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收益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6-01-16
南方收益宝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5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5 §8 基金的投资................................................................................................................................ 63 §9 基金的财产................................................................................................................................ 75 §10 基金资产估值.......................................................................................................................... 76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15 风险揭示.................................................................................................................................. 89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4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8 §22 备查文件................................................................................................................................ 139 重要提示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 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 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 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 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 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南方理财 30 天基金:指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转型:指对“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南方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 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 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中 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 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 国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 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 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 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 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 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 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专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 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 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 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 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 任。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 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 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 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 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 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 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 港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 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 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 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 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 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 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 学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 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 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 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 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 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 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 中心副经理,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 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 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 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 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 金,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助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 投资管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理 财 14 天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南 方收益宝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 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薪金宝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 理财金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 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 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 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 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 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 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 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 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 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 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 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南方收益宝 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5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司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9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司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庆君 联系电话: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12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3 联系人:施圆圆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伟 14 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15 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1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余戈 17 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 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2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21 限公司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范亮 22 司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2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4 司 联系人: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2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韩璐 26 限公司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27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胡莹 28 限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2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30 联系人:周坤玉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 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 前段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31 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联系人:白智 32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3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34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35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36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王燕玲 3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38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39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南方收益宝 A 代销券商及其它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1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1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2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2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永健 联系人:曲浩元 联系电话: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3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3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3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3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4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4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4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4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4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媖 49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5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 宝安广场 A 座 27 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51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周小钰 电话:0755-88694888(857)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52 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53 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 楼2楼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厦 12 楼 5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56 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58 司 联系人:王琳,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6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61 公司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63 公司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6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6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6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杨懿 67 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越 68 司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69 司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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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修敏 7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7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 重庆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7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7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79 公司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81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司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张琪 82 司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82244185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3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8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张鑫 85 司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86 联系人: 李晓明 司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87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收益宝 B 代销机构:无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7 号文批准,基金 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生效。 2014 年 11 月 14 日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 之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 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 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 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事项经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型前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开通了申购和赎回业务,转型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照常 办理。 7.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7.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 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上限设定。 7.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7.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计算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 于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 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5、6、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 项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7.12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本基金的 某一份额类别)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事项经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型前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开通了申购和赎回业务,转型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照常 办理。 7.1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7.14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7.15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事项经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转型前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开通了申购和赎回业务,转型后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照常 办理。 7.16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来处理。 7.1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7.18 基金份额的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19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 押、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8.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 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 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 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 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 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 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 售,投资者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 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 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 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 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 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 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 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 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 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 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者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 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 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 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8.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8.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8.6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 用评级。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投资组合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基本面等的判 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8.7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5)、(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8.8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8.10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 融通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执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1 其他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 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8.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50,276,889.17 10.14 其中:债券 1,450,276,889.17 10.14 - 资产支持证券 - 3,759,543,081.3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6.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 9,059,875,637.68 63.35 计 4 其他资产 31,456,546.35 0.22 5 合计 14,301,152,154.52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2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51,498,543.25 7.9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ii.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67.49 7.9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4.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5.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6.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7.72 7.9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38,387,468.53 3.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1,806,861.66 6.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1,806,861.66 6.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082,558.98 0.8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50,276,889.17 10.9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 - 浮动利率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020077 15 贴现 03 3,000,000 299,168,458.87 2.26 2 150211 15 国开 11 2,100,000 210,646,556.46 1.59 3 150413 15 农发 13 1,500,000 149,912,746.55 1.13 4 150206 15 国开 06 1,300,000 130,809,967.91 0.99 5 150411 15 农发 11 1,200,000 120,334,393.67 0.91 6 020081 15 贴现 07 1,000,000 99,250,860.32 0.75 7 130333 13 进出 33 900,000 90,120,295.94 0.68 8 150215 15 国开 15 800,000 80,001,140.27 0.60 9 100415 10 农发 15 600,000 60,016,583.01 0.45 10 150219 15 国开 19 500,000 49,946,038.52 0.38 (六)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7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341% 值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i.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ii.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 iii.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iv.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1,456,312.6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233.75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1,456,546.35 8.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收益宝 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2014.12.15-2014.12.31 0.1813% 0.0010% 0.0638% 0.0000% 0.1175% 0.0010% 2015.01.01-2015.09.30 2.2491% 0.0098% 1.0290% 0.0000% 1.9201% 0.0098%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1360% 0.0095% 1.0934% 0.0000% 2.0426% 0.0095%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南方收益宝 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2015.07.30-2015.09.30 0.4638% 0.0003% 0.2365% 0.0000% 0.2273% 0.0003% 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0.4638% 0.0003% 0.2365% 0.0000% 0.2273% 0.0003%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9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当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其若当日净收益为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支付,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费率为 0.14%。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 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和/或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 2 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在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 性公告。 (五)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 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5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 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通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由 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 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 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 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 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 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6、到点清算风险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本基 金将启动到点终止的变现和清算流程。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 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 变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 产全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 三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 基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 现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 要求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 现,并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 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 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 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 登记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当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其若当日净收益为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支付,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 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费率为 0.27%。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本基金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5)、(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 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变 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 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由《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 2014 年 11 月 14 日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实施转 型之日起,《南方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119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5)、(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121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122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123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4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125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6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27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28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129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变 130 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全 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131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132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33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 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 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 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134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 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通过专用客户 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 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 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人工修改。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135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6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和证券为 2015-12-15 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 2015-12-11 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调整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12-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州银行为 2015-12-09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 2015-12-08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 2015-11-30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调整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11-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 2015-11-24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安银行为 2015-11-23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公告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调整通联支付申购优惠费 2015-11-23 率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 2015-11-04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2015-10-27 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 2015-10-16 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 2015-10-16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 2015-10-15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桂林银行为 2015-10-15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 2015-09-30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137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 2015-09-23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国庆节前暂 2015-09-22 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 2015-09-21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 2015-09-12 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 9 月 1 日、 2015-08-25 2 日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5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5 (摘要)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 2015-08-07 证券活动的提示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 2015-08-03 货为代销机构及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 2015-07-31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南农村商 2015-07-30 业银行、第一创业、大连银行、青岛银行和 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开放 2015-07-29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降低基金管理 2015-07-29 费率和托管费率、实施份额分类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江银行为 2015-07-22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鑫鼎盛 2015-07-20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2015-07-20 告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7-09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调整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5-07-01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8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2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6 日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