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年10月更新)
2025-10-30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25年10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08]21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8年3月2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 能赎回或转让的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补充风险揭示相关表述事项,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 修订。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2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 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19 §5 相关服务机构............................................................................................................................21 §6 基金的募集................................................................................................................................23 §7 基金合同的生效........................................................................................................................24 §8 基金的封闭期和转型................................................................................................................25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10 基金的投资..............................................................................................................................36 §11 基金的财产..............................................................................................................................51 §12 基金资产估值..........................................................................................................................5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17 侧袋机制..................................................................................................................................68 §18 风险揭示..................................................................................................................................70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5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0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4 §25 备查文件................................................................................................................................105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盛元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基金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 闭期为1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 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 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 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 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现任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长,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兼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 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在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职,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资深经理、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监、业务董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上海分公司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公 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曾任南方基金广州营 销中心职员、深圳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机构服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任职,曾任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业务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3.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键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至2010年10月15 日;蒋朋宸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4月11日至2010年12月2日;蒋峰先生,管理时间 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14日;张旭先生,管理时间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9 年3月15日;林乐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7月8日;吴冉劼先生, 管理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至今。 吴冉劼先生,厦门大学财务学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15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16 年3月18日至2017年6月19日,任投资经理助理;2017年6月19日至2021年1月22 日,任投资经理;2022年5月23日至2024年7月8日,任南方誉恒一年持有混合基金经 理;2021年1月22日至今,任南方安睿混合基金经理;2022年7月8日至今,任南方盛元 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2年10月21日至今,任南方宝升混 合基金经理;2023年6月20日至今,任南方津享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 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 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 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 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 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 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 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8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 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 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高婷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8604192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人:汪芳 联系电话:+86 021 61412431 传真:+86 0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陈思雨 §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08]215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从2008 年2月18日至2008年3月18日止,共募集6,217,055,191.1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77,24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7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8基金的封闭期和转型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 为1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封闭期届满后转型为开放式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封闭期届满的转型安排,不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已于2009年3月23日起转为开放式基金运作方式,并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盛元红利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运作方式暨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9.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赎回。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办理申购,但暂停办理申购的时间不 得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09年3月23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申 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9.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8%,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0.9%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8% 4年≤N<5年 0.4% N≥5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 N≥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持有一年半后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2%=203.2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203.2=101,396.8元 例、某投资者在封闭期届满后申购本基金,一年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101,092元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若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持有一年半后赎回100,05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2%,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50×1.00×1.5%=1,500.75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2%=207.30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500.75-207.30=101,943.75元 例、某投资者在封闭期届满后申购本基金,一年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36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0×1.8%=1,828.8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60×0.5%=518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0-1,828.8-518=101,253.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9.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9.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9.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9.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1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3月23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3月18日发布的《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定 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公告。 9.1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9.15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3月23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09年3月18日发布的《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9.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9.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0基金的投资 10.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重点投资于具备持续良好盈利和分红能力、分红政策稳定的上市 公司,以及高债息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同时积极把握资本利得机会以拓展收益空间,力争 为投资者谋求超越基准的投资回报与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10.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下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100%, 其中对红利股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 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的60%-95%,其中对红利股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3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保持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于红利股和高债息固定收益类投资 品种。国内外经验表明,长期稳定的现金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具备持续良好盈利和分红能力、分红政策稳定的上市公司;同时,在债券选择方 面,坚持收益率与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债券持续、 稳定的收益,从而为投资者赚取长期而稳定的投资回报。 10.4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将有不低于80%比例投资于红利股。所谓“红利股”是指具备 持续良好盈利和分红能力,分红政策稳定的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具备如下一项或多项特 征: ①过去5年中至少进行过3次分红; ②最近一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前三分之一; 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 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的上市公司,即是为符合本基金重点投资标准的“红利股”。 本基金对红利股的具体选择标准是:综合评价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股息率、每股收益 波动性、净资产收益率、现金充足率等。特别关注那些能够持续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 息或者有潜力提供高于市场平均股息率的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仔细分析入选个股行业属性, 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行业地位领先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最终形成本基金的备选 股票池。 除红利股外,本基金其余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关注“持续成长型企业”蕴含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认为的“持续成长型企业”是指:具备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效 率能力、使公司内在价值持续不断增长的企业。持续成长型企业或者正处于其生命周期的成 长期,或者在所处行业当中具备领先竞争优势从而在较长时间内拥有持续成长能力。当这类 企业价值尚未被市场发现、或是其成长能力没有被市场充分定价时对其进行投资,从长期来 看可以有效地为投资人增加投资回报。 符合本基金投资标准的“持续成长型企业”将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历史成长性突出,过去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增长率领先于国民经济增长率或行业平均 水平; ②未来成长性预期良好,预期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仍将领先于国民经济增长率或 行业平均水平; ③市盈率增长比率(PEG)在整体上市公司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在 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力争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债券品种时,本基金重 点分析债券发行人的债信品质,包括发行机构以及保证机构的偿债能力、财务结构与安全性, 并根据对不同期限品种的研究,构造收益率曲线,采用久期模型构造最佳债券期限组合,降 低利率风险;对可转债的投资,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发现其套利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10.5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0.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89,496,980.86 90.73 其中:股票 489,496,980.86 90.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339,051.94 5.99 其中:债券 32,339,051.94 5.99 资产支持证 - - 券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7,569,005.38 3.26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17,303.27 0.02 9 合计 539,522,341.45 100.00 10.5.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5.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189,278.00 1.15 C 制造业 381,287,653.65 71.01 D 电力、热力、燃气 8,516,095.00 1.59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762,966.00 1.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27,567.20 0.01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105,069.41 0.02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7,206,140.00 5.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3,136,741.26 8.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6,088,220.34 1.13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7,177,250.00 1.34 业 S 综合 - - 合计 489,496,980.86 91.16 10.5.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10.5.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0.5.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127,729 33,975,914.0 6.33 0 2 600519 贵州茅台 17,200 26,212,800.0 4.88 0 3 002126 银轮股份 1,305,461 24,438,229.9 4.55 2 4 000651 格力电器 506,200 23,006,790.0 4.28 0 5 600153 建发股份 2,118,386 22,285,420.7 4.15 2 6 601966 玲珑轮胎 1,085,880 19,589,275.2 3.65 0 7 002027 分众传媒 2,777,163 19,523,455.8 3.64 9 8 002142 宁波银行 769,000 18,694,390.0 3.48 0 9 000739 普洛药业 1,004,100 16,326,666.0 3.04 0 10 000333 美的集团 196,925 14,812,698.5 2.76 0 10.5.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32,339,051.94 6.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339,051.94 6.02 10.5.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9749 24国债15 232,920 23,472,784.2 4.37 1 2 019733 24国债02 87,000 8,866,267.73 1.65 10.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10.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10.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10.5.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5.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10.5.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10.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5.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10.5.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10.5.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10.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0.5.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5.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5.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419.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883.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303.27 10.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0.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0.6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08.3.21- -30.70% 1.57% -53.21% 2.91% 22.51% -1.34% 2008.12.31 2009.1.1- 61.98% 1.69% 82.98% 1.95% -21.00% -0.26% 2009.12.31 2010.1.1- -1.39% 1.41% -19.97% 1.31% 18.58% 0.10% 2010.12.31 2011.1.1- -29.67% 1.44% -16.33% 1.06% -13.34% 0.38% 2011.12.31 2012.1.1- 10.47% 1.30% 6.84% 1.03% 3.63% 0.27% 2012.12.31 2013.1.1- 0.38% 1.25% -10.20% 1.38% 10.58% -0.13% 2013.12.31 2014.1.1- 27.05% 1.26% 46.19% 1.04% -19.14% 0.22% 2014.12.31 2015.1.1- 72.06% 3.22% 9.84% 2.37% 62.22% 0.85% 2015.12.31 2016.1.1- -21.49% 1.97% -6.33% 1.22% -15.16% 0.75% 2016.12.31 2017.1.1- -3.77% 0.94% 14.68% 0.49% -18.45% 0.45% 2017.12.31 2018.1.1- -24.32% 1.42% -14.82% 1.02% -9.50% 0.40% 2018.12.31 2019.1.1- 41.69% 1.09% 10.15% 0.93% 31.54% 0.16% 2019.12.31 2020.1.1- 72.31% 1.35% -4.61% 1.15% 76.92% 0.20% 2020.12.31 2021.1.1- 8.73% 1.13% 7.43% 1.02% 1.30% 0.11% 2021.12.31 2022.1.1- -18.68% 1.17% -1.66% 1.14% -17.02% 0.03% 2022.12.31 2023.1.1- -12.10% 0.77% 2.84% 0.66% -14.94% 0.11% 2023.12.31 2024.1.1- 5.77% 1.30% 13.98% 1.09% -8.21% 0.21% 2024.12.31 自基金成 116.60% 1.52% 5.15% 1.38% 111.45% 0.14% 立起至今 10.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 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 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整体投资 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本 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最终决定基金的资产 及行业配置方案;2)、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方 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10.8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 100%,其中对红利股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封闭期届 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对红利股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5)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9)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 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基金托管人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10.9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为:90%×上证红利指数+1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 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上证红利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上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 性的50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因此该指数 与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红利股”的理念是相符的。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 的上证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 整体变动状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10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10.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10.12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1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1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1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2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2008年9月16日之前按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本基金自2008年9月16日起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估值,通过停牌 股票所处行业的行业指数变动以大致反映市场因素在停牌期间对于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影 响。上述指数收益法的关键假设包括所选取行业指数的变动能在重大方面基本反映停牌股票 公允价值的变动,停牌股票的发行者在停牌期间的各项变化未对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产生重大 影响等。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 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3.本基金封闭期内只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封闭期届满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决定是否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收取根据封闭期和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两个不同时期分 别确定。封闭期内,采用基础管理费加业绩报酬的模式;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采用普通管理费模式,即基金管理人不再收取业绩报酬,同时相应调整管理费率至1.5%。 (1)封闭期内,基础管理费+业绩报酬模式 ①基础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基础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基础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②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封闭期的业绩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计提: 1)封闭期内累计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加权的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增长率的95%。 封闭期届满,当本基金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计提标准如下: 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增长率的95%以上(含95%)100% 以下(不含100%)的部分计提5%的业绩报酬;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沪 深300指数增长率的100%以上(含100%)的部分计提10%的业绩报酬。封闭期提取的业 绩报酬与同期提取的基础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为: 当N×9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