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祥: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
2017-07-2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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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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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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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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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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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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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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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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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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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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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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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
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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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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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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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章第(一)条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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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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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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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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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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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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