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海外中国互联网(LO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交银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QDII)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中证海 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 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 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交银施罗德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 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 附件《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新增内容如下: 释义 1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3 出的修订 ……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七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申购与赎回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 七 部 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5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12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七 部 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新增内容如下: 申购与赎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第 七 部 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6 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当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事人及权利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义务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7 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中证海外中国互 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联网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内容如下: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8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7)项投资比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第十五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容如下: 9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九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基金的信息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 披露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内容如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内容如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部 同步更新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