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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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应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办理证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有关业务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公司网站(www.nffund.com)咨询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