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祥: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7-07-2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4 十一、基金的托管 .................................................26 十二、基金的销售 .................................................27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28 十四、基金的投资 .................................................29 十五、基金的融资 .................................................38 十六、基金的财产 .................................................3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5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二十四、违约责任 .................................................5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七、其他事项 .................................................59 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永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变更 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变更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单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章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 10%的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者共同遵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基金变更: 指包括银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 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更名为“银华 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费用等使用原《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约定,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 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障等。 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9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生效。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和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保留并适用《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 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 本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下一日起,《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 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变更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办。 1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 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的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成立;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 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 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 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对于投资本基金的短期交易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 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 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赎 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 取短期赎回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5)、(7)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 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1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1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1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1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1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1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1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2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2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 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2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2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 2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投资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 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 的同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的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 3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 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 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 波动。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A 股市场投资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 股票投资逻辑和投资线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并将持续处于战略 转型期。这种战略转型,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外需转向内需, 出口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将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 逐步从投资转向消费,消费在 GDP 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政府也将更 加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居民收入分配 体制、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政策扶持。 其次,社会经济的战略转型将带动 A 股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 虽然以金融为代表的大市值蓝筹板块仍占据 A 股市场主导地位,但中小市值上 市公司数量将迅速增长,A 股市场的结构性投资标的日益丰富。另一方面,服 务内需、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大消费和新兴产业的市值占比将持续提升。经济 体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产业,将在资本市场中拥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A 股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重构。第一,随着 A 股、H 股市场的逐步接 轨、国际板的推出、产业资本参与市场定价,A 股市场将日趋成熟。A 股市场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标准将逐步向成熟市场靠拢。第二,A 股市场在整体估值中枢 稳定下,将出现个股估值差异的扩大化。在整体增速下滑中,仍具有业绩高成 长的行业和个股将享受较高的估值溢价。 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坚持成长与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原则,采用自下而 上个股精选的方法,力争通过买入并持有大消费和新兴产业股票以获得中国经 济转型的结构性收益和通过挖掘传统产业中被市场过度低估但实际上仍具有一 3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成长性的蓝筹股以获得估值修正收益。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 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 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 A 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 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以 其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 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 其中,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 PE、PB、 PS、PEG、EBIT、EV/EBITDA 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 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 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 DCF、EVA 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 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EBIT 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的商业模式、 3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执行能力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发展 空间大、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优势、治理结构良好、执行能力强的 企业投资。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 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 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 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 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 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 的风险调整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资金供求、资产预期收益情况下 进行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 券收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久期,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 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 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 行移动时采用。 (3)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 在其他指标相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 更有保障的债券,并可进行换券操作。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 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 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 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 优化配置。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 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 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 3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 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 种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45%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 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 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 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 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 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3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3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3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 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 例、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3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4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4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 4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4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章第(一)条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4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实现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4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基金份额。 4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4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变更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1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52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53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4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5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6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7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58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银华永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下一日起,《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59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60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