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4-27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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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429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境外托管人为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为摩根大
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
4、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
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上述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十一、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
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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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币种为人民币。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
为 20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
利息)。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
超过2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
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
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20 亿元人
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
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
括利息)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
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
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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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在中登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若仅开立
了中登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还需开立中登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投资人欲场内认
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登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或“深交
所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
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
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
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场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场外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0 份。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
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
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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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或其他场外、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
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
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4 月 28 日《上海证券报》和 2015 年 4 月 29 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
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 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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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
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其中指
数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
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
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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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简称:交银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QDII-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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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简称:中国互联
基金代码:164906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8、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
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利息)。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
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
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
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20 亿元人
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
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
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
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
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之前提交的有
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末日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百分
比整数位:
20亿元人民币 - 截止前一日全部有效认购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公式中的
当日有效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投资人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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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业务。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十一、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
销售机构”中“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具体场内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十一、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
下“(三)销售机构”中“3、场内销售机构”章节。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减少或变更,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资格的销售机构也可办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止,期间面向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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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
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1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场外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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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
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
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认购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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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场外认购投资本基金 50,000 元,且该认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1.0%,则可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50,000 元
认购净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10.50/1.00=49,515.45 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场外认购,则投资 50,000 元本金,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可得到 49,515.45 份场外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 50,000 元,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0.2%,
则可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50,000 元
认购净金额=50,000/(1+0.2%)=49,900.20 元
认购费用=50,000-49,900.20=99.80 元
认购份额=49,900.20/1.00+10.50/1.00=49910.70 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则投资 50,000 元本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可得到 49910.70 份场外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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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申请份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申请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其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
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三: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认购费率为 1.0%,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1.00×(1+1.0%)×50,000=50,500.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0%=5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 份
该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5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50,500.00 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10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50,010 份。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2、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场内认购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除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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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3、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场外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场外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5、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0 份。
6、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7、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8、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销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场外认购的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首先需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
已经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可
同时办理。
(1)已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交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交所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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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2)没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交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
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若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
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可凭中登深圳基金账号到非
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注册确认,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已开立的中登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仅开立了
中登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还需开立中登的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
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
料:
1)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同名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名
栏需有签字);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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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
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0)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交易日下午 16:00 之前到账: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海外中国互联 LO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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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场外认
购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
行卡及各银行卡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对旗下发行基金在募集期间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的认购业务
申请实行认购费率优惠。基金原认购费率高于 0.6%(含 0.6%)的,认购费率按
各支付渠道的优惠折扣执行,但优惠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 0.6%;原
认购费率低于 0.6%的,或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部分支付渠道基金
认购费率不享受优惠费率,具体网上直销认购优惠支付渠道和费率请参见本公司
网站。
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②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人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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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个基金工作日 9:30-15:00,15:00 以后交易作为下一基金工作
日交易。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
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中登(深圳)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登(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
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时,在柜台交易需交以下材
料(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可以在网上银行操作):
(1)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2)个人投资者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认、申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
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个人投资者本人仅需持有已开通基金交易账户交通银行借记卡,可到交
通银行任一网点柜台办理开通网上基金交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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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销售银行
其他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各销售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销售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
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
要);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在本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5)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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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中心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 10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2、一般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赴直销网点或
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公章的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
有);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5)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6)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交银施罗德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8)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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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本直销中心留存,需正反两面盖
章);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公
章;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
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如需开通)。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开户所需材料,具体请见《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
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 16:00 之前已经划出: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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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
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在用途栏注明“用于认购交银海外中国互联 LOF”;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到金穗借记卡(单位卡)开户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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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每个基金工作日 9:30-15:00,15:00 以后交易作为下一基金工作
日交易。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
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中登(深圳)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登(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仅需在交通银行开通已有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
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销售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
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中登(深圳)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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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客户办理认、申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
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其他销售银行
其他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五)各销售券商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券商。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已开
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
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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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
要);
(2)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5)销售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销售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
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六、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
(一) 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
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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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前持开户所需资料到中登深圳分公司的开户办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
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 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认购申报时间
(9:15-11:30,13:00-15:00)。
2、资金账户: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
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
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
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七、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八、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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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九、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
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基金
存款账户。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
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
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十、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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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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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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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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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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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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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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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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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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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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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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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
内会员单位,具体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
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
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
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
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
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
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
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
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
原证券。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减少或变更,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
的销售机构也可办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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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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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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