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丰利: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9-12-28
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4
前 言 4
释 义 6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3
第六部分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43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97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8
2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1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2
3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4
基金合同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已届满,天弘丰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合
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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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丰利 A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A 份额。
丰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丰利 B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归丰利 B 享有,亏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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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限由丰利 B 承担;丰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
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丰利 A 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丰利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分级基金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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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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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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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 A 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 A 的
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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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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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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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基金名称为“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天弘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丰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丰利 A 和丰利 B 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丰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丰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 B 享有,亏
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 B 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丰利 A 的开放日
丰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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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丰利 B 的封闭期
丰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
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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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3∶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丰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丰利 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丰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丰利 A、丰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3∶1 的情形;如果丰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丰利
A、丰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3∶1 的情形。
(二)丰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丰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丰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丰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2、开放日
丰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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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丰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5 月 6 日、2012 年
11 月 6 日、2013 年 5 月 6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 年 5 月 6 日为非工作日,在
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 年 5 月 4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 年 5 月 4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丰利 B 的运作
1、丰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 B 享有,
亏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 B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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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发售
丰利 A、丰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利A和丰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开放日计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丰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T 日),设 Ta 为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
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 aT 1.0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17
基金合同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 日)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NAVaT FaT
NAVbT
Fb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丰利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丰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Ta
为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丰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 aT 1.0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18
基金合同
r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aT
FaT
2、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NAVaT FaT
NAVbT
Fb
上式中,在丰利 A 的非开放日, NAVaT 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 A 的开放日, NAVaT 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9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丰利 A、丰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
中,丰利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丰
利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丰利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的丰利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丰利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丰利 A 或丰利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
与丰利 A 和丰利 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利 A、丰利 B 进
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丰利 A、丰利 B 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20
基金合同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丰
利 A、丰利 B 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丰利 A、丰利 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丰利 B 先于丰利 A 结束募集,在丰利
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丰利 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丰利 B 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丰利 A 先于丰利 B 结束募集,丰利
A 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丰利 B 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丰利 A 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丰利 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1
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2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丰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利A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24
基金合同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5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丰利 A 的开放日对丰利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丰利 A 的
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利 A 的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基金合同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丰利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丰利 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丰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 A 的申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丰利 A 份额余额不超
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27
基金合同
丰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丰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丰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28
基金合同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丰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丰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9
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 的申
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丰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
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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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31
基金合同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指定媒介公告。
32
基金合同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33
基金合同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
《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4
基金合同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35
基金合同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36
基金合同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37
基金合同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
丰利 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丰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丰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丰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丰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38
基金合同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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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40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丰
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丰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丰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丰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丰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1
基金合同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丰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丰利 A、丰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43
基金合同
丰利 A 份额(或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丰利 A(或丰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 A(或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丰利 A(或丰利 B)的份额数×丰利 A 份额(或
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丰利 A、丰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丰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丰利 A 份额(或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丰利 A
(或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丰利A、丰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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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45
基金合同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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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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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10.3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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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9
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0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1
基金合同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53
基金合同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利 A、丰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54
基金合同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55
基金合同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56
基金合同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57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58
基金合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出席
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
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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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0
基金合同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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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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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按《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63
基金合同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64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5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66
基金合同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7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68
基金合同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挖掘信用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强基金获取
超额收益的能力。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
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并适度参与新股投资,力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
衡。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自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
券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比例,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
结构,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
况,并结合各信用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
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对各类信用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69
基金合同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
化等因素的研判,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
例。
(3)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信用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信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
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
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
模型,通过对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选择基
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赢利能力和成长前景的优质可转换债券构建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70
基金合同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
值。
3、国债及央行票据投资策略
国债及央行票据受货币政策、利率周期、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在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用久期管理、跨市场套利、回购套利、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投资组合,力求在控制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好的投
资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71
基金合同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2
基金合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 6、11、12 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丰利 A 为低风险、
73
基金合同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丰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4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75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76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77
基金合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
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
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
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78
基金合同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79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发生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首先负责
赔付,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在基金托管人提出了正确的复核意见但基金
80
基金合同
管理人未采纳的前提下,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法律法规对估值错误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1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82
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3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4
基金合同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街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5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87
基金合同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88
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89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丰利 A 的年收益率、丰
利 A 和丰利 B 的份额配比。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0
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丰利 A 办理申购、赎回;
19、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0、丰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1、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
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91
基金合同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丰利 A 和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2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93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4
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5
基金合同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6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可适用于本基金的各项交易规则。
97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8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9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0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101
基金合同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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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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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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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105
基金合同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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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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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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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利 A、丰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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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110
基金合同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11
基金合同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112
基金合同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113
基金合同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出
席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
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更换基金
114
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5
基金合同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16
基金合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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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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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9
基金合同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120
基金合同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6)、(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21
基金合同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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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23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124
基金合同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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