前在《协议》中公布。
3、所有投资者每个交易日(0:00-24:00)累计申请快速赎回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周末及节假日与其前一个交易日共用同一额度,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相应调整该上限并予以公告。
南方基金授权北京农商行按照投资者提交货币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逐笔划拨资金
给投资者,如由于快速赎回总额度突破而无法进行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时,投资者仍可选择普
通赎回方式对已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操作。
4、投资人知悉并同意,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北京农商行申请将所持南方收益
宝 A 进行快速变现的,由本公司先行为投资人垫付按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的净值计算出的
对应款项,并将投资人快速变现申请等额的南方收益宝 A 基金份额过户给本公司。快速变
现资金由本公司委托北京农商行向投资人支付。投资人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
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快速变现申请等额的南方收益宝 A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这部分损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凤凰宝”业务服务费
暂不收费。本公司和北京农商行保留收取相关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
调整服务费标准。
五、重要提示
1、投资人通过北京农商行办理南方收益宝 A 基金“凤凰宝”业务并与北京农商行签订《协
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依据《协议》的约定对本公司负有的义务及本公司依据《协
议》的约定对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
2、投资人通过北京农商行办理南方收益宝 A 基金“凤凰宝”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北京
农商行的有关规定,投资人申请南方收益宝 A 基金“凤凰宝”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协议》。
3、本公司与北京农商行对快速变现总额度设置限额,快速变现总额度可能根据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如快速变现总额度达到本公司与北京农商行设定的限额,本公司与北京农商行
将临时暂停“凤凰宝”快速变现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具体限额和其他限制规
定以公告或《协议》的约定为准。
4、本公告与《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人实际签署的《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5、北京农商行和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凤凰宝”业务规则具体内容,
发生变更的,北京农商行和本公司将在各自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
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凤凰宝”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6、本公告仅对在北京农商行开通 “凤凰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南
方收益宝 A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
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查询。
六、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nf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9-8899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
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