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FOF-LOF):招募说明书
2011-11-04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境外市场特有的汇
率风险及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商品类基金,商品价格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在符合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不会在合同生效后立即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
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
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
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大宗
商品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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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1
三 、 风 险 揭 示 .................................................................................................................................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11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2
十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 39
十 一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4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5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46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6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49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 50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 人 .................................................................................................................... 53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54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62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71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80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81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81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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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诚
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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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业务规则: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
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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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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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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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持有本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商品市场风险、
投资实物商品 ETF 风险、投资商品衍生品 ETF 风险、投资合成 ETF 风险等;二是境外投资所涉及
的一般性市场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
本基金还存在主动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所固有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未知价风险、
投资管理人风险、技术类风险等。
(一)持有本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1、商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核心风险暴露为商品资产。商品价格的历史波动性较大。截至 2010 年末,以标准普
尔高盛商品指数系列为代表的商品总体价格在过去十年的年化波动率达到了约 26.7%。分类别依次
来看,能源类、基础金属、贵金属与农产品商品价格波动率分别为 35.0%,25.7%,22.3%,19.6%。
商品的高波动率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商品价格对经济周期的变化反映敏感,宏观经济的复
苏、过热、滞胀和衰退的更迭带动了商品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大宗商品多为与人类需求息息相关的
资源品,供给有限而需求无限,时常受到各类基本面因素的冲击;金融创新和全球流动性过剩,使
得大量带有投机性质的资本进出商品市场,加剧了商品价格的波动。
2、投资实物商品 ETF 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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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商品 ETF 通过持有实物商品来获取商品增值的收益,投资此类产品的风险包括:实物商
品相对于商品类金属衍生工具而言,流动性差且变现困难,如果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买入卖出操
作,冲击成本较大;实物商品有被损坏、盗窃、腐蚀的风险;实物商品 ETF 本身的资产托管人破
产亦会对基金资产造成影响。
3、投资商品衍生品 ETF 所面临的风险
商品衍生品 ETF 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模拟商品现货价格上涨的收益,投资此类产品的风险包
括:商品衍生品 ETF 主要通过持有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来复制现货市场表现,导致 ETF 净值
表现与商品现货价格走势发生偏差;上述所持衍生品合约如果通过柜面(OTC)市场交易,可能产
生对手方的信用违约风险;衍生品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基础资产微小的价格变化可能会给
投资人带来难以承受的下行风险,甚至引发平仓;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
风险和操作风险。
对于投资于商品期货合约的 ETF 而言,在近期合约临近到期时需要进行换仓操作(即卖出近
期合约,买入远期合约),构成换仓风险。例如,若此时商品的期限结构呈现为正向市场(contango,
即远期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换仓操作可能导致该基金财产发生损失,并使得基
金净值增长率低于商品现货价格增长率。
4、投资合成 ETF 所面临的风险
海外市场中存在一种合成 ETF,此类 ETF 并非通过真正持有指数成分资产,而是通过持有衍
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的收益。由于不是持有指数成分来复
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
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
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
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险。
5、二级市场投资 ETF 所面临的折溢价风险
由于 ETF 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 ETF 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
值不同。因此,若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折溢价风险。
6、投资非上市公募基金时所面临的主动风险
当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募基金时所蕴含的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基金不具有实质影响
力,标的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未来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偏离其投资目标,而致使母基金的投资失效;基
金管理人对第三方基金的评估大多来自于公开披露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并且存在所提供
信息与事实不符或非事实全部的情况。另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
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
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7、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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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不会在合同生效后立即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
行变现。即使在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亦不能买
卖基金;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
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
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5)基金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6)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
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二)境外投资所涉及的一般性市场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境外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效益将受到各国汇率、税法、政府政策、对外贸
易、结算、托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海外许多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此外,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
的波动性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标的资产的投资须以当地货币进行,汇率变动(如人民
币对美元和欧元升值)将会影响到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净值,从而产生汇兑损益。
3、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的运行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通常分为复苏、过热、滞胀以及
衰退四个阶段。作为强周期类资产,大宗商品价格会随着世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产生剧烈变化;且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同一商品前后及不同商品之间的投资表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对商品投资构成
风险。
4、政治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资产往往受到其主要产出国、消费国及其他主要政治经济体的政局情势所
影响。因当地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可
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等,从而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税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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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随时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由此而产生的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或其波动率发生变化,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7、信用风险
(1)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
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2)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3)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
例如俄罗斯债券及迪拜世界债务违约事件。
8、金融衍生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首先面临市场风险,又称作价格风险,指因标的资产(如利率、汇率、股
票指数、商品等)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
其次,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带来信用风险。这里,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
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
资产的发行者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往往只需要支付相对于名义资产来说极少的现金,因此衍生品一般具有
高杠杆性。因此,由于名义资产较大,基础资产微小的价格变化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难以承受的下
行风险,甚至引发平仓。另外,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9、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0、正/逆回购风险
正/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动型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
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
1、主动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型基金,存在主动风险,又称“积极风险”。它是指由于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
资策略而导致的基金收益与基准收益偏离的风险。基金的主动风险和市场自身风险共同构成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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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风险。主动风险可能来自于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选择等。
主动风险一般以跟踪误差衡量。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e 是样本期内各时点的基金投资组合与基准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差额 Rp R b,e 是差额
序列的均值,T 表示样本个数。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
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
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
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
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
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3、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赎回金额以基金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投资
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
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4、投资管理类风险
开放式境外投资基金的相关参与机构众多,这些机构的参与合作存在诸多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
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基金管理人诚信风险。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可
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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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
响。
(2)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
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投资运作合规监管、资金调拨和证券交割及各类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的不能有效完成证券经纪
业务及其它职责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技术类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人为差错而影响基金日常运作导致
及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又如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
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
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
险。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上述违规操作
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
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6、不可抗力风险
指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战争、恐怖事件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到当地证券价格及证券市场
的正常运作,从而给基金收益带来负面影响或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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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积极配置商品类相关资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因此,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以商品主题投资为主,因此,投资于商品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80%。就基金合同而言,商品类基金是指业绩比较基准中 90%以上为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的基金。
商品主要指能源、贵金属、基础金属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理念
大宗商品一方面与宏观经济运行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却表现出其不同于传统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通过宏观经济研究和商品供需分析,积极配置各类商品资产,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甄选商品类基
金,力争为投资者分散风险、抵御通胀、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以达到预
期的风险收益水平。
一、资产配置策略
1、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大宗商品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特定时常状况
下,当基金无法通过商品分散投资等方式避险时,本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
及现金等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抵御下行风险。必要时,将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组合避险和有
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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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般而言,由于商品走势与景气循环存在正向关系,债券表现则与景气循环呈反向关系,因此,
本基金将重点观测以下经济景气度指标,用以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 宏观经济指标:生产指数、物流指数及产销率;投资新开工项目;就业状况(如失业率);
美国救济金申领人数等;
- 流动性指标:货币供应量 M2;各国基准利率水平及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长
短期无风险利差等;
- 经济信心指标:泰德价差(Treasury Eurodollar Spread,TED)及其它各国信用利差水
平;信用违约互换率等;投资者信心指标;
- 社会需求指标:消费品零售指标、外贸进出口指标、消费者预期指标等。
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经济变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划分,上述景气指标又分先行指标、一致指标
与滞后指标。本基金将保持对先行指标的跟踪,辅以一致与滞后指标作为巩固,以预测经济景气变
化。
2、商品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惯例,大宗商品一般分为四大类别:能源、基础金属、贵金属及农产品。总体而言,
商品具有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各类商品所体现出的两类属性的强弱各异。这也决定了影响不同商
品类别的价格波动因素既具有共通性又存在差异性。
本基金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商品基本面的共性分析:
(1)需求状况
商品需求往往与经济行为紧密相连,体现出其强烈的周期性。这是因为景气上升期一般伴随不
断攀升的通胀水平,以及大量的要素投入等扩张性经济行为,因此商品需求随之拉升,助推商品价
格上升。反之,当景气下降,商品需求一般随之下降,价格存在下行压力。因此,本基金将使用上
述分析框架重点观测经济景气变化进行需求预测。除此之外,商品本身的价格水平也会反作用于商
品需求,而这种反作用的大小亦取决于其需求弹性。
(2)供给状况
本基金主要从产出意愿、产能限制和库存情况等方面分析商品的供给。大宗商品的供给变化可
以分为两类:一、供给的扩张或收缩效应,这种效应仅指由于商品价格变化对供给的反作用。由于
商品的金属属性,这类反作用尤其显著,即商品供给方可能由于价格波动而影响产出意愿,这种反
作用程度同样受供给弹性所限;二、供给的一般变化,这种变化指的是除了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影
响商品供给的因素,如产能限制、气候状况、政府干预、地缘政治等。产能限制可能受到产出成本、
科技发展水平及当地行业格局及产业政策等因素而变化。除了前瞻性的对潜在供给情况做如上的分
析外,本基金还将紧密跟踪商品的当前库存及产能利用情况判定供给是否趋紧。
(3)贸易政策
大宗商品在国际贸易及全球 GDP 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各国贸易政策将会深刻影响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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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势。本基金将对世界经济中掌握主要定价权的国家以及主要商品进出口国的政策动向进行剖析,
例如进出口限制、关税及征费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情绪等。
(4)外汇关联
由于大多商品交易以美元为计价货币,以美元为基准的汇率变动将直接影响商品进出口商的成
本和利润。本基金将关注外汇市场对商品走势的影响,例如美元贬值,往往伴随商品价格上升。
(5)流动性状况
除上述因素,全球流动性状况亦会对商品中短期价格变化具有直截的影响。本基金将预测及追
踪利率变化、资金流向、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因素,判断商品波动情况。一般而言,利率居高或上升,
流动性趋紧,商品价格降低;利率较低或下降,流动性宽裕,商品价格上涨。
共性之外,不同商品子行业因其各自特殊的属性、用途、定价机制、周期敏感度等而表现各异。
(1)能源:能源主要包括石油及天然气,其中以石油为主。石油既为各国政治情势所牵,又
是利益谈判的政治筹码。因此,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全球时事政治,尤其关注重要产油国家的地缘政
治动向,如中东、北非等国。另外,本基金还将深入研析全球石油剩余产能、季节性需求变化及不
同油品差异(低硫原油的供应量)等作为投资依据。
(2)基础金属:相比其他商品类别,基础金属与宏观经济活动关联尤为明显,例如铜、镍、
铁矿石等。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新兴市场,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增速、基建投入和产业政策预期,以判
断基础金属需求变化。另外,基础金属的产销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其走势,例如重要生产国的公用事
业成本(水、电费率)、劳工政策及运输成本等。
(3)贵金属:相比其他商品类别,贵金属的价格规律与金融参数相关度最高,这是由于其价
格构成中保值因子较大。相关金融指标包括美元指数走势、美国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水平及变化、
通胀水平及预期。少数贵金属亦广泛用于工业制造,例如白银、铂金、钯金。因此,针对具体金属
类别,相关产业的需求分析尤为重要。
(4)农产品:由于制约因素的不同,农产品的价格逻辑有所差异。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以下因
素:供给方面包括作物生长周期、耕地面积变化、气候变化、重要出口国的政策动向及季节性库存
变化等;需求方面包括重要消费国的政策动向、全球人口结构变化、替代能源科技进展等。
独立分析之外,本基金还将充分借鉴国际专业预测机构的资源和判断,例如能源观察机构有国
际能源署(IEA)、美国能源信息署(EIA);基础金属及贵金属研究机构主要以黄金矿业服务公司
(GFMS)为首;农产品则有美国农业部、澳洲农业局。除此之外,权威券商的研究报告亦是重要参
考,如高盛、巴克莱等。
基本面分析是本基金商品配置的主要策略,但由于商品价格从历史来看具有较强的趋势性和周
期性,本基金将结合技术指标,如一个月价格动量等,对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战术调整。
3、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风险为主要考量,通过以下流程筛选 ETF。
(1)商品类 ETF 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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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资讯系统(如理柏、晨星、彭博等,视基金需要而定),搜集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商
品类 ETF 并对其进行多维的细分分类。按标的资产分,有 a)实物商品 ETF;b)商品衍生品 ETF;按
商品类别分,有追踪能源、基础金属、贵金属和农产品及单一商品种类的 ETF。
(2)ETF 流动性筛选
ETF 的流动性是最重要的筛选准则之一,本基金将考察以下方面对 ETF 进行筛选:
- ETF 规模,规模过小可能存在提前清算或变现成本过大的问题;辅以观察日均成交量及换
手率等指标;
- ETF 的做市活跃程度,主要观察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是否合理;
- ETF 的折溢价水平,折溢价水平直接决定了 ETF 的交易风险,而 ETF 标的资产的波动率则
决定了折溢价水平的合理区间。
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金规模假设对标的 ETF 进行市场冲击检验,把握 ETF 买卖的显性成本和
隐性成本。
(3)积极风险最小化
投资 ETF 的目标一般以获取其该 ETF 所追踪资产的收益,因此,ETF 净值与其标的资产价格之
间的差异愈小愈好,即追求积极风险最小化。本基金主要考察 ETF 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来考核
其积极风险。
(4)上市地及计价币别考量
现实投资环境下不得不考虑拟投资 ETF 的上市地分布和其计价币种。上市地分布过于分散,跨
越时区过多,易提高管理成本和交易风险;计价货币尽量以流动性好的主流货币为主,提高换汇效
率。
(5)总费用率控制
本基金还将比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较具竞争力的 ETF 品种,包括
其购买及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
(6)对手方风险控制
对于合成 ETF,本基金不仅将重点评估单个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并引鉴国际评级等其他第三方
评估报告,还将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集中化的对手方风险。
4、非上市基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 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投资于
跟踪某一或某几类商品走势的指数基金;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募基金的超额
收益。
(1)商品类非上市基金库的建设
与 ETF 库的建设一样,主要通过基金资讯系统搜集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商品类非上市基金并对
其进行多维的细分分类。分类方式除了上述 ETF 分类维度外,还包括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
金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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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量筛选:
本基金的量化筛选主要依次包括基金稳定性、收益性和风险调整绩效这三个方面。
稳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基金成立年限和基金经理变动情况,基金成立时间较短和基金经理变动频
繁的基金易缺乏业绩一致性。
收益性方面主要考察基金的短、中、长期业绩,并对其进行排序,选择其中短期业绩(3 个月
及 1 个月的回报率)排名靠前、中期业绩(6 个月及 1 年的回报率)及长期业绩(3 年回报率)突
出的基金;
单纯追求收益率可能导致本基金组合的风险定位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重点考察风险调整绩效,
如夏普比率和信息比率较高的基金,其单位风险收益较大。
(3)定性筛选:
定量筛选是基于过往数据的分析,而定性分析则可通过多种形式挖掘基金收益因素中更具延续
性、更具预测性的特质,以完善基金投资决策过程。
首先,评估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关于在任基金经理,将主要了解其投资年限及履历,过往投
资绩效、风险偏好程度及团队合作方式;关于投资团队,将主要了解其研究团队的人数、覆盖及所
拥有的资料库情况等;
其次,检视基金的操作逻辑:例如该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或兼有的逻辑、基金的战
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布局、组合构建方法论,等;
再次,了解市场前瞻:通过访谈、电话会议等知悉该基金经理对未来市场的看法及下一步操作
思路,例如对不同行业/地区/货币的配置将会相对基准超配或低配等;
最后,掌握风险管理流程:例如单一持股比例、单一行业比例、久期配比等。
5、股票投资策略
个股投资为本基金组合的卫星配置,仅在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行增强性投资。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偏向绩优蓝筹股,通过投资大市值股票来获取该股票所处产业或行业的整体平均表现。
6、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仅作战术性规避风险之用。当经济进入中期回调或衰退时,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降低组合波动性。具体而言,在衰退期,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国家信用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等,例如美国国债、七大工业国(G7)
发行的主权债券等;当经济出现复苏迹象时,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一般将因信用评级回升而有所表
现,在风险控制情况下将会适当配置。投资工具上,本基金既可直接投资于债券,亦可投资于债券
ETF 或基金。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标普高盛商品系列指数于 1991 年开始发布,具有较长的编制历史。该系列指数分为现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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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超额收益指数和总收益指数,其中总收益指数衡量了在保证金全额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假定
下指数标的期货合约所获得的总收益。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是当前国际市场上跟踪资金量最大
的商品指数之一,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该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交投活跃的实物商品期货合约构成。根据现行编制方法,标准
普尔公司每年确定该年被收入指数的合约数量,合约的筛选标准包括一般胜任条件和交易金额条
件。每种商品合约的权重主要根据该商品在过去 5 年全球的平均生产量计算,用以反映该商品在世
界经济中的地位。
该指数目前包含了 24 种商品,覆盖能源、基础金属、贵金属、农产品四个类别。按照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美元标价计算,各类商品在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的权重如下:
类别 美元权重
能源 66.5%
基础金属 8.3%
贵金属 3.4%
农产品 21.7%
合计 100%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基准的原因如下:
1、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商品类基金,
而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包含的成分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
性,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指数具有较好的投资可复制性。标普高盛商品总收益指数一般假定持有流动性最强的近月
合约,这种编制方法保证了基金管理人所赖以衡量业绩的基准是符合投资现实的;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由于该指数由标准普尔公司公开披露,易于观
察和计算,投资人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商品类基金,商品价格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因此,本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每月审议基金经理递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并就
提案内容进行决议。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根据定量及定性判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商品子行业配置比例形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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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配置提案,供月度投决会讨论。投决会就该提案有权驳回、修正。
基金经理须根据每月投决会形成的资产配置决议,对日常交易进行事前检查,以确保该资产配
置决议得到贯彻。
2、证券选择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即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和股票必须在此备选库中。
首先,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形成投资标的初选库。在此初选库范围内,投研人员
根据流动性观察、基本面研究等提交建议有关证券进入备选库的报告,由 QDII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其是否进入投资标的备选库。备选库形成后,管理人对库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进行出库和
入库的调整。
3、组合构建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建方面,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合同的各项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并依据基金投资风
格,从备选库中选取券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在初步组合形成后,管理人将利用数量化方法等对投
资组合进行优化。
投资组合回顾是管理人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步骤。本基金将定期回顾检验组合的业绩及风险数
据,以便对组合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控制。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
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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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境外基金投资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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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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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基金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为目的,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行融资、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投票权利时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
3、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日常运作非重要事项、持股比例较低、支付较高费
用等各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投票表决。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六)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对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管理,将从经纪商的选择、经纪商的考核、佣金政策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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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文档保存等各方面来加以规范。
1、证券交易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对经纪商的选择原则与标准如下所示: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
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格成
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证券交易经纪商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
量。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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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基本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
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
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
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
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执行总裁。
叶小琪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保
德信集团亚洲资产管理亚洲区区域总监、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法国
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零售业务总监。
郑美美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部处
长。现任保诚基金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
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京
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行
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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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
公司首席市场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
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
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
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李舒禾,台湾国立成功大学会计研究所硕士,历任台湾宝来投信指数投资部资深研究员、环球
市场投资部基金经理、期货信托处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吴雅楠,数量分析总监;
刘儒明先生,海外投资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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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
法规等信息;
9、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
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19、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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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
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
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
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
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
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
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
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
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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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
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
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
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
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7 文核准。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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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
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
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
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当日(T 日)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 5%,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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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886.62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的份额数为整数,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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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则总共可得
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每个基金账户在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每个基金账户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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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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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最近一个净值披露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上
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
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基金
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
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并获得
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
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九)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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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公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
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
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办理本基金场内及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
为纽交所群岛交易所(NYSE Arca)、伦敦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LSE)及多伦多交易
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 TSE)。(各交易所休市日信息将提前公布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上)。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
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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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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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以基
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 5%,且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
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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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
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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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9.14 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 46869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6869×1.050=49212.4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
份额 46869 份,退款 0.15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场
内基金份额赎回费不论持有期长短均为 0.5%),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金额为 10,94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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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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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监管机构备案,因上述(1)到(9)项和第(11)
项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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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经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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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基金时所发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
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税收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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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2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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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外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其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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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
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
管人。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如果使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的确定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否则基金
管理人可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
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
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采用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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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
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
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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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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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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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
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监管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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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选择、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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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使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或者属于依据本合同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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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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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
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
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
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家和
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
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
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
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
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
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
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
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
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
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
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
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
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
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
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1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
(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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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
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
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
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
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
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
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
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
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
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
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
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等 107 只证
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
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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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更
改名称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
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银香港(控股)的总资产为 1,811 亿美元,资本总额为 113.5 亿
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 55.2 亿美元,资本充足比率达 16.14%,托管资产规模达 589 亿美元。2010
年 12 月 31 日评级如下: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s A-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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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人: 殷宇飞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51085168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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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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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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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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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ywg.com.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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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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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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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萧伟强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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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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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
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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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使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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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协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
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2)按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
申报;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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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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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发布两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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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5、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
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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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
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7、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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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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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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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因此,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以商品主题投资为主,因此,投资于商品类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80%。就本基金合同而言,商品类基金是指业绩比较基准中 90%以上为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的基
金。商品主要指能源、贵金属、基础金属及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商品类基金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包括 ETF)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不得购买证券(不包括 ETF)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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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g)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b、境外基金投资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i)其他基金中基金;
(ii)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iii)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c、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d、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
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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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证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
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
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
足索赔需要。
e)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
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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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
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
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
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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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
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
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
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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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
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15:3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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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
日 18:00 之前将复核结果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
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
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
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
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
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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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
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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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信
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改
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
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
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
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
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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