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中小盘: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01-09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七月 重要提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9日《关于同意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5号)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4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摘要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摘要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115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09年93月30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93月30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转换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托管协议: 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 指2001 年4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托管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4年4月12日到2004年5月20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 40% 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2000 20%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 总计 1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伟文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越信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凌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董事兼副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投资银行广东省分行(现为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美国洛杉矶美华国际企业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大德支行行长,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城营业部、广州环市中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等。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5年8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战略发展部总监。 高燕女士,法学学士,从2005年9月29日起至今担任董事。历任北京金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新希望集团金融事业部高级经理等,现任新希望集团北京办总经理。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郭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讲师、教研室主任,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副教授、系副主任,现任湖南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曹萍女士,监事会召集人,经济学硕士,律师。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03年进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北京证券业协会理事长。 龙苏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研究总监,大学本科。历任南方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原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交易主管,广东强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 经济学博士,证券从业经历五年。曾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2007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等职,现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基金经理。龙苏云先生,副总经理,投研总监,大学本科,证券从业经历十六年。历任南方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原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交易主管,广东强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曾于2008年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4日担任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研总监,并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以及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龙苏云杨绍基先生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此外,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小组还配备了若干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协助基金经理从事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3、3、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龙苏云先生,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9月8日管理本基金; 刘保民先生,2007年11月13日至2008年12月24日管理本基金; 罗荣女士,2007年1月10日至2008年 1月23日管理本基金; 崔海鸿先生,2005年9月28日至2007年1月10日管理本基金; 汪旻杰先生,2004年5月27日至2005年9月28日管理本基金。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詹松茂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董事、总经理; 龙苏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投研总监,基金经理;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本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定期监察稽核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万亿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7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6月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荷银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目前在我国166个城市设有2636家营业网点。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8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6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54位。截止2008年末,交通银行总资产超过人民币2.6万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84.2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8年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建信优势动力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荷银成长股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泰达荷银稳定股票、泰达荷银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四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180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301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名 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416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021-962588 网址:www.gtja.com (1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5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1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网址:www.xyzq.com.cn (21)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2)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87320991、020-87320595 网址:www.gzs.com.cn (23)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名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 023-63786397 传真: 023-63786312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241 网址:www.swsc.com.cn (25)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22119351 网址:www.dgzq.com.cn (26)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7)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6338 网址:www.PA18.com (28)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70351 网址:www.scstock.com (2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联系人:魏海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67799 网址:www.hysec.com (35)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36)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2634400 网址:www.gyzq.com.cn (37)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9)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0)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名称: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43)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邮政编码:200041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4)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传真: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客服电话:010-85679238等 网址:www.cicc.com.cn (4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47)名 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站:www.cindasc.com (48)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 法定代表人:江亚芳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王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耀中广场11楼1106-111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雄溢 电话:020-83487300 传真:020-83486116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黎晓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 年6月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4 年7月9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T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管理人汇总清算帐户,再由管理人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请留意当地代销网点; 2、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本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手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申购费率为1.5%; 申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申购费率为1.2%; 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购费每笔1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5%; 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4%; 持有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年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3%; 持有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赎回费率为0.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 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10,000元,则: 申购费用=10000/(1+1.5%)×1.5% = 147.78元 申购份额=(10000-147.78)÷1.1=8956.56份 (2)赎回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例2:假如某一天,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某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为2年又3个月,则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3%,赎回费为10,000×1.2×0.3%=36元,赎回金额为:10,000×1.2-36=11964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以上例子中数据皆为假设,并不能作为判断基金可能收益的依据。)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如发生调整,则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后第1个工作日起实施。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负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转换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的原则如下: (一)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三) 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 (四)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五) 在发生转入基金限制申购或转出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 (六) 由于本基金和转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率结构不一致,需支付的转换费率也有区别,具体转换程序及转换费率本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转换程序及转换费率,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与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股票(流通市值排名前20%(含20%)的新上市股票一年内不列入流通市值市场平均值的计算)。本基金的其他股票投资还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0%到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20%到40%,现金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10%。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1)(1)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 (2)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3)上市公司基本面及发展前景; (4)证券市场走势及预期;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对各类别资产收益率和风险水平的合理预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包括总体资产配置建议、类别资产配置建议、个股/券种投资建议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结合对本基金投资相关因素的全局考虑,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3)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的总体资产配置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相关建议,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本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3、3、组合原则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6)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总额的80%; (7)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动的股票投资策略,在专业化研究的基础上,将系统的选股方法与积极的投资操作相结合,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收益。 股票投资组合包括中小盘股票组合和其他股票组合。中小盘股票组合通过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依据有效充分分散的原则构建。其他股票投资主要是参与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以及根据市场情况的短期股票投资。 5、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收益率走势的预测,考虑债券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等因素,依据修正久期、凸性等指标,构建债券组合。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股票进行投资。基金选股采用PEG(其中PE是股票的静态市盈率,G是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定量指标,采用公司素质和财务状况作为定性指标。 (五)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的股票投资比较基准加上25%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股票投资比较基准采用50%的中信标普200(中盘)指数收益率加50%的中信标普小盘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适中、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基金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合同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09年93月30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报告中所列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于2009年126月17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482,999,674.29 67.79% 其中:股票 482,999,674.29 67.79%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181,649,358.40 25.49% 其中:债券 181,649,358.40 25.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340,704.10 5.94% 6 其他资产 5,511,105.95 0.77% 7 合计 712,500,842.74 1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38,977,897.36 48.62% C0 食品、饮料 27,071,232.48 3.88% C1 纺织、服装、皮毛 40,704,835.00 5.84%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1,900,064.00 1.71%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9,602,353.00 4.25% C5 电子 29,893,363.98 4.29%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8,784,112.90 18.47% C8 医药、生物制品 71,021,936.00 10.1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3,039,646.08 3.3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761,040.00 2.12% I 金融、保险业 14,343,240.00 2.06% J 房地产业 26,539,683.59 3.81%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65,338,167.26 9.37% 合计 482,999,674.29 69.2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16 洪都航空 1,749,990 45,779,738.40 6.57% 2 600884 杉杉股份 2,670,500 31,698,835.00 4.55% 3 600521 华海药业 2,050,000 30,750,000.00 4.41% 4 600415 小商品城 722,100 28,595,160.00 4.10% 5 600388 龙净环保 1,169,262 27,863,513.46 4.00% 6 600380 健康元 3,434,992 27,479,936.00 3.94% 7 600195 中牧股份 1,425,552 27,071,232.48 3.88% 8 600858 银座股份 1,177,139 23,943,007.26 3.43% 9 002123 荣信股份 660,000 23,364,000.00 3.35% 10 002121 科陆电子 1,381,937 20,093,363.98 2.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1,649,358.40 26.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81,649,358.40 26.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0004 20国债⑷ 1,585,760 161,097,358.40 23.10% 2 010110 21国债⑽ 200,000 20,552,000.00 2.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88,840.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58,977.40 5 应收申购款 1,663,287.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11,105.9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权证投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权证。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5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5.27-2004.12.31 -5.71% 0.82% -13.57% 1.11% 7.86% -0.29% 2005.1.1-2005.12.31 -5.11% 1.07% -7.98% 1.19% 2.87% -0.12% 2006.1.1-2006.12.31 86.49% 1.20% 67.98% 1.15% 18.51% 0.05% 2007.1.1-2007.12.31 54.47% 1.82% 122.43% 1.90% -67.96% -0.08% 2008.1.1-2008.12.31 -35.03% 2.27% -50.04% 2.47% 15.01% -0.20% 2009.1.1-2009.6.30 56.72% 1.64% 52.95% 1.58% 3.77% 0.06% 2009.1.1-2009.9.30 49.93% 1.72% 51.66% 1.70% -1.73% 0.02% 2004.5.27-2009.9.30 151.06% 1.61% 124.75% 1.71% 26.31% -0.10% 金鹰中小盘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4年5月27日至2009年39月3130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三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五条(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3)组合原则中规定的各项比例,即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一级帐户,并在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二级账户,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的国债交易和清算。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若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大于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则相应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根据此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一)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予以公告; 8、8、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2、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1‰。 1、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详见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转换费 本基金尚未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有关转换费具体事项待本基金开通此项业务后另行公告。 (三)(三)基金的税收 1、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会计制度;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6、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四)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站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应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证券投资带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国民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和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术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中小盘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股票进行投资,虽然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策略和组合管理降低风险,但单个中小盘股票和大盘股票比较,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波动性。 (2)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冲击风险 中小盘股票的平均流通市值相对较小,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即对买卖成交的及时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会对其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从而有可能增加买入成本或减少投资盈利。 (3)股票选择风险 随着股票平均市值的增大,本基金可以选择投资的样本股票数量将增加,样本股票数量的偏多,对基金选股可能带来一定困难。 依据PEG指标的定量选股,需要对上市公司的未来成长性进行预期,预期的错误会影响股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本基金的定性选股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素质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期或判断,预期或判断的错误会影响股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7、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8、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对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相应权利; (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13)按照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7)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22) 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24)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本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置专业的基金托管部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除基金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帐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拨至专用帐户;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再次表决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1、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依据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写。本托管协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商业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张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发起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结算备付金一级账户,并在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二级帐户,办理本基金证券资金清算。 (2)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7、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半年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半年度对账单在每半年度结束后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人需要修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合作机构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等系统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09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财富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增加中国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140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国邮储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170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服务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05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证券开展定投业务并享有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170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定投业务并享有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江南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2209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因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湘财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72-3109 针对近期有不法机构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关于新增江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82-03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湘财证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发展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82-24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信达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关于新增国联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2-0410 针对近期有不法机构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申银万国证券非现场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2-07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关于参加江海证券网上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2-08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关于交通银行调整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02-11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深圳发展银行柜台定投业务及部分基金参加柜台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3-20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齐鲁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93-2905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1003-2906 针对近期有不法机构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齐鲁证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113-0624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参与中投证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03-252009-1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四)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