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7-01-23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6 年 12 月 21 日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3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70
§7 保本.......................................................................................................................................... 78
§8 担保.......................................................................................................................................... 80
§9 基金的投资.............................................................................................................................. 86
§10 基金的财产.......................................................................................................................... 103
§11 基金资产估值 ...................................................................................................................... 10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0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2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
§16 风险揭示.............................................................................................................................. 120
§17 保本期到期.......................................................................................................................... 123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7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0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7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61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3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65
§24 备查文件.............................................................................................................................. 166
§25 附件:保证合同..................................................................................................................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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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1]52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
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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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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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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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担保人: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指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内的保本担保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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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期: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
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7、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
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
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金额即为当期保本金额
39、保本: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是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的行
为;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是指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
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40、保本赔付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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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额;对于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保本赔付差额是指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
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其中,转入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转
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是指,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赔付差额即为当期保本赔付差额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转入份额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针对当期保本期签订的《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6、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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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
同遵守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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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 9 月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十八
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调研员。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曾分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
资源等工作。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中共党员,金融专业硕士,二十三年证
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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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
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
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十七年
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员、华晨集团(香港)上海办
事处项目经理、通商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
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职工监事。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中共党员,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
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
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
科员、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
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中共党员,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
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
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中国籍。曾于
1988 年至 1992 年在沈阳工业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1992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人民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
部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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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
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
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湖南,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
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
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
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
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
学会高级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
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主党派,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
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
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
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
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中共党员,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
公司治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
副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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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籍。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
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
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
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
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
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
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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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
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
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
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蒋峰、孙鲁闽;2012 年 12 月至
今,孙鲁闽。
孙鲁闽先生,南开大学理学和经济学双学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2003 年 4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南方高增和南方隆元的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现任投
资部副总监;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南方基金企业年金和专户的投资经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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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避险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保本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利淘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利鑫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
任南方丰合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瑞利保本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
南方益和保本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安泰养老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南方安裕养老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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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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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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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
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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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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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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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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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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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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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司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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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8 联系人:李小鹏
司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 联系人:施传荣
司
联系电话:021-38523692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6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2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旻
联系电话:0532-68609960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小光
联系电话:025-86775342
客服电话: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27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8 联系人:施圆圆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3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3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8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32
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33
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3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3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9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37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3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4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0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41
限公司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4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
4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4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建鑫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号
45
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31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46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47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48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张强
49
限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32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5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5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52 联系人:周坤玉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 孔张海
53
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 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54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3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5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5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57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58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3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5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 蒋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60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6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陈铮泓
6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63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3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6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65
公司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66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67
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36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68
公司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69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然巍
电话:0431-89115152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0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层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19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司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1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2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4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周存华
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48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48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5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9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6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0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69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7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51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7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7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7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7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2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7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7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7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7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王媖
80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赵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8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8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83 联系人:张裕
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薛峰
84
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8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86
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87
有限公司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89 联系人:翟文、马林
公司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90
司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
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9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92
限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法定代表人:戎兵
94
限公司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法人:徐黎云
95
司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法定代表人:张彦
98
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58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悦
99
公司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100
公司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10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
102 425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26908083
客服电话: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59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10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梁蓉
104
公司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10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申健
106
司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60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10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10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10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11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61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11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11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113
司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 法定代表人: 徐福贺
114
限公司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2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1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116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公司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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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117 5 层 518 室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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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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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1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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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
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11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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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 张鑫
120
公司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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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4楼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121
公司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12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 法定代表人: 杨健
123
限公司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124
限公司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125
有限公司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12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6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127 联系人: 丁向坤
司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128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司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129
限公司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130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司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66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31
司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132
司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法定代表人:黄欣
133
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
134 联系人: 贺杰
限公司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6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13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13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王翔
137
司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68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69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6.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不予开放。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
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
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根据《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的提示性公告》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期为三年,自 2011 年 06 月 21 日至 2014 年 06 月 23 日止;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
2014 年 0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07 月 11 日止。
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6.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0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71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
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5 年 2.0%
1.5 年≤N<3 年 1.0%
N≥3 年 0
72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
知。
6.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 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8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7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总金额=100,000×1.808=180,800 元
赎回费用=180,800×2.0%=3,616 元
净赎回金额=180,800-3,616=177,184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6.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每周一(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则不予开放)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7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6.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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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6.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持续两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6.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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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6.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6.16 定投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6.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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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保本期,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第一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在第一保本期之后的各保本期,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
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
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
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额。分
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即当期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下
同)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二、保本期
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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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
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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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担保
一、基本信息
本基金由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内由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为准。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之
后的各保本期的担保人及保证合同的内容以管理人与各保本期担保人签订的相应《保证合
同》为准。
二、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
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
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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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6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给予的主体信用等级 AAA。
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711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投保为共 28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264.94 亿元。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
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
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
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原担保
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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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
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
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
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
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
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2.1 对于转入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2 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
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
赔付差额”);
2.3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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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4、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
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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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24 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
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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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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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资产配置,在确保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把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后
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的机制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9.4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
层面上使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
基金受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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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
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
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 CPPI 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根据对市场波幅的
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下达给基金经理。
第三步,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所确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
组合管理。
,那么在 t t 时刻组合可投资于风
At Ft
假设在调整时刻 t 资产总值和底值分别为 和
Et t m( At Ft )
险资产的值为 , t 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
个很小的量。
根据 CPPI, 该保本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 ≦ 防守垫 – 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防守垫 = 风险资产投资额 ÷ 放大倍数
等价于: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1/放大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设定一系列的调整
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保本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
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举例说明 CPPI 策略:
假设期初投资 100 万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放大倍数选为 3。债券三年预
期收益率为 10%。
根据股票资产投资金额计算公式(以下简称“股票资产计算公式”):
(1- )×股票资产+(总资产-股票资产)×(1+债券预期收益率)=100 万元
可计算得出期初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3.08 万元(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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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0-23.08=76.92 万元。
a、运作一段时间后,在 T1 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上涨 10%,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投资
收益为 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 9%。
则 T1 基金总资产为:23.08×(1+10%)+76.92×(1+1%)=103.08 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 T1 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9.19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3.08-29.19=73.89 万元。
故在 T1 时刻将 29.19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3.89 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
的债券市值为 77.69 万元(76.92×(1+1%)=77.69),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3.80 万元债券
(77.69-73.89=3.80),同时买入 3.80 万元股票。
b、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后,在 T2 时刻,假设股票资产下跌 5%,而债券资产在此期间的
投资收益为 1%,预期至保本期到期时的收益率为 8%。
则此时基金总资产为:29.19×(1-5%)+73.89×(1+1%)=102.36 万元。
根据股票资产计算公式,可计算得出 T2 时刻可投资于股票资产的金额为:25.52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额为:102.36-25.52=76.84 万元。
故在 T2 时刻将 25.52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6.84 万元投资于债券,由于此时基金拥有
的股票市值为 27.73 万元(29.19×(1-5%)=27.73),故基金管理人卖出 2.21 万元股票
(27.73-25.52=2.21),同时买入 2.21 万元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防守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防守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
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底线,即防守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
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 100 万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
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
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
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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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
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
以贯彻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
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
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
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
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
购、新股增发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
(4)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
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市
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
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
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在行业选择中,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
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
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
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
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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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利用股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CPPI 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之间的比
例。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
整。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 β 值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反之,当需
要降低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 β 值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2)调整投资组合的β值
风险资产的 β 值是决定组合表现的重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
产组合的 β 值,在强市中提高风险资产组合的 β 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建立多头或者空头股指期货头寸实现对风险资产组合 β 值的控制。
(3)α策略
在投资组合中分离出系统风险,寻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并利用股指
期货规避系统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股指期货前将与担保人协商确定股指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本
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
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
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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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期为三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9.7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
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构造投资组合。
2、决策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
资计划。
3、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部股票
研究员对股票市场运行趋势、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研
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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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9.8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将保
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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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0)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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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转型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转型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
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重点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适度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积极把握,实现主动资产配置策略,并且在资产配
置基础上,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情况、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
综合分析,参考经济周期“投资时钟”,确定组合中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
投资时钟体现的是实体经济运行与投资策略的基本联系。投资时钟经历衰退期、复苏期、
过热期和滞涨期,并周而复始,相对应各时期,债券、股票、大宗商品和现金组合的表现依
次超过大市。投资时钟可以给我们一个大致的资产配置周期标准。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
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托于南方基金公司的研究平台,抓住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挖掘企业
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公司管理情况:考察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治理和激励机制,这些机制是否能确保管理层以
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层是否能够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效提高资本回报率,
使资本回报率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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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状况: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资
产负债率、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察其财务稳健状况,以及抵御风险能力及分红派
息能力。
公司创新能力:通过上市公司研发经费占总支出费用的比例、科研人员占总员工的比例
等数据,考察上市公司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等能力,并把握创新这
一公司发展的源动力,挖掘公司发展为相关细分行业新龙头的内在潜力。
对于经济增长的机遇,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国资整合的机遇:国务院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国有资本会有进有退。
无论国有资本的进退,都可能给资本市场带来惊喜,或者是短期的现金收益或者是长期的业
绩增长。
上市公司回购的机遇:上市公司回购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通过增持回购股份加强对
上市公司控制力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回购价往往高于市
场价,对股价形成积极的支撑。
国内外收购兼并的机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可以迅速获取关键资源、做大做强。
全球经济转型,增加了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机遇,并且视野从国内拓展到国外,将支持公司
业绩的长期向好。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公司管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创新能力
以及产业结构转型的机遇,构造股票组合,并持续地进行组合的调整,争取风险调整后收益
的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
研究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
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
置。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
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
收益。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
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
性,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
降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
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
合收益率。
(4)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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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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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9.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9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7,917,917.76 19.64
其中:股票 137,917,917.76 19.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8,718,897.30 78.14
其中:债券 548,718,897.30 78.1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79,181.11 1.01
8 其他资产 8,482,079.64 1.21
9 合计 702,198,075.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8,190.00 0.01
C 制造业 77,119,441.81 12.7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1,406,554.96 0.23
应业
E 建筑业 6,441,547.42 1.06
F 批发和零售业 4,301,173.63 0.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97,961.00 0.96
H 住宿和餐饮业 27,495.00 0.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3,915,291.28 0.65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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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21,564,258.88 3.56
K 房地产业 7,228,095.00 1.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94,252.19 0.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35,200.00 0.4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48,456.59 1.00
S 综合 - -
合计 137,917,917.76 22.7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240,350 6,491,853.50 1.07
2 002142 宁波银行 402,447 6,298,295.55 1.04
3 000895 双汇发展 266,479 6,286,239.61 1.04
4 601166 兴业银行 390,923 6,243,040.31 1.03
5 002792 通宇通讯 116,431 6,017,154.08 0.99
6 601098 中南传媒 290,011 5,173,796.24 0.85
7 600266 北京城建 370,000 5,057,900.00 0.84
8 002117 东港股份 138,100 3,997,995.00 0.66
9 601169 北京银行 429,700 3,910,270.00 0.65
10 600741 华域汽车 200,000 3,150,000.00 0.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00,000.00 6.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00,000.00 6.60
4 企业债券 246,438,897.30 40.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460,000.00 33.10
6 中期票据 61,820,000.0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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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8,718,897.30 90.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张) 例(%)
1 122923 10 北汽投 410,150 41,343,120.00 6.83
13 北国资
2 1382116 400,000 41,332,000.00 6.82
MTN1
16 国电
3 011699583 400,000 40,100,000.00 6.62
SCP003
4 160204 16 国开 04 400,000 40,000,000.00 6.60
5 122154 12 京能 02 350,010 35,508,514.50 5.8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利用股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CPPI 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之间的比
例。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
整。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β值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反之,当需要
降低风险资产头寸时,可根据相应的β值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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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投资组合的 β 值
风险资产的β值是决定组合表现的重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产
组合的β值,在强市中提高风险资产组合的β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建立多头或者空头股指期货头寸实现对风险资产组合β值的控制。
(3)α 策略
在投资组合中分离出系统风险,寻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并利用股指
期货规避系统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股指期货前将与担保人协商确定股指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本
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036.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599.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01,443.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82,079.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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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2)(4)
(1)
(2) 率(3) 准差(4)
2011.6.21-2011.12.31 2.10% 0.08% 2.91% 0.00% -0.81% 0.08%
2012.1.1-2012.12.31 4.12% 0.11% 4.96% 0.02% -0.84% 0.09%
2013.1.1-2013.12.31 2.66% 0.18% 4.40% 0.01% -1.74% 0.17%
2014.1.1-2014.12.31 13.58% 0.19% 4.29% 0.01% 9.29% 0.18%
2015.1.1-2015.12.31 19.44% 0.54% 3.86% 0.01% 15.58% 0.53%
2016.1.1-2016.9.30 5.50% 0.29% 2.43% 0.01% 3.07% 0.28%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56.20% 0.29% 24.85% 0.01% 31.35% 0.28%
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至 2014 年 6 月 23 日止;第二个保
本期为三年,自 2014 年 7 月 1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止。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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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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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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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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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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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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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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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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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平衡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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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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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内,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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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
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同上。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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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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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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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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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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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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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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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
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
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三、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四、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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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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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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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保本期到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生效,根据《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因 2014 年 6 月 21 日、22 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顺延
至 2014 年 6 月 23 日。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
保本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
保本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
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担保
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期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
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
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和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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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
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符合基金合同第 12 部分第三条约定情形的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当按
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
本期到期日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
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
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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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
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下一保本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
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
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
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
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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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保本
保障。下一保本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八)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南方平衡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保本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发布了《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
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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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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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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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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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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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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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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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9)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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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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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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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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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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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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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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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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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平衡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所需的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具体业务规则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转型为“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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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
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同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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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将
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0)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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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保本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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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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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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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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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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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将
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0)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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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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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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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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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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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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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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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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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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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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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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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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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则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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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4008898899”)或下
载手机客户端,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服”或“在
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如绑定或登录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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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 2016-12-16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2016-12-13
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春农商银 2016-11-29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阳农商银 2016-11-22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弘业期货为 2016-11-16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 2016-11-09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2016-10-25
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 2016-10-11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金服为 2016-09-28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 2016-09-06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 2016-08-29
报告(摘要)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 2016-08-29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 2016-08-29
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 2016-08-19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 2016-07-29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 2016-07-28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 2016-07-26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 2016-07-21
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 2016-07-06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商银行和 2016-06-23
163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贵阳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 2016-06-23
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164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5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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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附件:保证合同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2135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 12 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期(以下简称为“当期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67
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为“保本
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以下简称“转入份额”)
的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为“过渡期申购
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转入份额保本金额为: 转入份额保本金额=转入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份额的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2.1 对于转入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2 对于过渡期申购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过渡期申购份
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
赔付差额”);
2.3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的保本金
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4、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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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转入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
申购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3、除转入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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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保本(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转入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转入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转入份额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份额与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过渡期申购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过渡期申购份额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24 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
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
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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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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