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7-11-2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LOF)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 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0 月 17 日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5 日《关于准予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36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2 §9 基金的投资.............................................................................................................................. 43 §10 基金的业绩............................................................................................................................ 53 §11 基金的财产 ............................................................................................................................ 54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70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20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6 §24 备查文件.............................................................................................................................. 107 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丰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 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1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 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 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 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 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男,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 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 部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招商证 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1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常 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1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男,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王刚,男,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助理组合经 理、产品经理;2014 年 5 月加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201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从事固定收益类产品 研究相关工作,现任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3 月 11 日至今)、招商丰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 至今)、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 渺、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1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 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1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1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1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2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2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2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2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2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2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2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436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止,共募 集 7,094,136,239.1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643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1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7.2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7.3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7.4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5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7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 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 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外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3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单笔 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则赎 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3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在场外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在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3,33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99999.6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 退款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如为场外投资者: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如为场内投资者,其适用费率恒定为 0.5%。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8.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3 基金的转换 4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 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 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 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 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4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成长性指标:过去两年和预计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资本支出、人员 招聘情况等。 2)盈利能力:毛利率、ROE、ROA、ROIC 等。 3)估值水平:PE、PEG、PB、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 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 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 位为主要目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谋求避险增收。 4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 “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 益。 9.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 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 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单利年化) 本基金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单利年化)为 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本基金为绝对收益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3%(单利年化)为业绩基准比较适宜。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4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1 权益投资 11,225,302.05 10.69 其中:股票 11,225,302.05 10.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5,969,514.20 81.88 其中:债券 85,969,514.20 81.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4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90,525.89 5.23 8 其他资产 2,307,459.23 2.20 9 合计 104,992,801.3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480.25 0.03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093,070.00 3.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3,925,341.52 3.77 业 J 金融业 3,172,410.28 3.0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225,302.05 10.7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998 九州通 198,500 4,093,070.00 3.93 4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 601688 华泰证券 98,294 2,223,410.28 2.14 3 002555 三七互娱 89,200 1,989,160.00 1.91 4 002624 完美世界 59,102 1,936,181.52 1.86 5 000776 广发证券 50,000 949,000.00 0.91 6 603619 中曼石油 1,525 34,480.25 0.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6,112,942.00 5.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5,000.00 9.6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996,572.20 2.88 8 同业存单 66,855,000.00 64.21 9 其他 - - 10 合计 85,969,514.20 82.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111794236 17 南京银行 CD064 200,000 19,114,000.00 18.36 2 111714192 17 江苏银行 CD192 200,000 19,104,000.00 18.35 17 广州农村商业银 3 111799947 200,000 19,086,000.00 18.33 行 CD120 4 011752047 17 铜陵有色 SCP001 100,000 10,005,000.00 9.61 5 111713073 17 浙商银行 CD073 100,000 9,551,000.00 9.1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 为主要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华泰证券(证券代码 60168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项 未履行审议程序,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有误,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公告称,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全国股转公司责 令改正。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公告称,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警示措施。 该证券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发布公告称,因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罚款、 警示、责令改正措施。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5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991.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8,432.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8,964.28 5 应收申购款 1,070.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07,459.2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2 15 天集 EB 1,161,356.00 1.12 2 120001 16 以岭 EB 1,128,217.00 1.08 3 113010 江南转债 706,999.20 0.68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 公 允 价 值 净 值 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号 (元) (%) 1 603619 中曼石油 34,480.25 0.03 新股锁定 5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5.04.17—2015.12.31 3.80% 0.10% 3.48% 0.01% 0.32% 0.09% 2016.01.01—2016.12.31 3.95% 0.19% 4.50% 0.01% -0.55% 0.18% 2017.01.01—2017.06.30 5.38% 0.19% 2.23% 0.01% 3.15% 0.18% 2017.01.01—2017.09.30 9.36% 0.26% 3.37% 0.01% 5.99% 0.25% 基金成立起至2017.09.30 18.00% 0.19% 11.34% 0.01% 6.66% 0.18%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 5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12.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基金份额的估值,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 估值错误的处理 5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6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6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网 站,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6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6.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6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 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 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将面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7.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7.4 信用风险 7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7.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 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因此股 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 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2、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 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如进行新股投资,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带来申购套利的风险。 17.6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 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7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7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18.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8.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18.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8.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7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7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7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8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8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8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8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8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19.3 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8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8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9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6 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7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0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0.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9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如不投资股指期货,则不受股指期货相关条款限制; 15)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9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9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97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98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99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10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0.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101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0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10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 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10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2017-04-19 动的公告 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21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17-04-22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4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2017-05-27 要 2017 年第 1 号 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2017-05-27 年第 1 号 6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民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2017-06-19 惠活动的公告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17-07-01 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17-07-03 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9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7-07-18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11 关于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的 2017-07-28 公告 12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13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 2017-08-29 要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率 2017-09-19 优惠活动的公告 105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06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9 日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