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0月更新)
2020-10-19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19
§5 相关服务机构...........................................................................................................................24
§6 基金的募集...............................................................................................................................92
§7 基金合同的生效.......................................................................................................................92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93
§9 基金的投资.............................................................................................................................103
§10 基金的财产...........................................................................................................................117
§11 基金资产估值.......................................................................................................................118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3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25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7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128
§16 风险揭示...............................................................................................................................133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37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0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8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72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174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75
§23 备查文件...............................................................................................................................176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9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
紧密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表现,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
和区别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
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
月30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以及《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
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指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小康ETF)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
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
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华泰证
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青山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
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
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
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监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办公室文
秘,董办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
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
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
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
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务院参事室社会调查中心理事长,国务院参事室与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的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
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副会长,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先后执业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等
国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与期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深交所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中国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
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交所培训中心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法律博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
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
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期
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姜丽花女士,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碾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主管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
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ULTRA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明雅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
林红珍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
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
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
首席财务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
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
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养老金业务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高
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
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
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杨德龙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3年4月21
日;柯晓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6年11月25日;周豪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7月12日;崔蕾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至今;
龚涛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至今。
崔蕾女士,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8年11月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9年6月
12日至今,任南方顶峰TOPIX ETF(QDII)基金经理;2019年6月28日至今,任大数据
300基金经理;2019年7月12日至今,任有色金属、南方有色金属联接、1000ETF、南方
小康ETF、南方小康ETF联接基金经理;2019年11月29日至今,任南方粤港澳大湾区ETF
基金经理;2020年1月17日至今,任红利50基金经理;2020年1月21日至今,任南方
大盘红利50基金经理;2020年3月26日至今,任南方粤港澳大湾区联接基金经理。
龚涛先生,伦敦城市大学人工智能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巴克莱资本(伦敦)、摩根大通(伦敦)、中信期货、华泰期货、易方达基金,历
任中信期货量化研究团队负责人、华泰期货研究总监兼量化组负责人、易方达基金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2019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指数投资部;2019年7月12日至今,任
南方中证100、互联基金、南方小康ETF、南方小康ETF联接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
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
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代销机构
南方小康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公司 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司 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电话:0571-
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
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
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公司 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400-88-
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
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公司 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8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
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
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田宇
联系电话:0539-8160669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
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
份有限公司 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
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施圆圆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3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公司 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95537,400-60-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599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599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
电话:0991-4500319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
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
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磊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
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
有限公司 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
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陈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
tianjin.com
4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
公司 河东路10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
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
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
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公司 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6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
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
有限公司 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和
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夏倩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48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
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有限公司 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施攀峰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6415596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5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5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
司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
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
内4000096636
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
b.com.cn
5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
股份有限公司 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
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朱江良
电话:0575-81103096
传真:0575-84788167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3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
有限公司 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
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
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7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
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cn
58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9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湛江经济技术
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
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
铺、2层01号商铺、3层
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
融中心1层01、02号商
铺、2层01号商铺、3层
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308757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
http://www.gdnybank.com
6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6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6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
公司 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
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63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6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有限公司 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
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66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
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
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67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
胜利东街513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
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联系人:王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话: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6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
公司 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望江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9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股份有限公司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0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有限公司 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71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
有限公司 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漳州市
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滕秀兰
联系人:周毅伟
电话:0596-2688325
传真:0596-2678563
客服电话:全省统一客服热
线96336(省外拨打0591-
96336)
网址:
http://www.fjnx.com.cn/zzrcb
72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3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有限公司 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
http://www.zjxsbank.com
7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公司 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96668(青岛);
400-11-96668(全国)
网址:www.qrcb.com.cn
75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
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
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
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76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小康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
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
892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公司 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
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
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
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
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
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
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
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9688号华润置地大
厦C座31-33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766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
http://www.hongtastock.com
41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
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
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
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
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
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马琳瑶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
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甲6号SK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
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
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
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95323,
400109991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6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
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0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
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
五马路121号万丽城晶座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7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88311518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
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红军营南路天畅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10-64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7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
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
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
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79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
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热闹路49号恒信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媖
联系人:周嵩
电话:024-22955531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
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
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电话:010-86499765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
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
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84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
1层、2层、9层、11层、
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
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
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
街11-B,名义层11-A,8-
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
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
B,名义层11-A,8-B4,9-
B、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
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
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88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8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2-10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0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张慧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9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
(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公司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
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
公司 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西侧楼6层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
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9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公司 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100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
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
www.zscffund.com
10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
有限公司 大望路1号2号楼9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
大望路1号2号楼9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3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
司 云路45号(锦昌大厦)1
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
云路43号金诚集团(锦昌
大厦)13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
fund.com
10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
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n
10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有限公司 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
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
公司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
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0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号1幢9层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号1幢9层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9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
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
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信5
号楼7D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26900826
转804
客服电话:0755-26900826
网址:
http://www.xiniujijin.com/
11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公司 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
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
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
inv.com
11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
司 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428路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
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1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
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6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号19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
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
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司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9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11号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 6176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2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
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2楼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4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
公司 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
中心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1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公司 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
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
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有限公司 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
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
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12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
有限公司 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
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9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有限公司 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
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
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13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3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025-66996699-
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公司 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
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
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136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3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公司 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138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
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
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公司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4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司 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
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4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公司 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
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
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
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4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4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46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
有限公司 安门北滨河路2号11幢2
层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
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13520209651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4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4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
公司 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
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
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5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52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小康C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
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
果湖街中北路86号汉街总
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5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
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小康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公司 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
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
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5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
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电话:010-86499765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
中心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
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金树成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1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
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
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12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
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张慧敏
电话:0755-2388793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1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
(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公司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
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
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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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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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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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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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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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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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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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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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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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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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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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司 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
号平房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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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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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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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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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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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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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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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
公司 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
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
6604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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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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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9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10年7月26日至
2010年8月24日止,共募集899,612,348.46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0,351户。
§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8.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已于2010年10月25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
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8.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8.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8.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最低
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4%
1年≤N<2年 1.2%
2年≤N<3年 1.0%
3年≤N<4年 0.8%
4年≤N<5年 0.4%
N≥5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A类份额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A类份额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A类份额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 / 1.0160 =
97,258.10份
(2)若投资者选择A类份额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19份
(3)若投资者选择C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1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A类份额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份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A类份额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若该投资者赎回100,05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30天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1.2%,假设赎回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5%=518.26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200.60-518.26=101,932.94元
(3)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C类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若该投资者赎回100,050份C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时间30天以上,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0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0=103,651.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8.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
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8.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
8.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年10月25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
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用的相关规定详见2010年10月22
日发布的《关于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通基金定投和
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公告。
8.15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则。
8.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0年10月25日起开通本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相关规定详见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8.17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小康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9.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康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小康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9.3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长期快速增长,指数化投资将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
长期回报。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以拟合、跟踪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的中证南
方小康产业指数为原则,力求获得该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使
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9.4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以小康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
通过本基金投资小康ETF。本基金并不参与小康ETF的管理。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小康ETF。其余资
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
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
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
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小康ETF,使本基金投资于小康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小康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小康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小康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小康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允许的方式申购
赎回小康ETF份额。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小康ETF份额通过租用小康ETF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的交易单元进行。
当小康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小康ETF。因
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
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运用股指期货
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六)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9.5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
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争取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决策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
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
行投资计划。
(三)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
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3、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
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
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
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
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
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交易、是
否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7、金融工程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
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该基金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
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监察稽核部、风控策略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赎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9.6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上述第4、5、
6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7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南
方小康产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南方小
康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或目标ETF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9.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9.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10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
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9.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0,975,154.71 2.56
其中:股票 10,975,154.71 2.56
2 基金投资 390,853,168.24 91.14
3 固定收益投资 12,011,000.00 2.80
其中:债券 12,011,000.00 2.80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2,074,587.23 2.82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924,997.39 0.68
9 合计 428,838,907.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45,629.56 0.15
C 制造业 4,325,434.47 1.02
D 电力、热力、燃气 972,517.32 0.23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08,341.60 0.33
F 批发和零售业 289,313.88 0.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298,180.00 0.07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692,196.16 0.16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816,322.72 0.43
K 房地产业 357,786.00 0.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433.00 0.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业
S 综合 - -
合计 10,975,154.71 2.5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0050 中国联通 119,684 579,270.56 0.14
2 601668 中国建筑 112,200 535,194.00 0.13
3 600019 宝钢股份 110,684 504,719.04 0.12
4 600690 海尔智家 21,100 373,470.00 0.09
5 600585 海螺水泥 6,836 361,692.76 0.09
6 600887 伊利股份 11,302 351,831.26 0.08
7 600795 国电电力 183,900 340,215.00 0.08
8 600741 华域汽车 13,598 282,702.42 0.07
9 601328 交通银行 53,400 273,942.00 0.06
10 600011 华能国际 60,900 256,998.00 0.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11,000.00 2.83
其中:政策性金融 12,011,000.00 2.83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11,000.00 2.8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8061 进出1911 100,000 10,008,000.0 2.36
0
2 018007 国开1801 20,000 2,003,000.00 0.4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元) 产净值比
例(%)
1 南方中证 股票型 交易型开 南方基金 390,853,16 92.15
小康ETF 放式 管理股份 8.24
有限公司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2.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19.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53,201.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340.53
5 应收申购款 296,036.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24,997.39
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3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小康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0.8.27 -1.80% 1.32% 9.56% 1.60% -11.36% -0.28%
-
2010.12.3
1
2011.1.1- -23.66% 1.21% -22.48% 1.24% -1.18% -0.03%
2011.12.3
1
2012.1.1- 4.60% 1.19% 4.26% 1.21% 0.34% -0.02%
2012.12.3
1
2013.1.1- -9.29% 1.21% -10.21% 1.24% 0.92% -0.03%
2013.12.3
1
2014.1.1- 63.14% 1.19% 60.29% 1.22% 2.85% -0.03%
2014.12.3
1
2015.1.1- 3.21% 2.62% 5.21% 2.68% -2.00% -0.06%
2015.12.3
1
2016.1.1- -0.57% 1.44% -2.42% 1.47% 1.85% -0.03%
2016.12.3
1
2017.1.1- 15.84% 0.59% 14.33% 0.60% 1.51% -0.01%
2017.12.3
1
2018.1.1- -21.50% 1.18% -22.07% 1.19% 0.57% -0.01%
2018.12.3
1
2019.1.1- 21.34% 1.15% 15.33% 1.15% 6.01% 0.00%
2019.12.3
1
2020.1.1- -7.22% 1.35% -10.72% 1.35% 3.50% 0.00%
2020.6.30
自基金成 21.92% 1.40% 20.04% 1.43% 1.88% -0.03%
立起至今
南方小康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7.2.28 9.36% 0.58% 8.34% 0.59% 1.02% -0.01%
-
2017.12.3
1
2018.1.1- -21.81% 1.18% -22.07% 1.19% 0.26% -0.01%
2018.12.3
1
2019.1.1- 21.03% 1.15% 15.33% 1.15% 5.70% 0.00%
2019.12.3
1
2020.1.1- -7.40% 1.35% -10.72% 1.35% 3.32% 0.00%
2020.6.30
自基金成 -4.16% 1.08% -13.06% 1.08% 8.90% 0.00%
立起至今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小康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小康ETF以该ETF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6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
现金分红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日有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
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小康ETF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
基金可通过赎回目标ETF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ETF
获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
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小康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小康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小
康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小康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17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记票效
力和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6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
现金分红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
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小康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
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f、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g、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h、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除上述第d、e、
f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估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
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30%、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康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其他衍生金
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
于小康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
的约定;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f、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g、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d、e、f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小康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小康ETF以该ETF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
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
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单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线上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账户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业务规则、净值信息
等自助咨询服务。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21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为 2020-07-24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宜投基 2020-07-23
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
金的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20-07-21
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农村商 2020-06-05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为 2020-05-22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2020-05-06
(华南)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20-04-21
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金为 2020-04-03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2020-04-02
(山东)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2020-03-31
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 2020-03-11
销售机构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 2020-03-04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设立
的文件
二、《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