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润元: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7-13
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对旗下南方润元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润元”)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并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
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销售区域不同或
销售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在中国香港销售的,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B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
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
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
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一致,管
理费率为 0.65%/年,托管费率为 0.2%/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香港代
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
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
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润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
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无 56、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
57、《通函》: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
第二部分“释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义”
立的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份额类别
59、B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立的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份额类别
60、C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立的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
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份额类别
61、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
《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在在中国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
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份额类别
62、基金份额:指 A/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
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
合同关于 H 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
外
63、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
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
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
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
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
64: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
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
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
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销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售区域不同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将基金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 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
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本类 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
第三部分“基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本类别
金的基本情 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况”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在中国香港销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售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本基金 A/B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H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告。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
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另行公告。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中国证监会备案。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
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
第六部分“基
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
金份额的申
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
购和赎回”
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
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六部分“基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
金份额的申 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
购和赎回”中 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赎回场所”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六部分“基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金份额的申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购和赎回”中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
“二、申购与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
赎回的开放 中载明。 明或另行公告。
日及时间” 本项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基金 A/B
类、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第六部分“基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3.本基金 A/B 类、C 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申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购和赎回”中 行顺序赎回;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三、申购与 序赎回;H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先进
赎回的原则” 先出”原则;
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为准。 的确认结果为准。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
第六部分“基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
金份额的申
告。
购和赎回”中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四、申购与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赎回的程序”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承担。本基金 A/B 类、C 类基金份额及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 日各类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可以适当延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迟计算或公告。 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类、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C 类四种。A/B 类份额份额收取申购、 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赎回费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类、
C 类及 H 类四种。A/B 类份额及 H 类份
额收取申购、赎回费
无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
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
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第六部分“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
金份额的申 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购和赎回”中 度;
“七、拒绝或 (2)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
暂停申购的 例高于 50%;
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
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第六部分“基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金份额的申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购和赎回”中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九、巨额赎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回的情形及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处理方式”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赎回处理。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办理。
无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
第六部分“基
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
金份额的申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
购和赎回”
公告。
第六部分“基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
金合同当事 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人及权利义 注册资本: 1.5 亿元 注册资本: 3 亿元
务”
无 十一、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
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
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
持有人。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
第八部分“基 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 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大会” 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四部分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基金资产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的估值”中估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值方法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价,确定公允价格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无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
“基金资产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的估值”中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四、估值程
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序”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法律 本基金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的费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
用与税收”中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税
收”
第十六部分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3.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
“基金的收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类基金份额的每
益与分配” 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中“(三)收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
益 分 配 原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则” 不进行收益分配; 2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 5.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
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
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
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第十八部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基金的信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息披露”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体披露。 简称“网站”)等媒体披露。但 H 类基
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第十八部分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基金的信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息披露”中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五、基金资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产净值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基金份额净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日的次日,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
值公告、基金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份额累计净 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值公告” 份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值;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刊和网站上。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九部分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基金合同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变更、终止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与基金财产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
的清算”中 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三、基金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产的清算” 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托管协议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
说明书。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