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利: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5-27
关于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对旗下南方多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多利”)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并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
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
金 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
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基金份额在香
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选择权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一致,管理
费率为 0.6%/年,托管费率为 0.2%/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香港
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C 类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南方多利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或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变动而更新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章“前言与释义”中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前言 法》( 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与释义”中的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释义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 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前言与释义”中的 开放日 开放日
释义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第一章“前言与释义”中的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 删除。
释义 申购费用、持续销售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第一章“前言与释义”中的 无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 及
释义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 香港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
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
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
的份额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
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
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
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
金法》、《销售办法》、《通
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
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
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指 A 类别基金
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H 类
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
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
金合同关于 H 类别基金份额
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
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
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
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
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
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
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
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
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 依据香港 市
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
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
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中
第 2 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
认购/申购、赎回等费用收取
方式,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可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本
基金 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
赎回” 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
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
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赎回”中“一、申购与赎回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
场所”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
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
构。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赎回”中“二、申购与赎回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的开放日及时间”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 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 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的原则”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
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 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
的原则”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
赎回”中“四、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的程序” 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
行公告。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六、基金份额类别 删除,改为增加 H 的内容并
赎回”中“六、基金份额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持 在基本情况章节描述,后续序
别” 续销售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号相应调整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持续销售费的,称为 C
类;不计提持续销售费,而收
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本基金 C 类和 A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和 A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七、申购费用和 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
赎回费用” 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赎回”中“八、申购份额与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
赎回金额的计算” 日基金单位净值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
赎回”中“十、拒绝或暂停 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
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
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
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部分顺延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
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5 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无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
赎回” 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 6 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 法权益。 同等的合法权益。
额持有人”
第 7 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无 九、 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会” 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
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香港
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
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 14 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持续销售费; 3、C 类份额的持续销售费;
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14 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中“五、基金税收”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15 章“基金的收益与分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
原则”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全年分 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 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
配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益分配;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
是现金分红;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 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收益分配; 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
6、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
收取持续销售费,而 A 类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
份额不收取持续销售费,各基 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分配权; 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
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
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
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第 15 章“基金的收益与分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配”中“六、基金收益分配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中发生的费用”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第 17 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中“一”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但 H 类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
第 18 章“18.基金合同的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算”中“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配。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
说明书。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限于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