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中小盘: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1月)
2020-01-20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0年1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基金资产保管 .........................................................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7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 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2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3
十一、信息披露 .......................................................... 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4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4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16
十六、禁止行为 .......................................................... 17
十七、违约责任 .......................................................... 17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 18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1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9
二十二、其他事项 ........................................................ 1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
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
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
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
理期限内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
验资户;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
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
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
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相关人员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
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
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转托管等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可以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
生特殊情况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他方式发送投资指令。
2.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
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
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
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
国证监会。
5.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
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2.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与发件人确认时开始生
效。
3.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投资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
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
失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向责任方索赔。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
位,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
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等合法结算凭证。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 资金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3. 证券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办理
时间以公告为准。
2.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以公告为准。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
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1. 发行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银
行帐户,基金托管人应在交通银行开设本基金验资临时户。本基金验资临时户
用于本基金成立验资,一旦基金成立,本基金验资临时户转为本基金银行账
户。
2. 认购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3. 基金托管人将验资报告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
(二)申购
1. T日,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
2. T+1日,登记注册人根据T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并更新基金持
有人数据库。登记注册人把有关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 T+2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销售机构的申购汇总款是否到
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将有效申购资金等计入相关科目。
(三)赎回
1. T日,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
2. T+l日,登记注册人按T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赎回金额,更新基金持有人
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 T+4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应付赎回款划往各销售
机构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1. 基金管理人将批准后的分红方案送基金托管人核实。核实后对外公告分
红方案。
2.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现金红利分配形式还是红利转购基金单
位。
3.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分红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在指定日
期将分红资金划往各销售机构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单位,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则需进行分红转购基金单位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2.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中期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
4. 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5.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进行复
核,并在收到后3日内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9.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
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各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
得,并负责保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
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
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
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
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
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2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
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2日内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
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2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
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2日内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金鹰”的字样。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 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 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托管费费率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
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
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与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
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
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
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
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
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一)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基金统一支付
赔偿金,基金托管人将赔偿金额的50%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三)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
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
确定处理原则。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下列第二十一条第2款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 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