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中小板: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2012-05-23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 年 5 月 2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场内简称:申万中小)
基金主代码 1631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5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公告依据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2 年 5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2 年 5 月 28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申万中小 中小板 A 中小板 B
金简称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交 163111 150085 150086
易代码
下属分级基金的前 - - -
端交易代码
下属分级基金的后 - - -
端交易代码
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 是 否 否
放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注:1、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
方式对申万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前述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
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
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投资人在上述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
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份
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1
申购金额<1,000,000.00 1.20%
申购金额<5,000,000.00,申 0.70%
购金额>=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应在投资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4、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
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保持不变。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
的,应一次性赎回。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2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1.00(年) 0.50%
持有期限<2.00,持有期限>=1.00(年) 0.25%
持有期限>=2.00(年) 0.00%
注:1、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0%。
2、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
份额的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申万中小板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于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3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 63353816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
4
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刊登的公告或各销售网点的公
告为准。
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
者留意。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 A 份额
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申万中小
板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
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
赎回;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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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
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
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 2012 年 5 月 28 日起开通申万中小板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级运作期内变更
办理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变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上市交易、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在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申万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2 年 3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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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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