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8-10
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8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九泰锐益混合(LOF)(场内简称:九泰锐益)
基金主代码 1681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8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
公告依据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8月11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8月1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年8月11日
注:根据《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1年8月11日(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九泰锐益混合(LOF)”,场内基金简称与基金代码不变,场内简称为“九泰锐益”,基金代码为“168103”。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1年8月1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3.2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
申购费 50万元≤M<100万元 1.0%
(场内、场外)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3.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3.3当日的场外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3.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3.5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6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7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具体优惠方式和详细优惠规则请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各销售机构保留对其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3.3.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赎回费(场外)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Y<7日 1.50%
赎回费(场内)
Y≥7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场外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3.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3.3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3.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3.5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5.5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或其他另行公告,请以相关公告或公示为准。
5.6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2号楼1栋西侧一层客户服务部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http://www.jtamc.com/
联系人:桑珊珊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6.1.2场外代销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浦
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均受理投资人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销售机构,届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人留意。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28-0606)或其它销售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