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中证基建工程: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6-06-0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2
号文准予注册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份额”,基金代码:165525,场内简称“基建工程”)、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 A 份额”,基金代码:
150313,场内简称“基建 A”)、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份额(以下简
称“信诚基建 B 份额”,基金代码:150314,场内简称“基建 B”)。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17:00止(以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3日,即在2016年6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http://www.xcfunds.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
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
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xcfunds.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
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
点。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
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
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
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2016年7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
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
额、信诚基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2、《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
有效表决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诚基建B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021)68649788-6228
电子邮件:alice.king@xcfunds.com
传真:(021) 5012 0890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基建份额、信
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建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
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8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
施转型。 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A份额、□信诚基
建B份额),就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7月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中证基建工
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
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
律规定及《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类别 信诚基建 信诚基建 信诚基建 B
份额 A 份额 份额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16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
改事宜,拟将本基金转型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订。
本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
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基建
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
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转型及变更基金名称
本基金转型后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由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对信诚
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信诚基建份额的场外、场内
份额将分别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场内份额,信诚
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将转换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
内份额。转换完成后,原持有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份额转换后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可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上市交易。
3、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金合同其他部分删除与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内容。
基金投资、申购赎回、费率等其他产品要素均不做修改。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的具体对照说明如下:
基金转型前 基金转型后
全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券投资基金
前言 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 三 、 信 诚 中证 基 建 工 程指 数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基金转型而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注册。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
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中证基建工
金 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 删除。
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释义 1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 删除。
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
中,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
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7、信诚基建份额:指信诚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18、信诚基建 A 份额:指本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
低的子份额
19、信诚基建 B 份额:指本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
高的子份额
释义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释义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删除。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释义 4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 删除。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
基建份额与信诚基建 A 份额、
信诚基建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两份信诚基建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基
建 A 份额与一份信诚基建 B 份
额的行为
5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一份信诚基建 A 份额与
一份信诚基建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基建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释义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开放日,信诚基建份额净赎回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信诚基建份额、
信诚基建 A 份额和信诚基建 B
份额)的 10%
基金的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
基本情 和募集金额
况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
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情况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的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 删除。
基本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
况 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
诚基建份额”)、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以下简称“信诚基建 B 份
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
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
信诚基建份额为可以申购、赎
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
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 A 份额
与信诚基建 B 份额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其中信诚基建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
险收益特征,信诚基建 B 份额
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历史沿
革
基金的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存续
基金备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删除。
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 第七部分 信诚基建份额的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额的申 购与赎回
购与赎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 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诚基建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外销售机构。
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外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
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
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内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人另行公告。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基建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
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进行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赎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说明书中载明。
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通过场外申购的信诚基建份额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过场内申购的信诚基建份额登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间 公告中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资人或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办 公告中规定。
理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信诚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
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始时间。
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时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定媒介上公告。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理时间 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诚基建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不得撤销;
定。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信 户;
诚基建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 6、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定。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信诚基建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确 按新规定执行。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信诚基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建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介上公告。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
认接受的,其信诚基建份额申 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放日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 还给投资人。
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基建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日收市后计算的信诚基建份额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
即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以金额申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3、信诚基建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销售机构赎回信诚基建份额 认。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4、当日的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与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
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 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金账户,办理信诚基建份额场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公告。
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投资人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明书或相关公告。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公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办理时间内提出信诚基建份额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告。
投资人申购信诚基建份额时,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
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
人。 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财产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费用。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告。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请。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信诚基建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份额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信诚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基建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益的情形。
资人累计持有的信诚基建份额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证券登
明书或相关公告。 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 运行。
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限时。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情形之一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及其用途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1、信诚基建份额净值的计算,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律法规公告。
担。T 日的信诚基建份额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计算或公告。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
2、信诚基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
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信诚基 赎回申请。
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招募说明书》。信诚基建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的信诚基建份额净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请。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
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3、信诚基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算及处理方式:信诚基建份额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明书》。信诚基建份额的赎回费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以当日信诚基建份额净值并扣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4、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费用由投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信诚基建份额赎回费用由赎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期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行。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手续费。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6、信诚基建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告。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费率。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诚基建份额申购申请: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购申请。 回的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请。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额净值。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重新开放的公告。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十一、基金转换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形。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证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利益时。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信诚基建
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信诚
基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
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和信诚基建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信诚
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信诚基建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信诚
基建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信诚
基建份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
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信
诚基建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信诚基建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信诚基建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信诚基
建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份 第八部分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额的上 信诚基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 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的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诚本基金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的基金上市条件。
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 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
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
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元;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000 人; 6、信诚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件。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信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1、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码上市交易;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2、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份额净值; 终止上市
3、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信诚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日起实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4、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
或其整数倍;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5、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为 0.001 元人民币;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6、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
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
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的 二、基金的转托管 二、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
过户、转 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 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
托管、转 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让、冻结 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与质押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金账户下;信诚基建 A 份额、 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信诚基建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 托管。
入的信诚基建份额登记在证券 1、系统内转托管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圳证券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1、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转托管。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办理信诚基建份额赎回业务的 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已持有信诚基建份额的系统内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转托管。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办理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基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信诚基建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删除。
换
基金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同当事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人及权 基建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利义务
基金合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同当事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人及权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
利义务 业务规则;
基金合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同当事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人及权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利义务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信诚基建份额、信
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基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基金合 (14)按规定受理信诚基建份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同当事 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支付赎回款项;
人及权 额支付赎回款项;
利义务
基金合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删除。
同当事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人及权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利义务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合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同当事 算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人及权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
利义务 金份额净值、信诚基建 A 份额
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基建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当事 等的合法权益。
人及权
利义务
基金合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同当事 有的信诚基建份额、依法转让
人及权 其持有的信诚基建 A 份额和信
利义务 诚基建 B 份额;
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额持有 项应分别由信诚基建份额、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人大会 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 (11)终止信诚基建 A 份额与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额持有 信诚基建 B 份额的运作;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人大会 (12)终止信诚基建 A 份额与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信诚基建 B 份额上市,但因基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响的其他事项;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
独或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额持有 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 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信诚基建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额持有 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人大会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所对应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
一,下同)。 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从其规定。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有效
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 六、表决 六、表决
额持有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信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
人大会 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 等的表决权。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 决议:
的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的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表决权
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 合同》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信诚基建份额、信
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
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各
自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信诚基建 A 份额
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作的
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管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托管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的更 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换条件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和程序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理人、基 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托管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的更 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换条件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和程序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理人、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金托管 合计持有信诚基建份额、信诚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人的更 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 基金托管人;
换条件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和程序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理人、基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金托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人的更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换条件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和程序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定。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理人、基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
金托管 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人的更 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换条件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和程序 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信诚基建 A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
征;信诚基建 B 份额具有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基金管 四、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四、估值程序
理人、基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托管 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人的更 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换条件 值。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程序 1、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T 日信诚基建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
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
余额总数
2、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对相应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
母
天数),NAV t 为 T 日信诚基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
为 T 日信诚基建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NAVBt 为 T 日信诚基
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基建 A 份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
t
NAVAt=1+R 年× 365
母
NAVBt = (NAV t-0.5 ×
A
NAV t)/0.5
例 : 假 设 t=99 , R 年 =6% ,
母
NAVA0=1.000, NAV 99 =1.400
NAVA 99=1.000+6%×99/365=
1.016
NAVB 99 = (1.400-0.5 ×
1.016)/0.5=1.784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基金的 本基金(包括信诚基建份额、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收益与 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分配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益后的余额。
如果终止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诚基建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数。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相关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 删除。
算
第二十二部分 信诚基建 A 份 删除。
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基金的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会计与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月 31 日;
审计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基金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信息披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露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的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露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
露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的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信息披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信诚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露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上。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额净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办理信诚基建份额申购或者赎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回或在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建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基建份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在开始办理信诚基建 A 份额、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信诚基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者信诚基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息资料。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信诚基建份额、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信诚基建份额、信
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基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
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信诚基建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信诚基建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的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除。
信息披
露
基金的 21、信诚基建份额开始办理申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信息披 购、赎回; 22、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露 22、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回 生变更;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信诚基建份额发生巨额赎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回并延期办理; 请;
24、信诚基建份额连续发生巨 24、本基金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信诚基建 25、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上市;
受申购、赎回;
26、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
建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本基金在该年 12 月 5 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
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
进行定期折算(系因定期折算
日前 30 日(含)内发生过不定
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
定期折算);
31、信诚基建 A 份额和信诚基
建 B 份额终止运作;
32、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
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的份
额转换;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
备案手续;
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露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份额净值、各类份额的基金份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额净值、信诚基建份额申购赎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的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信息披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露 人和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同的变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
更、终止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
与基金 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
财产的 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
清算 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
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
择。
基金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同的变 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更、终止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与基金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财产的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清算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基 分配。
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
诚基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净值分别计算信诚基建份额、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
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基
建份额、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
诚基建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
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
手续,在本基金的信诚基建 A
份额、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同的效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经
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 2016 年【】月【】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月【】日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后生效。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
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
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合规地
对大规模赎回申请进行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