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优势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12-28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9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2]71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2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1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及防范 ................................................................................................. 74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6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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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银华优势企业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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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指《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申购:指本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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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后端收费:是指投资人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
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银华开放式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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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
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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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
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
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
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
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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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
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
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
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
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
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
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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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
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
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
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
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
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
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
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
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
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
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
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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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
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硕士学位。2008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组长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石松鹰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03 年 8 月 27 日。
李学文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3 年 8 月 27 日至 2005 年 9 月 10 日。
黄小坚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10 日至 2006 年 4 月 29 日。
蒋伯龙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10 日至 2007 年 5 月 19 日。
陈勤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8 日。
张继荣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09 年 2 月 18 日。
廖平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 年 5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
金斌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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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
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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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
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立;
(6)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监督;
(8)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依法履行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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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销售基金份额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及其他法律责任;
(20)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1)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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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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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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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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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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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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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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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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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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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2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96588 ( 青 岛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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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962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96899(重庆地区);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 其他 网址 www.cqcbank.com
地区)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
注册地址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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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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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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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5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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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37 网址 www.ccnew.com
6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6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注册地址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6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7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5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7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8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26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安徽)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8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 0591)
8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9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029-68918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400-109-9918
9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400-891-8918 ;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9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28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028-8671141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10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3)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29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注册地址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www.zlfund.cn 及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1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4)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2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31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32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39)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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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34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71 号《关于同意银华优势企业证
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 2002 年 9 月 29 日),由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自 2002 年 10 月 17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共募集 1,682,281,291.98 份
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3096 户。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
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2 年 11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2 年 12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4 年 10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36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和转换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端收费
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日,并
在收到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后(包
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申请和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 T+2 工作
37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可进行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分为前端申购费和后端申购费
(1)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对于申购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前端申购申请,
固定收取 1500 元申购费。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 万元) 1.20%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固定收取 1500 元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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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5%
1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 万元) 0.36%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固定收取 1500 元申购费
(2)后端申购费是指投资人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年限越长,申购费率就越低,直至为零,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不足一年 申购费率 1.80%
满 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率 1.60%
满 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率 1.00%
满 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率 0.50%
5 年以上 申购费率 0.00%
2.赎回费按照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收取,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根据持有人持有基金的期限
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730 天 0.2%
731 天(含)以上 0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125%
366 天-730 天 0.05%
731 天(含)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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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入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申购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后端收费申购
本基金投资人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按照前端收费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本基金按照后端收费赎回
赎回时,以成本价为基准计算后收费用。
后端申购费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后端申购费 - 赎回费
3.转入份额的计算
前端收费: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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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换费用= 转入金额/(1+转换费率)×转换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 -转换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十)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41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申请:
(1)发生巨额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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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不可抗力;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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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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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加入 WTO 后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所
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
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
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平衡型基金,投资理念主要体现为“竞争优势创造投资价值、收益与风险
相平衡”,具体而言包括:
1、通过深入系统的比较分析和实地调研,挖掘出中国加入 WTO 后国内具有绝对或相
对竞争优势的行业以及所有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这些“优势企业”凭借其竞
争优势谋求发展提高业绩的同时也将提升其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价值,因而投资这些优势
企业群体中目前股票内在价值被市场绝对或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可以分享这一成果;
2、基于下面的理由,我们认为“优势企业”既包含成长型公司也包含价值型公司:现
实中的“优势企业”一般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部分“优势企业”已经较长时间地拥有
和发挥了竞争优势,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股票市盈率低;而另一部分“优
势企业”虽然拥有竞争优势的时间不长,目前公司业绩一般,但未来其竞争优势能够得到
维持和扩大,从而使业绩保持较好的成长性。因此,投资“优势企业”实际上是对“成长
型公司”和“价值型公司”的一种平衡投资;
3、本基金注重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不追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将通过控制股票、债券
的投资比重来获取中低风险下的中等收益。
(四)投资组合原则或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
遵循以下主要原则或采取以下主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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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衡原则:收益与风险平衡;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相平衡;在行业组合、公司组合
上体现成长型与价值型平衡配置。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
原则。
●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
围:20-70%;现金留存比例浮动范围:5-15%;投资证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 80%;
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双十原则: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仓位选择优先策略:基于大盘走势关系基金投资全局,本基金投资中充分重视对市
场趋势尤其是对股市大盘趋势的研判,并将由此决定的基金仓位的选择放在资产配置和投
资组合中最优先的位置。
●逆向流程策略: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而股票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
作流程。
●动态组合策略: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
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股票投资组合的系统调整周期为一年,微调可
根据实际情况即时进行。
●备选库策略:基于本基金在股票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国入世后具有竞争优势上
市公司,将专为本基金建立竞争优势股备选库,股票资产中来自于备选库中股票的投资权
重不低于 80%,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股票必须来自备选库。
(五)投资决策
严格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是我们控制投资风险和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具体投资
决策流程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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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管理部
部
投资管理部
基金经理小
组
股票备
选库
下面根据决策流程对所涉及的相应部门、岗位进行分类说明:
1.风险控制决策
公司投资的风险控制政策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
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长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
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2.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
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等,经委员会成
员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位基准,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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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一级分布比例等。
3.股票投资组合决策
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分布的决策,在研究报告支持下,通过
对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与市场基本面情况的系统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方案,并评估
投资组合风险,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图 3 为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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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图 3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
竞争 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比较确定优势行业
优势
行业
评估
体系
基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八个方面从各行业中筛选具有竞
争优势上市公司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Ⅰ)
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Ⅰ)
构建基于“单位成本的市场份额”指标的竞争
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形成初选库
进行筛选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Ⅱ)
由行业研究员对竞争优势初选库(Ⅱ)的上市
公司逐一汰劣优化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Ⅲ)
业
绩
评
公司
通过内在投资价值估值模型对初选库(Ⅲ)的 估
价值
股票进行估值,寻求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及
评估
风
体系
险
反
依据估值及排序结果并与实际股价相比较,形
馈
成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基金经理依据规定和实际情况,主要从备选
库中选取股票并形成股票投资组合
投资名单
集中交易室执行投资决策
基金
投资
绩效
评估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股票投资组合
体系 进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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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股票选择
投资管理部组织研究人员进行公司调研和系统分析,按照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议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筛选和估值,寻求出中国入世后具有竞争优势而目
前股票内在投资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从而建立相应的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相关制度规定,从股票备选库中筛选股票确定买入股票名单,并在
适当的时机构建基金股票组合。
在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决策后,研究员应保持对上市公司的定期跟踪,并每周向基金经
理部反馈上市公司的最新动态,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还应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在现金与流动性管理基础上,作出股票投资决策。
5.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决策
在进行股票投资的同时,基金经理助理需要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
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之上决定
对债券的投资。国债投资决策流程见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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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图 4 国债投资决策流程图
研究支持
持久期决策
A 股基金投资决
(Duration Decision)
策委员会
投资限制
投资反馈
到期期限结构
(Maturity Structure)
基金经理
部门选择
(Sector Selection) 固定收益分析师
固定收益基金
证券选择 经理助理
(Securities Selection)
市场信息
交易管理部
交易信息
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
绩效与风险管理
(PERC) 监察稽核部
小组
绩效及风险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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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
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
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同业活期存款利率×10%。
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通市值最大、最具流动性的
3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
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20-70%,所以本基金加入 20%的上证国债指数和 10%
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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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已在6个月内建仓至上述第1和5条以及“投资原
则和策略”中资产配置比例限制原则所规定的各项资产比例浮动范围的要求;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45,495,946.46 64.95
其中:股票 745,495,946.46 64.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0,505,000.00 21.82
其中:债券 250,505,000.00 21.8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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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4,694,379.21 12.61
8 其他资产 7,173,641.44 0.62
9 合计 1,147,868,967.1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8,761,518.19 27.8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12,523,249.72 1.09
F 批发和零售业 20,343,442.00 1.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803,702.86 1.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004,596.20 12.3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5,558,428.40 3.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8,677,356.54 5.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407,375.90 2.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8,069,133.61 7.7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347,143.04 2.22
S 综合 - -
合计 745,495,946.46 65.1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300085 银之杰 1,900,387 57,885,788.02 5.06
2 002175 东方网络 1,641,643 56,127,774.17 4.91
3 300070 碧水源 1,121,169 48,983,873.61 4.28
4 300058 蓝色光标 4,476,649 47,765,844.83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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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00196 复星医药 2,072,592 45,431,216.64 3.97
6 300162 雷曼股份 2,787,001 40,244,294.44 3.52
7 000826 桑德环境 1,159,800 39,085,260.00 3.42
8 600055 华润万东 1,437,055 38,929,819.95 3.40
9 600585 海螺水泥 1,986,838 33,478,220.30 2.93
10 002098 浔兴股份 3,393,678 30,101,923.86 2.6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0,505,000.00 21.9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0,505,000.00 21.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4 附息
1 140023 1,300,000 130,091,000.00 11.37
国债 23
15 附息
2 150001 800,000 80,200,000.00 7.01
国债 01
15 附息
3 150009 200,000 20,038,000.00 1.75
国债 09
15 附息
4 150018 200,000 19,968,000.00 1.75
国债 18
21 国债
5 010107 1,000 106,670.00 0.01
⑺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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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5,020.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93,792.70
5 应收申购款 94,828.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73,641.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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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300070 碧水源 48,983,873.61 4.28 重大事项
2 300058 蓝色光标 47,765,844.83 4.18 重大事项
3 300162 雷曼股份 40,244,294.44 3.52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①-③ ②-④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2.11.13-
0.13% 0.01% -5.54% 0.87% 5.67% -0.86%
2002.12.31
2003 年 15.51% 0.88% 2.39% 0.77% 13.12% 0.11%
2004 年 -0.02% 0.98% -9.04% 0.91% 9.02% 0.07%
2005 年 8.93% 0.88% -3.52% 0.93% 12.45% -0.05%
2006 年 93.53% 1.05% 76.85% 0.98% 16.68% 0.07%
2007 年 101.85% 1.55% 98.52% 1.60% 3.33% -0.05%
2008 年 -45.47% 1.55% -49.60% 2.10% 4.13% -0.55%
2009 年 50.62% 1.32% 61.54% 1.43% -10.92% -0.11%
2010 年 4.11% 1.08% -6.88% 1.10% 10.99% -0.02%
2011 年 -15.31% 0.83% -17.71% 0.91% 2.40% -0.08%
2012 年 7.32% 0.82% 6.37% 0.88% 0.95% -0.06%
2013 年 9.69% 0.96% -3.00% 0.96% 12.69% 0.00%
2014 年 19.27% 1.04% 35.15% 0.83% -15.88% 0.21%
2015.1.1 至 41.46% 2.07% 19.63% 1.57% 21.83% 0.50%
2015.6.30
2015.7.1 至 -26.24% 2.93% -19.49% 2.28% -6.75% 0.65%
2015.9.30
自基金合同生 422.07% 1.22% 165.60% 1.24% 256.47% -0.02%
效 起 至
2015.9.30
57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
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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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59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 2 个或 2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60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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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见》,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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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
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
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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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
汇划费用,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
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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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65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形式收取销售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对于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申购申请,由1.0%的申购费率变更为固定收取1500元申购费。该项费率变更于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实施。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0 万 固定收取 1500 元申购费
100 万≤申购金额(M)<1,000 万 申购费率 1.20%
申购金额(M)<100 万 申购费率 1.5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率是指投资人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
年限越长,申购费率就越低,直至为零,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不足一年 申购费率 1.80%
满 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率 1.60%
满 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率 1.00%
满 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率 0.50%
5 年以上 申购费率 0.00%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天-365天 赎回费率0.50%
366天-730天 赎回费率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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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1天(含)以上 赎回费率0.00%
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其他
手续费。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
定申购、赎回费率,详见“七、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章节。
2.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
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
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
(1)前端申购费用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
后端申购费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
(3)赎回费用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5.转换费的计算方式
前端收费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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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换费用= 转入金额/(1+转换费率)×转换费率
净转入金额 = 转入金额 -转换费用
净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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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
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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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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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采用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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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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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yhfund.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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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及防范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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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 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
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①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②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③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 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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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错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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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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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
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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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三)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基金后端收费业务。本基金的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
式申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后端申购费率随着
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五年以上为零。目前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以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通了后
端收费业务,详情见具体业务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
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金额遵从代
销机构相关规定。
(五)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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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
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七)电子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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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5年9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9月30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调整为“中信标普300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同业活期存款利率×
10%”。
2、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10月12日起调整本基金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2015年11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更名为“ 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同业活期存款利
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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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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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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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
资策略;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
(6)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
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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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除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监督;
(8)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销售基金份额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及其他法律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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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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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
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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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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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
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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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应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30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应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
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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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
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
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
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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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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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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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
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发起
人和基金管理人共持有七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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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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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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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
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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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的全部基
金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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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该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该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
及对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证券资金清算。
今后双方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进行协商,基金托管人还可开设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
账户。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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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人于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前将上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进行复核。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有错误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当事人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净值不一致时,双方应积极核对,查找原因,并进
行调整,调整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净值为准,由此造成的差错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净值一致,但事后发现错误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承担一半。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切实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当日核对不符,双方应积极核对,
查找原因,暂时无法查找错账的原因,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编制。需要对外公布的报表,应在相互
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年中报表的编制,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年终报表的编制,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六)争议的处理
因该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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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该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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