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丰利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
2018-01-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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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丰利分级债券 ”或“本
基金“)于 2011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10 号文核准募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丰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丰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 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天弘丰利分级债券的条款外,
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
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对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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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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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61
七、基金的募集 ......................................... 6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8
九、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6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86
十二、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 8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90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2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3
十六、基金的业绩 ........................................ 6
十七、基金的财产 ........................................ 8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1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21
二十三、风险揭示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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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35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6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三十、备查文件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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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弘丰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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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或转型后的“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丰利 A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A 份额。
丰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丰利 B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归丰利 B 享有,亏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丰利 B 承担;丰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丰利 A 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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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丰利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分级基金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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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或《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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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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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 A 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 A 的
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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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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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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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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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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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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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
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2016年5月)、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天弘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乐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柴文婷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学位,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 年 10 月加盟天弘,历任交易员、研究员,
现任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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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柴文婷女士因休产假,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将暂不能正常履职。柴文婷女
士休假期间,本基金基金经理职责由本公司基金经理刘洋女士代为履行。
历任基金经理:刘冬先生,任职期间: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8 月期间。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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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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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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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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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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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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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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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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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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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 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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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张欣露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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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271192、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李卓凡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宋恒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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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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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盖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17
联系人:李冰洁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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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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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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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 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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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邓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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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付妍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sco.com.cn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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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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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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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蔡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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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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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王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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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吉亚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5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5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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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毛亚莉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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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6)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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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0)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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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热线: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6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jq.com.cn
(6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 -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97
联系人: 朱蕴涛
客服电话: 9558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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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hx168.com.cn
(6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8333 13826258965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7)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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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人代表: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1381103945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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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永健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7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赵彩玲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站:www.txsec.com
(7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 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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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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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myfund.com
(8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8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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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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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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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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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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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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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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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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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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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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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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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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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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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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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13424264100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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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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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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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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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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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dyxtw.com
(9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18640818930
联系人:姜焕洋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ziben.com
(97)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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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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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10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网址:www.wind.com.cn
(10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C 座 2 层 222 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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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011323441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10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 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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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18888952115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106)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07)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服: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0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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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95177
网址:www.sujijin.com
(109)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18521506916
联系人:黄鹏
客服: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1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4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徐盖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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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6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3∶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丰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丰利 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丰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丰利 A、丰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3∶1 的情形;如果丰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丰利
A、丰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3∶1 的情形。
2、丰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丰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丰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丰利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例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5%,则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5%=4.73%
(2)开放日
6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丰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丰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如,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5 月 22 日、2012
年 11 月 22 日、2013 年 5 月 22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3 年 5 月 22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对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丰利 B 的运作
(1)丰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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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丰利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 B 享
有,亏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 B 承担。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利 A 和丰利 B 的
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开放日计算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丰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T 日),设 Ta 为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
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 Fa T 为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a T
为 T 日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aT 1.0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63
招募说明书(更新)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 r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 aT
FaT
(2)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 T 为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 日)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NAVaT FaT
NAVbT
Fb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设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2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52
亿元,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0 亿份和 10 亿份,丰利 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丰利 A 年收益率为 4.73%。则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4.73%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 1 182 =1.02358521(元)
365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52 30 1.02358521 =2.12924437(元)
10
6、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
中,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丰利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64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丰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Ta
为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 T 为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 NAVa T 为 T 日丰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r
NAVaT 1.00 1 T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FaT 1.00 r
Ta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VT
NAV aT
FaT
(2)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 T 为 T 日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NAVaT FaT
NAVbT
Fb
上式中,在丰利 A 的非开放日, NAVa T 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丰利 A 的开放日, NAVa T 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6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设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 5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41 亿元,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0 亿份和 10 亿份,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
利 A 年收益率为 4.73%。则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4.73%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 1 50 =1.0065(元)
365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1 30 1.0065 =1.0805(元)
10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于转换基准日 2014 年 11 月 24 日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在指
定媒介公告的《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
更与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2014 年 11 月 21 日)、《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公告》(2014 年 11 月 26 日)、《天弘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2014 年 11 月 28 日)、《天弘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2014 年 12 月 3 日)、《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公告》(2014 年 12 月 3 日)。
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210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丰
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丰利 A 的募集期为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止,丰利 B 的募
集期为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和丰利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丰利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183,762,466.82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023 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共计 501,308.37 元人民币;丰利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83,574,000.00 元人
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11 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570,846.86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1,667,907,313.68 份基金份额,其中,丰利
A 为 1,184,263,775.19 份基金份额,丰利 B 为 483,643,538.49 份基金份额,已
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结束时,
丰利 A 与丰利 B 的份额配比为 2.44862937∶1。
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利A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利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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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丰利A已于2015年11月21日完成最后一次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已于
2015年11月24日完成运作方式的转换并更名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7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丰利 A 的开放日对丰利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利 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丰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5 月 22 日。
丰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11 月 22 日。
丰利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5 月 22 日。
丰利 A 的第四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丰利 A 的第五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
丰利 A 的第六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11 月 21 日。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规则)。
3、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丰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丰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丰利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丰利 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丰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丰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丰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 A 的申
72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丰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丰利 A 份额余额不超
过 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丰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丰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丰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 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丰利 A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7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丰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丰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4:在丰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丰利A,则其可得到的
丰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丰利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5:在丰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丰利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丰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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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申购丰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丰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丰利 A 的申
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
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丰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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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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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年12月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等业务;已于2017年8月25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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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注:原丰利 A、丰利 B 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丰
利 A、丰利 B 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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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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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8:如例6,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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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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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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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丰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丰利
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丰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丰利B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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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年12月5日开通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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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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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丰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丰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丰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丰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丰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丰利 B 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丰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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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丰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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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丰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或默
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丰利 A、丰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丰利 A 份额(或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丰利 A(或丰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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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丰利 A(或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丰利 A(或丰利 B)的份额数×丰利 A 份额(或
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丰利 A、丰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丰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丰利 A 份额(或丰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丰利 A
(或丰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
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丰利 A、丰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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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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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投资理念
挖掘信用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强基金获取
超额收益的能力。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
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并适度参与新股投资,力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自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
券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比例,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
结构,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信用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
素等的预测分析,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对各类信用债券金融工
具进行优化配置。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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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化等因素的研判,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
例。
(3)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信用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信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
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
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
模型,通过对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选择基
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赢利能力和成长前景的优质可转换债券构建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
值。
3、国债及央行票据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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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债及央行票据受货币政策、利率周期、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在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用久期管理、跨市场套利、回购套利、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投资组合,力求在控制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好的投
资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分析师根据对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走势、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新
股申购策略,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提出新股申购
所获得股票的卖出建议。
(2)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
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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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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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9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日内调整完毕。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丰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丰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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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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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0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4,019,116.20 97.35
其中:债券 444,019,116.20 97.3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8,122.51 0.54
8 其他资产 9,628,279.05 2.11
9 合计 456,095,517.7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57,000.00 7.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57,000.00 7.02
4 企业债券 234,306,116.20 54.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237,000.00 25.83
6 中期票据 20,064,000.00 4.7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49,455,000.00 11.59
9 其他 — —
10 合计 444,019,116.20 104.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09361 17浦发银行 500,000 49,455,000.00 11.59
CD361
2 011752038 17川交投 300,000 30,075,000.00 7.05
SCP003
3 122752 PR大丰港 600,000 30,066,000.00 7.04
4 011751090 17苏国信 300,000 30,039,000.00 7.04
SCP014
5 011762058 17大北农 300,000 30,033,000.00 7.04
SCP0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名称 金额
号
1 存出保证金 27,522.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34,431.93
5 应收申购款 66,324.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28,279.0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1月2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
较基准
净值增 长率标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 A① 准差 A 收益率
标准差
② ③
④
2011/11/23-
0.97% 0.11% 0.87% 0.11% 0.10% 0.00%
2011/12/31
2012/01/01-
16.70% 0.35% 0.37% 0.06% 16.33% 0.29%
2012/12/31
2013/01/01-
7.30% 0.61% -3.75% 0.08% 11.05% 0.53%
2013/12/31
2014/01/01-
24.01% 0.50% 7.57% 0.10% 16.44% 0.40%
2014/11/2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56.79% 0.49% 4.82% 0.09% 51.97% 0.40%
(2011/11/23)-
2014/11/24
自基金合同转换
日
-0.95% 0.65% -0.96% 0.15% 0.01% 0.50%
(2014/11/25)-
2014/12/31
6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01/01-
10.56% 0.10% 4.19% 0.08% 6.37% 0.02%
2015/12/31
2016/01/01-
2.15% 0.05% -1.63% 0.09% 3.78% -0.04%
2016/12/31
2017/01/01-
2.14% 0.03% -2.26% 0.07% 4.40% -0.04%
2017/9/30
自基金合同转换
日
14.25% 0.14% -0.79% 0.09% 15.04% 0.05%
(2014/11/25)-
2017/09/30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生效,本基金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三年
封闭期届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8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
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
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
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发生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首先负责
赔付,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在基金托管人提出了正确的复核意见但基金
管理人未采纳的前提下,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法律法规对估值错误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1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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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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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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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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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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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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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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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丰利 A 的年收益率、丰
利 A 和丰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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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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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丰利 A 办理申购、赎回;
(22)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丰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5)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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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丰利 A 和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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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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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品种,
同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还可能面临新股发
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丰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丰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丰利 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丰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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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并相应对丰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丰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丰利 A,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丰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
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
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
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丰利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丰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丰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
型为债券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丰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丰利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将归丰利 B 享有,亏损以丰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 B 承担,因
此,丰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
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丰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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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调整,丰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3∶1,由于丰利 A、丰利 B 将独
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3∶1,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丰利 B 封闭运作,丰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由于丰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丰利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丰利 A、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丰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丰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丰利 B 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但是,丰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丰利 B 份额,产生风险;丰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
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丰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丰利 B 上市交易后,投资者
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
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
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丰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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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丰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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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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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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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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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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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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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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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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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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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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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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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丰利 A、丰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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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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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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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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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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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出席
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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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参
加大会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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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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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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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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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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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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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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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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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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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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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丰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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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 45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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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持有现金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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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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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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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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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
人及时提醒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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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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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丰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丰利 A 与丰利 B 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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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利 A 的年收益率、丰利 A 与丰利 B 的份额配比、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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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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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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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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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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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丰利
A 的开放日、丰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丰利 A 的开放日、丰利
B 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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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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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 A
每次开放日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
益分配时,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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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5 月 24 日 销交易系统浦发银行直联渠道申购费率
指定媒介
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6 月 06 日
加肯特瑞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6 月 06 日 系统开通连连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并
指定媒介
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6 月 12 日 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指定媒介
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6 月 13 日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以及 指定媒介
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7 月 04 日
募说明书(更新) 指定媒介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7 月 04 日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7 月 21 日 直销柜台开展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指定媒介
公告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7 月 21 日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7 月 2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丰利债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8 月 24 日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定投
指定媒介
业务的公告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8 月 28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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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8 月 28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客服热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05 日
线的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恒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15 日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定投及
指定媒介
转换转入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江南农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20 日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及定
指定媒介
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2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民财
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27 日 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
指定媒介
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09 月 29 日 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09 日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
指定媒介
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
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2 日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指定媒介
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以 指定媒介
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指定媒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3 日 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
指定媒介
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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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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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十、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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