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02-08-15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名称: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8%
认购最低投资额: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为人民币100万元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渠道: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他符合条件代销机构的基金代销网点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和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成立后两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0.3%
申购赎回的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申购最低金额: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帐户最低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于T+1日公告。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2年8月15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最低为45%,最高为95%;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超过35%。
投资理念:积极投资、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与灵活投资
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合理的配置,其中对于股票与债券两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采用受约束的投资组合保险的方法。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并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基础之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债券配置方法:本基金在对未来的利率走势作出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在不同交易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以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进行配置。
选股基本标准: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主要投资于具有下列特征的股票:(1)市盈率低于上证指数平均市盈率且现金流量大于零的绩优股;(2)过去三年的平均现金分红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债券指数 x 65%+中信综合指数 x 35%。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风险收益配比关系为低风险、适度收益。
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工具是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包括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度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业绩评价等部分。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及对
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招商银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
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
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
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
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
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
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 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2号文和证监基金字[2002]5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存续期间及类型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
四、 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骆新都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二) 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6878
传真:(010)66106904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五、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总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骆新都
电话:(0755)83160300、(010)88092287
传真:(0755)82904028、(010)88092329
联系人:(深圳)曹毅、(北京)朱运东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刘薇
4、其他代销机构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骆新都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联系人:苏民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大厦A座14层
负责人:杨晓明
电话:(010)84991188
传真:(010)84990025
经办律师:杨晓明 邓辉 查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邮编:2001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王笑
六、 基金销售安排
(一) 销售渠道
1、 直销网点: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
2、 代销网点: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代销网点
(二)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三) 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 销售场所
1、 直销
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总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二楼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B座11楼
联系电话:(0755)83160300、(010)88092287
热线电话:(0755)82904028、(010)88092329
联系人:(深圳)曹毅、(北京)朱运东
2、 代销
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7900
热线电话:95588
联系人:田耕
3、 代销
销售机构:招商银行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0755)83198888
热线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4、其他代销机构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五)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0.3%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0.8% = 8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800 = 99,200元
认购份额 = 99,200/1.00 =99,2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200份基金单位。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0×0.5% = 5,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5,000 = 995,000元
认购份额 = 995,000/1.00 = 99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00份基金单位。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00×0.3% = 3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30,000 = 9,970,000元
认购份额 = 9,970,000/1.00 = 9,970,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70,000份基金单位。
(六) 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的申请不予接受。
2、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利息归基金所有。
七、 基金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二个月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连续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限制申购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任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代销网点的客户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认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0.3%
2、 赎回费率为0.3%,赎回费为注册登记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2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200,000×0.8% =1,600元
净申购金额 = 200,000-1,600 = 198,400元
申购份额 = 198,400/1.0168 = 195,121.95份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2,000,000×0.5% =1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2,000,000-10,000 =1,990,000元
申购份额 = 1,990,000/1.0168 = 1,957,120.37份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20,000,000×0.3% =6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20,000,000-60,000 =19,940,000元
申购份额 = 19,940,000/1.0168 = 19,610,542.87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68×100,000×0.3% = 305.04元
赎回金额 = 1.0168×100,000-305.04 = 101,374.96元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基金管理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海通证券有限公司10%、华泰证券有限公司10%、华西证券有限公司10%、兴业证券有限公司10%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七个部门,分别是:市场拓展部、基金投资部、研究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市场拓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基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运作保障部负责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网络运行及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软硬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与安全管理,建立公司定量化的投资管理平台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定量化提供决策支持。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83人,其中6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基金开元、基金天元、基金金元和基金隆元四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南方稳健成长等一只开放式基金。
1、 基金开元
(1) 全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朱汉江
(5) 成立日:1998年3月27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1.0144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8年为4.08%,1999年为42.41%,2000年为61.25%,2001年为-22.84%。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8年为0.03元人民币,1999年为0.275元人民币,2000年为0.53元人民币,2001年为0.014元人民币。
2、 基金天元
(1) 全称: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指标股,即具有行业代表性、流通性较好、资本增值潜力较大、分红稳定等特征的深沪成份指数样本股及其他具有以上指标特征的成长型上市公司,以稳定的投资原则,力求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李旭利
(5) 成立日:1999年8月18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1.0258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1.40%,2000年为60.57%,2001年为-19.40%。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为0.30元人民币,2001年为0.025元人民币。
3、 基金金元
(1) 全称:金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成长型基金,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4) 基金经理:杨江
(5) 成立日:2000年3月28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8680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10.34%,2001年为-17.46%。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为0.031元人民币,2001年没有分配。
4、 基金隆元
(1) 全称:隆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重点投资于价值被市场低估、通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较大增值潜力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快速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4) 基金经理:汪
(5) 成立日:2000年7月24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8488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1.43%,2001年为-15.77%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没有分配,2001年没有分配。
5、 南方稳健成长基金
(1) 全称:南方稳健成长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4) 基金经理:李华
(5) 成立日:2001年9月28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3,486,988,610.83份基金单位(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7) 基金单位净值:1.0037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1年为0.37%。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2年4月分红0.025元人民币。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克川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周明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副科长、厦门市财政局科长、厦门市财政局国资处处长、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孙炳金先生,董事。历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处长、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深圳代表处主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现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兰荣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慎修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大区)分行副行长、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任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溯舸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江苏省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
张建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汉通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徐英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高尚全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研究员。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及经济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发展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
孙树义先生,独立董事,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注册会计师。历任电子工业部生产司处长、国家经委体改局处长、国家体改委经济管理司副司长、生产体制司副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工交组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
陈小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Ivey商学院兼职教授。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历任北京德士坦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得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庄园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本科,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交易业务部经理助理,现任兴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董宇辉女士,监事。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核算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鲍文革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
张建海先生,监事,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山西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蒋彤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经理。
3、基金经理简历
李怀忠。1990年获得北京清华大学工程学士学位;1990年至1991年,担任雀巢公司中国分公司工程部总工助理;1991年赴美国留学工作;1993年获得美国Auburn大学化学硕士学位;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圣地亚哥Salk Institute生物科技研究所担任科学家助理3年;1997年获得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9年,任纽约德意志银行全球资本市场固定收益部投资基金经理;1999年至2001年,任纽约通用证券自营部风险套利基金经理;2001年8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2002年1月担任债券基金经理,管理南方旗下四只封闭式基金和南方稳健成长开放式基金中的30多亿的债券资产;持有美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股票、债券、期权、期货以及做市商等职业资格证书。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4) 销售基金单位;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9)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概述
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申购及赎回价格未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机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本公司根据风险的类别,分别建立了下列风险管理程序:
1、 投资风险管理;
2、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3、 基金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
4、 注册登记机构差错风险管理;
5、 基金托管人信用风险管理;
6、 销售代理人处理能力不足风险管理;
7、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二) 内部风险控制
1、 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
(1)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公司董事长。
(3) 稽核部: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控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稽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评价投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2、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和稽核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涉及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环节。
(3) 地位平等原则:公司的发展应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的基础上,因此,内部风险控制应放在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的地位上。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控制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5)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性,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评估程序、风险报告程序。公司风险评估部门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十二、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878
联系人:刘长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2.9万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工商企业账户810万个,居民储蓄账户4.2亿个,全行电子化覆盖率达99%以上,全年结算业务量占全国金融系统的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1年,被《银行家》、《全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七位。
3、财务状况:截至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3.58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66万亿元人民币,资产达到4.3万亿元人民币,是国内第一家人民币储蓄存款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4、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研究开发处、客户服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和内控保障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5、托管业绩:截止到2002年6月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295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和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共十八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 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 申购、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五)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六)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数量之和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 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间转换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例如,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的份额。
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时间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定时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定时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1、 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出成交确认单或由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2、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 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四)分红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的后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并免收申购费用。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最低为45%,最高为95%;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超过3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合理的配置。在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方面,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并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 根据对宏观经济走势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分析,确定资产配置指导原则。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 依照收益率与风险特征对不同市场以及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合理的配置,并随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在深入分析投资环境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依照收益率与风险特征进行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并随投资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其中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配置:
(1)市场: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比例,将根据两个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的变化以及流动性的情况进行调整。
(2)品种: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金设立之初,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将主要投资于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与金融债市场。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的发展,本基金将逐渐加大其投资比例。对于企业债,本基金将专注于投资级别为AAA的优质债券,以期在将信用风险降到最小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收益;对于可转债,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的效应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3)期限:本基金将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的投资品种中进行投资组合,在对未来利率走势的预期之下做好久期和凸性管理,以控制利率风险。
(4)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利率的上升将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一个主要的风险,除去以上提到的配置措施之外,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对于未来加息的可能,采取增持浮息债和加大中短期债券投资及逆回购等投资策略规避利率风险。
3、 采用多种投资手段,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并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
在实现有效资产配置的基础之上,本基金还将通过如下的投资手段以增加盈利和控制风险:
(1)通过已具备国债承销资格的承销商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招标,以获取一、二级市场间的差价。
(2)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3)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如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同一券种收益率的差异,以及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时引起的收益率变化等等。
(4)在对未来利率走势形成预期的基础上,利用回购等手段提高资金和债券使用效率,放大盈利。
(5)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四) 投资理念
1、积极投资:在债券市场有效程度不够高的背景下,积极投资,力争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回报水平的业绩。
2、稳健投资:在取得一定收益的前提下,将风险最小化。
3、组合投资:科学的资产配置及证券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4、灵活投资:在遵守投资流程的前提下, 从市场的转变中发现机会,灵活机动地投资。
(五)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及股票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 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债券平衡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
(六)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受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 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固定收益投资虽然有着较低的风险,但其收益也比较低,所以其相对风险可能并不低于股票投资。
(五)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 按财政部财会[2001]53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七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75%÷365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7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75‰÷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十、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基金契约第十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8、 重大关联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基金开放申购或赎回;
1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
14、 暂停申购和其它暂停赎回;
15、 暂停期间公告;
16、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7、 基金终止;
18、 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
(三)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摘要
一、 前言
(一) 订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六、 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七、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八、 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规则》和《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管理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