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08-23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2023年8月) 基金发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释义...................................................... 1 二、前言......................................................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3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8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2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 13 八、基金的成立............................................... 14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15 十、基金间转换............................................... 19 十一、基金交易............................................... 19 十二、基金的托管............................................. 19 十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0 十四、基金的登记业务......................................... 20 十五、基金的投资............................................. 21 十六、基金资产............................................... 24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2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2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2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30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33 二十三、违约责任............................................. 3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3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35 二十六、基金契约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36 二十七、其他事项............................................. 36 一、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者/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基金交易: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在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T日: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资源平等、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基金合同。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起,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募集设立。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对所有当事人均具备约束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以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后,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发起人简况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发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基金不能成立时承担基金全部募集费用,并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把已募集到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基金投资者;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基金发起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①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报酬; 3) 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相应权利; 6)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专业的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除基金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业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13) 按照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 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固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22)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24) 基金托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括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本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时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由资产相对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对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对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除基金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的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拨至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获取本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偿权;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表决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公告第一项“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由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进行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如下程序: 1、提名:若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由代表1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与新任基金管理人继任均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与新任基金托管人继任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前后两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新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单位发行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并在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 除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发行方式 采取直销和代销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理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机构批准,本基金可在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和交易,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或机构将作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二)发行时间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三)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法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认购前,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不得撤销。 (六)认购和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使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认购费用等于认购金额乘以所使用的认购费率。详细的认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七)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利息在本基金成立后归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九)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5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首次通过直销机构的认购最低限额为10万元,后续每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元。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如基金净认购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单位认购者人数不低于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宣告本基金成立;如果在设立募集期满时实际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认购者人数不足100人,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已收取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中本基金的临时认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五)本基金若依法成立,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成立公告书。 (六)本基金若依法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5、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T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管理人汇总清算帐户,再由管理人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请留意当地代销网点;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75%用于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于基金资产。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对应份额类别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如发生调整,则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实施。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间转换 在同一登记机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的原则如下: (一)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三)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 (四)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五)在发生转入基金限制申购或转出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 (六)由于本基金和转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率结构不一致,需支付的转换费率也有区别,具体转换程序及转换费率本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转换程序及转换费率,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交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在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可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交易。通过直销和代销系统认/申购的本基金,须将基金转托管到国内任意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后,才可在交易所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入的本基金亦可以转托管到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然后申请赎回。关于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系统中的交易、分红处理及跨市场转托管等业务将遵循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包括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如发现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委托销售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的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一)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 1、登记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登记人的义务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登记人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登记人的监督程序和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登记人的本基金登记业务进行监督,监督程序和方法如下: 发现基金登记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登记人限期纠正,基金登记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登记人改正。基金登记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登记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登记人限期纠正。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股票(流通市值排名前20%(含20%)的新上市股票一年内不列入流通市值市场平均值的计算)。本基金的其他股票投资还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0%到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20%到40%,现金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1)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 2)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3)上市公司基本面及发展前景; 4)证券市场走势及预期;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对各类别资产收益率和风险水平的合理预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包括总体资产配置建议、类别资产配置建议、个股/券种投资建议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结合对本基金投资相关因素的全局考虑,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3)本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的总体资产配置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相关建议,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本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3、组合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额的8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的股票投资策略,在专业化研究的基础上,将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的投资操作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收益。 股票投资组合包括中小盘股票组合和其他股票组合。中小盘股票组合通过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依据有效充分分散的原则构建。其他股票投资主要是参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以及根据市场情况的短期股票投资。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6、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收益率走势的预测,考虑债券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等因素,依据修正久期、凸性等指标,构建债券组合。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股票进行投资。基金选股采用PEG(其中PE是股票的静态市盈率,G是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定量指标,采用公司素质和财务状况作为定性指标。 (五)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的股票投资比较基准加上25%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股票投资比较基准采用中证7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比较基准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合同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一级账户,并在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二级账户,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的国债交易和清算。基金资产的账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若净值计算错误大于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认购期所发生的此类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基金认购期所发生的此类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费率的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计提。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费率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存款利息;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单位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划费用,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登记作业手续费,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和会计制度;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表决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信息披露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七)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因素;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由于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合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并致使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修改。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