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FOF-LOF):基金合同摘要
2011-11-04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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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
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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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
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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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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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使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协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
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按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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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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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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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两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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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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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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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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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税收及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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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予
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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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因此,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以商品主题投资为主,因此,投资于商品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就本基金合同而言,商品类基金是指业绩比较基准中90%以上为商品指数或商
品价格的基金。商品主要指能源、贵金属、基础金属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ETF)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7)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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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境外基金投资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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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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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其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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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
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
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
基金管理人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
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采用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
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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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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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使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或者属于依据
本合同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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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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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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