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周期轮动股票(LOF):基金合同
2012-03-09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9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8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4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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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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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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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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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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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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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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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
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
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五)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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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财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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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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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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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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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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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份额(或金额)计算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2、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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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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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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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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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理。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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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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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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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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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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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以
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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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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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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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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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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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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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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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
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为 60%-95%;债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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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见表 1、图 1)。本基金从经
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个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
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表 1、各经济阶段的特征
经济阶段 特征
繁荣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上升
衰退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上升
萧条 经济收缩、通货膨胀下降
复苏 经济扩张、通货膨胀下降
图 1、各经济阶段的划分
经济
增长
B 繁
繁 衰 荣
荣 退
复 E
A C 萧 苏
条 D
时间
其中,A-B为繁荣,B-C为衰退,C-D为萧条,D-E为复苏,B
为高涨,D为危机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短期中,本基
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工业增加值、GDP 增速、
发电量等;中长期中,本基金通过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中长期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
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
指数及 GDP 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
在经济处于最高点附近,由繁荣逐步转向衰退时,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利率高企,上
市公司成本高企、生产能力下降、盈利下降,收益率曲线上行且呈现平坦化、债券收益率表
现较差,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31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盈利下滑且实际收益率下降,中央银行开始
下调利率,从而导致收益率曲线下行且呈现陡峭化,债券收益率相对较好,此时本基金将增
加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经济经过萧条期,开始逐步复苏时,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奏效,企业盈利开始逐步转好,
通货膨胀率保持低位,权益类资产表现较好,本基金将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行业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进行配置;在此基础上确定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
行业内各行业配置情况;最后分别对周期类行业、稳定类行业内个股进行评估,从而精选基
本面良好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1)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并根据各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的分
析,将各行业归入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两大类。所谓周期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大,盈利随经济周期波动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行业。相应的,稳定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
相对较小,盈利在经济周期中波动较小的行业。
在经济萧条阶段,企业生产能力下降,整体需求随之下降,稳定类行业由于需求弹性小,
其行业内企业盈利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业绩表现较好,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在经济的复苏阶段,利率水平一般较低,货币供给充足,企业生产能力逐步回升、需求
量上升,周期类行业由于对需求较为敏感,其盈利能力回升,业绩相对较好,本基金将予以
适度超配;
在经济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影响两大类行业盈利的因素较多,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周期
类与稳定类行业收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中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政府的政策、行业结构、
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的投资价值,对看好的行业进行适度超
配。
2)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鉴于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强,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的轮动,本基金
将同时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联动性及其基本面;鉴于稳定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较弱,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表现相对稳定,本基金在对稳定类行业内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
A、周期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根据周期类行业的特点,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类上游行业(有色金属、
采掘)、周期类中游行业(黑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化工)、周期类下游行业(交
通运输、交运设备)、大金融类行业(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四大类行业,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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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定性分析主要考量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方面。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当经济处于最低点时,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
上市公司估值处于见底过程中,需求相对较为稳定的周期类下游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于
复苏初期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
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类上游行业以及利率敏感性强的大金融类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
于复苏中期、繁荣初期时,周期类下游行业、中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本基金将进行关注;
当经济处于最高点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上升、经济增速加速上升,周期类上游行业及部分中
游行业(例如,黑色金属、机械设备)等业绩表现相对较好,本基金将进行关注;在衰退初
期、中期、末期,由于经济增速开始下滑,对其敏感的周期类行业盈利下降明显,本基金将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类品种的配置。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比)比较,评估周期类行业内四大类行业的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上述四大类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评估四大类行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
估四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B、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与成长性两个方面,对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在
基本面方面,将对行业产业结构、行业生命周期、在经济周期中的景气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在成长性方面,将对国家政策导向、技术经济效益、行业相对竞争优势等因素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P/B 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
据对比)比较,评估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
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个股精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应策略,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
的个股进行精选。
1)周期类个股精选
对于周期类个股,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
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主营业务成长性、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与主导区域、
专有技术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运作潜力进行评估;从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
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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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在定量方面,将通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对基本面进
行评估;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对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通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 P/E、P/B、、
P/CF 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
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2)稳定类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自下而上的对稳定类个股的收益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
行评估。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主营业务的成长性与持续性、商业模式、产品忠诚度、国家
政策导向、市场地位等指标对上市公司商业运作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核心领
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
估。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股息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对收益性进
行评估;将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对成长性
进行评估;将通过 P/E、P/B、P/CF、EV/EBITDA 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个股精选的结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
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
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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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
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是
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良好的独立性和可获得性,适合作为股
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
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
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
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中信标普全债指数选择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
券,以更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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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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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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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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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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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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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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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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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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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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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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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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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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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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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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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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