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道琼斯88指数:关于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银华道
88”)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2 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生效。为向香港投资人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作为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8 年 9 月 7 日起对本基金增设 H 类
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香港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基
金管理人后续公告。
一、新增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H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税务等事项将在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
港地区销售,内地投资人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
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 类
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
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
自行规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6、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
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 H 类基金资产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
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备案,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
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7、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对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
回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基金份额一致,
管理费率为 1.2%/年,托管费率为 0.25%/年。
9、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
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
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0、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与 H 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分别计算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
位,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11、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中国香港及投
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
单位;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
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
份额的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
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13、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银华道 88 增设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根据
法律法规变动而更新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无 增加:
11、《销售办法》: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机构投资者;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无 增加:
48、基金份额:指 A 类
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
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
的其他类别份额;
49、A 类基金份额:指
依据《基金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
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0、H 类基金份额:指
依据《基金法》、《销
售办法》、《通函》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
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5、香港证监会:指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
56、《通函》:指香港
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7、香港代表:指按照
《通函》等法律法规担
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
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
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
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
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
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
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58、香港销售机构:指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
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9、名义持有人:指依
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
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等相关机构将代表投资
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
基金”(H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中;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同一类别内基金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通迅 通讯
有人大会”中“5、召开
方式”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1)同一类别内基金份
有人大会”中“7、表决”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
一票表决权…… 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无 增加:
有人大会” 10、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
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
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
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
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
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
括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部分“基金的基本 (六)基金份额面值: (六)A 类基金份额初
情况”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 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
民币 1 元。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H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无 增加: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
不同,可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连
的成立与生效”中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和资产规模”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决方案。存续期间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 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
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
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
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办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一)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
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
售资格的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
关销售机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购与赎回”中“(二)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 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
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的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
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2、申购的开始时间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工作日开始办理。 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 开始办理。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券交易所交易日。 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无 增加:
5、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
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
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载明。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3、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购与赎回”中“(三) 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原则”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则…… 原则……
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可
不适用“先进先出”原
则
无 增加: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四)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 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 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
确认”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
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
另行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购与赎回”中“(五)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0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500 元人民币;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 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制。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公告。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 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回; 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 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 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购与赎回”中“(六)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3%。其中, 回金额的 3%。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
于 1.5%的赎回费。 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
用的申购费率。 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
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间递减,即相关该类基
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全额归入基金资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
回费用的 75%用于注册 基金资产,对于持续持
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
25%归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用的 75%用于注
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
25%归基金资产。
增加: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按固定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及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
件中载明。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购与赎回”中“(七) 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 2、赎回金额的计算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
计算方式” 额的计算
无 增加:
3、H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监会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购与赎回”中“(八)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T+2 日起有权在开放日
分基金。 赎回该部分基金。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九) 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
方式”中“(2)部分延 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期赎回” 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中“(十)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
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
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
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本基金 H 类基金资
产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
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通知香港代表根据香港
证监会的要求完成备案,
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
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申 无 增加:
购与赎回”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
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
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
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
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
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非 无 增加:
交易过户” 本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
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转 无 增加:
托管” 本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
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产估值”中“(七)基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 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误的处理方式”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值的 0.25%时,基金管
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会报告;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证监会备案。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费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用与税收”中“(五)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
税收”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
纳税义务。 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收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益与分配”中“(二)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收益分配原则” 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
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 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
行再投资;选择采取红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 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 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
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本基金分红 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
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位;本基金分红的默认
方式为现金方式;
增加: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
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
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
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
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
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等分配权;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
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
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 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
于面值; 的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
金份额的面值;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收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益与分配”中“(四)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 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公告”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
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告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收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
益与分配”中“(五)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的 无 增加:
信息披露” 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
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在
信息披露”中“(三) 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定期报告”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
值。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的次日披露该工
作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的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终止与清算”中“(二) 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基金的清算”中“4、基 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 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
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额比例进行分配。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
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
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部分“业务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无
则”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
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
《业务规则》的制定、
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
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
《基金合同》修改后方
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第二十九部分“违约责 第二十九部分“违约责 第二十八部分“违约责
任” 任” 任”
第三十部分“争议处理” 第三十部分“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部分“争议处
理”
第三十一部分“基金合 第三十一部分“基金合 第三十部分“基金合同
同的效力” 同的效力” 的效力”
第三十二部分“基金合 第三十二部分“基金合 第三十一部分“基金合
同的修改与终止” 同的修改与终止” 同的修改与终止”
第三十三部分“基金发 第三十三部分“基金发 第三十二部分“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签章” 金托管人签章” 金托管人签章”
三、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3、投资者若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