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现金:托管协议(修订后)
2016-05-2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2016 年 5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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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
四、 基金资产保管................................................................................................................ 5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7
六、 交易安排........................................................................................................................ 8
七、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
八、 基金收益分配.............................................................................................................. 14
九、 信息披露...................................................................................................................... 15
十、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报告.................................................................................................. 15
十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
十三、 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16
十四、 禁止行为.............................................................................................................. 18
十五、 违约责任.............................................................................................................. 18
十六、 争议的处理.......................................................................................................... 19
十七、 托管协议的效力.................................................................................................. 19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9
十九、 其他事项.............................................................................................................. 20
二十、 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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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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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相关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
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支付的费用、基金的融资条
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二)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
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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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原则上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具体以双方认可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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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和查询以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开设、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保管的实物券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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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并将《基金专用证券交易席
位租用协议》加密传真至托管行备案。如《基金专用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议》到期无续签协
议,托管行将不再支付该席位佣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包括赎回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划款等。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
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若
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
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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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 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选
定后要立即通知托管人。
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
30%。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
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的,应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有重大违规时,应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及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交易成交记录和交易所清算数据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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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方认可的方式传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账账相符。
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
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
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TA 传达的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赎
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9:00 之前依据注册登记人的确认指令将前一个开放日的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份额及金额通过电子版和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注册登
记人根据双方认可的方式在 T 日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T-2 日(或 T-1 日)申购和 T-1 日赎回资
金的交收。如果因注册登记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数据,则通知时间自动顺延,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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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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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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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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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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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
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
额。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
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总资产-总负债-发行在外总份额)全部分
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本基金 A、B 级份额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本基金其他份额等级的相关结算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
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每日首先进行收益分配,再对当日的申购、赎回进行清算。若 T 日为权益登
记日,则 T 日申购不分配当日收益,T 日赎回分配当日收益。
2、投资者的收益每日累计、每月集中支付。在支付日,首先进行当日收益分配,再对
当日的申购、赎回进行清算,最后进行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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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3、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未支付的收益立即结清。
九、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
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或直接通知基金投资人。
十、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有关基金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一、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
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
施。
十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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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中国证监会在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中国证监会在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 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的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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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的年费率计
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的年费率计
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持续销售费
各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率均不超过 0.25%年费率,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持续销售
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各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持续销售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持续销售费率,但各级持续销售费年费率最
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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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持续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持续销售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的复核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上述费用计算结果发送给对
方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及时改正;核对无误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取。基金持续销售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十四、 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信
息,不得在公开披露前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七)《基金契约》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五、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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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
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六、 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基金留存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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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试点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办理。
二十、 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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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
(本签字页仅供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使用)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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