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金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一]
2015-0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金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金公司”)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中金公司将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代理销售本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是否参加费率
编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转换业务
优惠
1 202110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C 开通 不参加
2 16012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QDII)(前端) 不开通 参加
3 202109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B 不开通 不参加
4 202028 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5 202103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 A 开通 参加
6 202023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前端) 开通 参加
7 000023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发起式 C 开通 不参加
8 202024 南方优选成长混合(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9 202017 南方深证成份 ETF 联接(前端) 开通 参加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QDII-LOF)
10 160126 不开通 不参加
(后端)
11 000720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C 不开通 不参加
12 160122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QDII)(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13 202027 南方高端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前端) 开通 参加
14 202018 南方深证成份 ETF 联接(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15 202108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A 开通 参加
16 160127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 不开通 参加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QDII-LOF)
17 160125 不开通 参加
(前端)
18 202213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 不开通 不参加
19 202307 南方收益宝货币 开通 不参加
20 000022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发起式 A 开通 不参加
21 000086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A 不开通 不参加
22 160128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 A 不开通 不参加
23 160119 南方中证 500ETF 联接(LOF)(前端) 不开通 参加
24 160120 南方中证 500ETF 联接(LOF)(后端) 不开通 不参加
从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投资人可通过中金公司在全国各指定网点办理上述列表中对应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从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投资人通过中金公司手机、网上、柜台交易方式成功办理上述
列表中参加费率优惠的基金的申购业务,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
申购费率享有 5 折优惠,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 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 0.6%或
适用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享有费率折扣。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
基金封闭期、募集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上述适用基金列
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我司 2007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 2008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3、 上述适用基金列表中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且为前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
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本次费率优惠活动
的解释权归中金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
中金公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中金公司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金公司网址:https://jw.cicc.com.cn/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