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2022年3月21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变更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7月22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23日17:00止,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7日起《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27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业绩..........................................................................................................................................56
十一、基金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七、侧袋机制..........................................................................................................................................78
十八、风险揭示..........................................................................................................................................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8
二十三、备查文件......................................................................................................................................91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East Topco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曾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曾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朱永强先生,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泉先生,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现任香港新星资本
有限公司董事,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
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香港证券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国京香港证券与期
货有限公司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副总裁。
宋若冰先生,北京商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
师、高级合伙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职员,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
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杨棉之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类)领军
人才,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
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达
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国元
证券、海螺水泥、徽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现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中
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
员。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兼任公司职工监事。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首席信息官。
王建华先生,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培生,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资管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交通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
魏庆孔先生,兰州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曾任兰州金属交易市场信息员,国泰证券兰州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甘肃分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机构事业部总经理。
于鹏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惠达新兴(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黄晖女士,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湘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督察长。
鲁力先生,英国赫瑞瓦特大学精算学专业博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首席产品官、联席投资总监,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总监、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部总监和运营管理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监。
宋加旺先生,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收投资总部总监、固收研究部总监。曾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方敬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管理总部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市场支持部总监。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分析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与同业部总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业务部门负责人。
李晓西先生,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投资管理公司旗下信安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证券
姓名 职务 期限 从业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 年限
期
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
理硕士研究生,2005年
4月至2007年7月于大
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任信用分析师;2007
年7月至2008年6月于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任高
级信托经理;2008年6
月至2015年6月于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投资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2015年
9月至2020年10月于建
本基金的基 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
宋加旺金经理,公 2024-2-2 - 16.5年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司副总经理 理;2020年11月至
2022年7月于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2022年7月加入信
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副总经理、信
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4年2月2日起至
今)、信澳鑫泰6个月持
有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7月26日起至
今)。
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6年4月至2022年8
月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先后任交易主管、投资经
理助理等。2022年8月
杨彬 本基金的基 2022-11-04 - 8.5年 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
金经理 有限公司。现任信澳鑫安
债券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2年11月4日起至
今)、信澳安益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月13日起至今)、信
澳安盛纯债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12月13日起
至今)、信澳汇鑫两年封
闭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4月21日起至
今)、信澳新目标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
月8日起至今)、信澳鑫
泰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
2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峰 2015年05月07 2018年05月22日
日
尹华龙 2018年05月04 2021年2月3日
日
杨超 2021年2月3日 2022年1月7日
方敬 2021年07月01 2024年2月20日
日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1)公司权益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首席投资官、联席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
方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管理总部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市场支持部总监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宋加旺,副总经理、固收投资总部总监、固收研究部总监
(2)公司固收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宋加旺,副总经理、固收投资总部总监、固收研究部总监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张旻,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
杨莹,固收研究部副总监
(3)公司FOF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冯明远,首席投资官、联席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奕蕾,FOF和养老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①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①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①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①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①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①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①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①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①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①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①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①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①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①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①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①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①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①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①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①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8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50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7月22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23日17:00止,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7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3月21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变更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4、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8、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记为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A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场外申购费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场内申购费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 7日 1.5%
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 7日≤ T ≤ 30日 0.1%
回费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