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丰利债券LOF: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2-25
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17:
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
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22,781,522.24 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 116,400,650.20 份,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2.25%,达到本次大会有效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16,400,650.20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
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1
基于充分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考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17:00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 2018 年 12 月 24 日的计票结果, 本次会
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8 年 12 月 24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10:30 复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基金合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进行修
订,并将后续对《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相关费率的调整事
项,将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 0.7%调整至 0.3%,将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 0.2%调
整为 0.1%,取消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增加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具体申
购费率如下表:
2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将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生效实施,即本基金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生效,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后续对《招募说明书》
予以更新。
四、备查文件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
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五、附件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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