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富裕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06-29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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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6 年8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6 年11 月1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5 月16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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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2
九、基金的投资.....................................................59
十、基金的业绩.....................................................69
十一、基金的财产...................................................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8
二十四、备查文件...................................................9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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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其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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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富裕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6 个月更新1 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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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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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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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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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
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
圳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
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
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
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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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 个分支
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
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 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
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
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
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
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
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
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
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
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
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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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
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
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
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
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
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
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自2008年10月21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0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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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同时兼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任职。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11 月16 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况群峰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
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
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曾任投资管理
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
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王华先生,详见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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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部项目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2004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曾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今,任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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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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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
基本投资策略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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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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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
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
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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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委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
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 余人。自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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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89 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
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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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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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饶艳艳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李夕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邮编:200122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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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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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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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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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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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周睿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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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管烨
电话:0991-8824667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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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qcbank.com
(2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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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108.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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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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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c.com.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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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f.com.cn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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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4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n
(4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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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45)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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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4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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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5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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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金钱大厦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5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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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5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水晨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5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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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6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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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6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4)中航证券有限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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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6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8)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业务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北京:010-64405618 上海:021-52045595 深圳:
0755-83040288 广州:020-38372715 长沙:0731-82329088 合肥:
0551-2883033 江门:0750-3160388
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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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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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7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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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7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王雪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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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8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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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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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7)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88)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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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89)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9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010-5856818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伍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 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502 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卫宇民
经办律师:云大慧、卫宇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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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号文
核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071,013,120.3份,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147,171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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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11 月16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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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自2007 年6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当日)
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含该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 万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0.8%
50 万元≤申购金额< 200 万元1.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元1.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1年0.5%
赎回费率1年≤持有期<2年0.2%
持有期≥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
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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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并及时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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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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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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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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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当人均GDP 超过1000 美元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日益呈现出“投资/出口拉
动”向“消费推动”转化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加、
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和社会保障体制落实,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正在稳
步增加。这部分消费群体在消费和消费观念方面,均远远超越了传统。
易言之,收入的稳步增长及收入分布结构的变化促使我国居民的消费意愿和
能力显著增强,消费迅速升级,为消费、服务类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
史性机遇。在我国从储蓄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的过程中,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上市
公司将有望成为中国的“可口可乐”。通过锁定这些行业,并选择其中的优势企
业进行投资,可期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在我国居民走向富裕的条件
下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将这些行业纳入投资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富
裕主题行业”。
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业划分法中,本基金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包
括下表中以“√”标记的9 个一级行业和制造业中的8 个二级行业:
证监会行业分类消费类证监会行业分类消费类
农林牧渔√ 其它制造业
采掘业公用事业√
食品饮料√ 建筑业
纺织服装√ 交运仓储√
木材家具√ 信息技术√
造纸印刷√ 商业贸易√
石油化工√(部分) 金融服务√
电子√ 房地产√
金属非金属社会服务√
机械设备√(部分) 文化传播√
医药生物√ 综合行业
“富裕主题”概括了本基金投资的基本逻辑,即:在我国居民日益富裕的宏
观背景下,伴随有关外生条件的催化(工业化、城市化和转移支付体系的日益完
善),那些直接服务于居民消费和服务需求的行业和企业,将能获得超常成长的
机会,进而为资本市场投资创造超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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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力求动态地把握我国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升级的长期趋势,并通过遴
选和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使投资人最直接地成为行业成长的
受益者。
(一) 投资目标
通过选择富裕主题行业,并投资其中的优势企业,把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升
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同时严格风险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对于权
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创新金融工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
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及企业成长性
等因素,以不超过2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部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之外的上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主动式的股票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
行业状况及资本市场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
取主动、适度配置,在重点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
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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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匹配。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消费升级趋势,以及富裕主题行
业所涵盖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政策环境和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和
预测,确定消费升级、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富裕主题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潜
在影响,得出各大行业及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确定基金股票资产在各行业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以富裕主题行业中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
业为研究对象,从消费驱动力、行业成长性及行业景气度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
资评级。
1)消费驱动力是指居民收入增长、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和消费升级等因素
对消费、服务类产品/服务的消费增量水平,及其对相关行业成长的持续推动力。
本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投资研究经验,引入定性和定量评估指标对消费驱动力进
行动态评估。其中,引入的指标包括:人口年龄/地域分布、居民收入水平和增
长率、财富的人口/年龄分布、消费弹性、宏观政策等。
2)行业成长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消费增长和升级的拉动,但潜在的消费意愿
和能力可否转化为现实的行业成长,关键要看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
局、社会文化/政策导向等因素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这种转化。本基
金将通过上述因素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富裕主题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成长性评
级。
3)本基金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
应收款周转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变量的时间序列来评估行业的当前景气
度。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分析来选择股票,具体分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
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
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 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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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股票基础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富裕主题行业的股票,以其
为基础建立基金初级股票库,成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企业成长性评估,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创新能力、
市场地位、品牌优势以及管理能力等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初级股票库内
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能力。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主要选择以下三类企业:
i.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地位,能积
极、适时把握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的企业;
ii.具有良好的市场地位、品牌溢价和差异化优势,能够锁定相对于竞争对
手更高的利润率的企业;
iii.具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策略,管理层具备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作为行业
的整合者出现,能够获取超额利润。
第三步,结合行业评估和配置,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结合行业评估结果,并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
调整,据以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策
略,发现、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根据利率预期调整久期
久期调整是根据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测,增加或减小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策
略。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
益并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
基础。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密切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
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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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预期确定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
化形态,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配置。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平时,本基金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把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
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
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总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权证
投资机会。
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
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
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
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20%。
由于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
采用业界较为公认、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权重分别为80%和20%。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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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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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
%;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本基金合同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中
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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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9,444,935,868.96 85.96
其中:股票9,444,935,868.96 85.96
2 固定收益投资373,130,248.10 3.40
其中:债券373,130,248.10 3.40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046,147,380.06 9.52
6 其他资产123,947,492.51 1.13
7 合计10,988,160,989.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87,791,737.00 0.80
B 采掘业446,356,036.28 4.08
C 制造业5,951,634,654.34 54.38
C0 食品、饮料503,805,555.22 4.60
C1 纺织、服装、皮毛41,135,156.10 0.38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690,397,433.49 6.31
C5 电子83,749,627.60 0.77
C6 金属、非金属454,771,987.67 4.16
C7 机械、设备、仪表3,105,982,895.02 28.38
C8 医药、生物制品933,445,051.83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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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 其他制造业138,346,947.41 1.26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2,514,206.70 0.57
E 建筑业143,712,864.00 1.3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69,214,589.12 1.55
G 信息技术业526,690,830.97 4.8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778,389,397.62 7.11
I 金融、保险业366,000,142.12 3.34
J 房地产业68,969,264.32 0.63
K 社会服务业708,271,269.05 6.4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135,390,877.44 1.24
合计9,444,935,868.96 86.3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527 美的电器34,172,339 640,389,632.86 5.85
2 601318 中国平安7,399,922 366,000,142.12 3.34
3 002024 苏宁电器25,799,567 331,008,444.61 3.02
4 002073 软控股份13,353,157 324,081,120.39 2.96
5 300055 万邦达2,720,859 296,573,631.00 2.71
6 000157 中联重科17,350,377 268,236,828.42 2.45
7 600028 中国石化29,999,916 255,899,283.48 2.34
8 000418 小天鹅A 12,939,575 253,874,461.50 2.32
9 000858 五粮 液 7,383,970 235,474,803.30 2.15
10 600690 青岛海尔7,999,725 225,352,253.25 2.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200,270,000.00 1.83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可转债172,860,248.10 1.58
7 其他- -
8 合计373,130,248.10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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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1,378,700 148,927,174.00 1.36
2 0801047 08央行票据47 1,000,000 100,160,000.00 0.92
3 0801044 08央行票据44 1,000,000 100,110,000.00 0.91
4 113002 工行转债131,710 15,773,589.60 0.14
5 110013 国投转债40,690 4,872,627.50 0.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09年9月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发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就五粮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该调查
不会对五粮液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
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5,303,990.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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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 应收股利7,999.92
4 应收利息8,951,402.58
5 应收申购款109,684,099.88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123,947,492.5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15,773,589.60 0.14
2 110009 双良转债3,286,857.00 0.03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11 月16 日至
12 月31 日
20.17% 1.26% 27.72% 1.29% -7.55% -0.03%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年12月31 日
110.27% 2.00% 107.13% 1.82% 3.14% 0.18%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年12月31 日
-50.47% 2.04% -56.29% 2.40% 5.82% -0.36%
2009 年1 月1 日至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009年12月31 日91.88% 1.79% 68.71% 1.63% 23.17% 0.16%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年12月31 日
15.68% 1.36% -9.86% 1.24% 25.54% 0.12%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年3月31日
-6.95% 1.16% 2.64% 1.09% -9.59%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1年3月31日
158.48% 1.79% 80.51% 1.80% 77.97% -0.0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已于2011 年1 月1 日从“新华富时A200 指数×80%+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20%”变更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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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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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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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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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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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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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和权证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自2008 年9 月16 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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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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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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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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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第(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
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 万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 500 万元0.8%
50 万元≤申购金额< 200 万元1.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50 万元1.5%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1年0.5%
赎回费率1年≤持有期<2年0.2%
持有期≥2年0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
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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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
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其他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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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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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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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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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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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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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
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
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风险
对于权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但是,投资于权证仍将涉及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
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
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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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
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增长及
消费升级带动相关行业长期、较快速增长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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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市场风
险和行业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战术性行业配置以降低因投资于特定类别的
行业而带来的行业风险。
同时,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
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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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 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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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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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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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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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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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
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7 年1 月30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
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
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办理分红方式变
更。本基金收益分配时,选择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的持有人,注册登记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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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 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若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
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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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0年12月2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
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相关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0%”。
2、2011年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
总经理离任的公告》,魏瑛女士已于2011年1月7日离任。
3、2011年2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
总经理离任的公告》,石松鹰先生已于2011年1月31日离任。
4、2011 年5 月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增聘陆文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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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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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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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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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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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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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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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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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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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
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结果的有效性。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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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ii)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iii)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iv)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v)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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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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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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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
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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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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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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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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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6)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
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基金合同第十二条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
中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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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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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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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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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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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条款只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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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
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
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
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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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
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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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