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环境治理(LO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中证环境治理指数(LOF)A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 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 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中 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4 用途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要的手续费。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5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的情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容如下: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6 (2)部分延期赎回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 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二、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 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 现金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7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四、投资限制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1、组合限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8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除上述第(2)、(10)、(20)、(21)项另有 四、投资限制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1、组合限制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内容如下: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9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度报告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六)临时报告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