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海外中国互联网(LO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
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新增内容如下:
释义 1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3
出的修订
……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七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申购与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 七 部 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5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12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七 部 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 七 部 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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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当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事人及权利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义务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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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
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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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7)项投资比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第十五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9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九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基金的信息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披露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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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部 同步更新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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