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100指数: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提示性公告
2018-01-15
南方中证A100指数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 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相关业务规则的提示性公告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为“南方恒元”,基金代码为“202211”, 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 集团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08]1106 号文核准募集,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开始至 2011 年 11 月 14 日(2011 年 11 月 12 日、2011 年 11 月 13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 2011 年 11 月 14 日),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2014 年 12 月 13 日、2014 年 12 月 14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三个保本期自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 月 2 日(2017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 月 1 日为非工 作日,顺延至 2018 年 1 月 2 日)。 鉴于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即将到期,但本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确 定保本担保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为 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 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下一保 本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否则,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决定将本 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中证 100”)。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原南方恒元基金份额变更为南方中证 1 100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202211”;基金名称、基金投资、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将按照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的《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基金合同变更的手续。 现将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 下: 一、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安排 1、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2018年1月2日(含)起至2018年1月15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交易时间里,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 到期选择。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2、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以下三种选择方式: (1)选择赎回基金份额; (2)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不选择进行上述(1)或(2)项到期操作。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或(2)项选择的基金份额,则默认其选择持有转 型后的南方中证 100,本基金登记机构将会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变更登记为转 型后的南方中证 100 基金份额。 3、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南方中证 100,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 费用,其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南方中证 100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本基金之日起连续 计算。 4、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 转入申请。 2 (2)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使用“南方恒元”的简称,每日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5)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时,转换转入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 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且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转换转入状态。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 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 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 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 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1 时,保本金额为 0。 3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 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 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安排 1、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南方恒元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更名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100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亦于该日同时生效。 2、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因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南方中证 100 的基金份额的,因本次到期操作而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初认购、 过渡期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又将其所持有 的南方中证 100 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相关转换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 认日起重新计算。 3、南方中证 100 的投资转型期 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含)起 3 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转型期,本公司在该期限内,将根据《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南方中证 100 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投资转型期结束,南方中证 100 的投资组合比 4 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南方中证 100”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南方中证 100 的赎回业务将继续开放,南方中证 100 的申购、转换和定投业务自本 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公司将在开始办 理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南 方中证 100 相关交易申请,遵循南方中证 100 的费率。 5、南方中证 100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 方法、基金费率、收益分配、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的 《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到期后转型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详情,请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nffund.com)阅读相关公告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 咨询相关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且为指数型基金,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转型后的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 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其预期风险高于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5 日 5 附件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如下述销售机构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开通本基金具体销售业务的情况,请联系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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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8 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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