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和谐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06-10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6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9年4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初始份额面值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4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1 年3 月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1 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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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绪言...................................................................................................................................1
第二章释义...................................................................................................................................2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6
第四章基金托管人......................................................................................................................13
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章基金的募集......................................................................................................................42
第七章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第九章基金的投资......................................................................................................................51
第十章基金的业绩....................................................................................................................64
第十一章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章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三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四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五章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六章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七章风险揭示......................................................................................................................82
第十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十九章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章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一章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0
第二十二章其他应披露事项.......................................................................................................91
第二十三章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2
第二十四章备查文件..................................................................................................................9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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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绪言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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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
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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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业务规则》《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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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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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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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
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
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 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
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 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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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
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
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
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
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
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
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
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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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
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
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
部总监助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
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
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A
股基金投资总监及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自2008年10月21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兼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17日。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况群峰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
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
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曾任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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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任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
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策划部项目
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2004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曾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今,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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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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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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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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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205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97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
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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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通
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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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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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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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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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李夕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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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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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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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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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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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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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www.cqcbank.com
2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85096733,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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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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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417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3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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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3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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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静
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4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4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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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4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4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站:www.jyzq.com.cn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4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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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公司网址:www.bhzq.com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5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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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5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联系人:水晨
传真:025-52310586
5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5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5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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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网址:www.jhzq.com.cn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5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金钱大厦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www.ctsec.com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15129
5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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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6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6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6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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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6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6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6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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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6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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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qlzq.com.cn
7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7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网址:www.csco.com.cn
联系人:张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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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传真:0755-83199545
7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网址:www.swsc.com.cn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7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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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7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www.txjijin.com
8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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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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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8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010-5856818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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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824
联系人:伍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云大慧
经办律师:云大慧、胡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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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六章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09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6号)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
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2,672,979,485.72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2,480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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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七章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4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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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自2009年5月25日开始办理申购,自2009年7月13日开始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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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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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元1.5%
50 万元≤M<100万元1.2%
100 万元≤M<200 万元1.0%
200 万元≤M<500 万元0.6%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按笔收取,1000 元/笔
4、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0.5%
1 年≤Y<2年0.25%
赎回费率
Y≥2年0%
注:1年为365天。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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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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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4)依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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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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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其中现
金红利部分按红利再投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对应基金份额)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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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政策导向将带来结构性投资机遇。国家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社会”,并具体落实到以下三
个方面: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和谐、通过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和谐、推进节能减排谋求自然和谐。
本基金认为,积极跟进这一时代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可以有效回避政策风险,获取稳健收
益。
四、投资策略
国家的政策导向将推动特定行业的增长,改善其经济效益;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受益
更为明显,投资于这些企业将能取得较好的回报。因此,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
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重点投资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相关行业的股票和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可以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
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主要根据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相
关行业总体景气度的变化,并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
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考察,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当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
政策相关行业总体景气度显著变化时,在遵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
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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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
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党和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分析和预测
其中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政策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研究上述政策
对相关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影响程度,进而确定股票资产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在分析和评估党和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本基金主要着眼于以下因
素:①政策本身的明晰性、稳定性和强制性;②政策执行主体与作为政策客体的企业之间双
向沟通的意愿、能力和效果;③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政策的落实程度、执行方式和实施效果;
④政策执行再决策和政策调整情况。
本基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相关政策可以催生以下三个业绩驱动因素:
①社会和谐
根据党和国家的部署,我国已经并将继续深入推进城市化,同时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
决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城市交通拥挤、城市环境质量下降、劳动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致力于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
动农村地区的消费结构升级;积极推进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
加城乡居民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完善消费政
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最终实现把经济发展成果合理
分配到群众手中。由此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社会和谐”政策的行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建筑、
制造、社会服务、金融保险、传播与文化。
②经济发展和谐
我国政府正在还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平衡发
展等多个方面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以实现经济转型。具体包括提高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调节进出口结构;鼓励自主创新;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建设力度,相继提出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滨海新区、促进中部崛起等发展战略。由此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
公司形成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经济发展和谐”政策的行业:采掘、制造、仓储、信
息技术、房地产、零售。
③自然和谐
为了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和谐之间的良性互动,积极解决气候变化及环境问题,我国政
府近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中推进多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大对节能环保新技术的投入,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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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能源、生物燃料、污水处理等相关环保行业凸显出投资价值。此外,节能减排政策还会促
使高污染、高能耗的相关行业的行业整合,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面临扩大市场份额的难
得机遇。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自然和谐”政策的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造纸、纺织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将受益于“自然和谐”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兼具上述两个或三个驱动因素进而形成多重因素共振的行业,是本基金
优先选择的对象;对于符合上述一个驱动因素而违背另一个驱动因素进而形成多重因素冲突
的行业,本基金将评估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在此基础上衡量其投资
价值。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
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
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和谐主题行业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
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
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
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
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中,相对
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
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
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EVA 等估值模
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 增长率等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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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一致预期、市场参与主体的情绪等。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地位,能积极、
适时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政策导向的企业。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持、保有、
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
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
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
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延长,从而可以
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反之,当预期市场
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
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
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
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
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
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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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
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套利策略
一是跨市套利,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我国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交易的相同品种
收益率的差异、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
市场之间的利率差异所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
动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不同券种收益率的失衡性差异,同时买入
和卖出这些券种。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
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
发现。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
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
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
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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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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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公允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公允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
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其
中间值55%为本基金在均衡市场情况下的股票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再根据不同市场情
况下各项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对该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故本基金采取55%作为复合
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45%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
现的权重,这一比例设置足以清晰反映出本基金组合注重均衡资产配置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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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选择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
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相关的数据能够以合理的
频率获取。其中,沪深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中
国债券总指数情况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上述两个指数都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
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这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
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
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
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 年9 月至今,沪深300 指数由沪深证券交易
所共同出资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接手管理。
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
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
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
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和中立性。
4.指数的知名度和认同程度
沪深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被广大投资
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其走势与交易所主要指数相关性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此外,该指数行业比重与沪深两市高度一致,体现出较强的行业代表性,能有效分散指数组
合的行业风险。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6.不可操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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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
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指数的编制规则合理、科学、透明,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1,335,716,850.89 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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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1,335,716,850.89 67.37
2 固定收益投资301,137,040.88 15.19
其中:债券301,137,040.88 15.19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04,618,428.82 15.36
6 其他资产41,233,338.84 2.08
7 合计1,982,705,659.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32,809,757.55 1.67
B 采掘业- -
C 制造业702,125,187.89 35.66
C0 食品、饮料34,399,650.45 1.7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57,603,692.80 2.93
C5 电子- -
C6 金属、非金属279,203,563.20 14.18
C7 机械、设备、仪表321,544,000.24 16.33
C8 医药、生物制品9,374,281.20 0.48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017,409.43 2.13
E 建筑业-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8,570,158.55 0.94
G 信息技术业236,330,833.33 12.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27,984,090.35 1.42
I 金融、保险业- -
J 房地产业123,123,085.83 6.25
K 社会服务业152,756,327.96 7.7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
合计1,335,716,850.89 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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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85 海螺水泥3,643,605 147,638,874.60 7.50
2 000012 南玻A 4,088,481 84,222,708.60 4.28
3 600570 恒生电子4,897,625 77,725,308.75 3.95
4 600383 金地集团10,244,155 69,557,812.45 3.53
5 600104 上海汽车3,056,620 56,516,903.80 2.87
6 600118 中国卫星2,264,334 52,192,898.70 2.65
7 000401 冀东水泥1,690,785 47,341,980.00 2.40
8 600703 三安光电1,000,000 43,900,000.00 2.23
9 600674 川投能源2,614,649 42,017,409.43 2.13
10 600376 首开股份2,257,943 39,875,273.38 2.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24,943,939.20 1.27
2 央行票据168,613,000.00 8.56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可转债107,580,101.68 5.46
7 其他- -
8 合计301,137,040.88 15.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801062 08央行票据62 1,000,000 100,300,000.00 5.09
2 1001072 10央行票据72 700,000 68,313,000.00 3.47
3 113001 中行转债500,000 53,530,000.00 2.72
4 125709 唐钢转债448,061 48,120,855.28 2.44
5 010112 21 国债⑿ 249,240 24,943,939.20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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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1,587,668.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32,902,438.21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5,426,211.54
5 应收申购款1,317,020.14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41,233,338.8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53,530,000.00 2.72
2 125709 唐钢转债48,120,855.28 2.44
3 110003 新钢转债5,929,246.40 0.30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104 上海汽车56,516,903.80 2.87 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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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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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9 年12
月31日
24.20% 1.12% 21.07% 1.09% 3.13% 0.03%
自2010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日
2.08% 1.33% -5.57% 0.87% 7.65% 0.46%
自2011年1
月1 日至
2011年3月
31 日
1.10% 1.24% 2.10% 0.76% -1.00% 0.4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1年3月
31 日
28.18% 1.24% 16.72% 0.94% 11.46%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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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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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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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二章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等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并以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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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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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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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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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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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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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利(收益)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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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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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
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基金的募集”、
“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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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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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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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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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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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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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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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
合理回报。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
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一方面,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另一方面,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深入研究、投资分散化以
及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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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以及证券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的
风险。上述风险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此项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9、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
能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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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股票投资采取重点投资于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行业的选
股思路。在具体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股票市场的方向性判
断,来确定当前是侧重投资权益类资产或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在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主要体
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
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二是由于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三是基金
管理人可能发生判断偏差。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财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
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宏观市场、行业周期的判断发生偏差或
者在选择证券品种时存在失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资产配置比例
不合适,导致投资者蒙受一定的损失,或使得投资业绩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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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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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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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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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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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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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办理分红方式变更。本基金收
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定期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执行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
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应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位数
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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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章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1年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任
的公告》,魏瑛女士已于2011 年1 月7 日离任。
2、2011年2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任
的公告》,石松鹰先生已于2011 年1 月31 日离任。
3、2011 年5 月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陆文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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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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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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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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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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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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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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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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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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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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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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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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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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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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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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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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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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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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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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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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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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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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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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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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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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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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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
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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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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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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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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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