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9月20日修订)
2023-09-20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LOF)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1 第七部分 双债增强A的份额折算................................................................................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8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10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10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31、双债增强A: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A份额。双债增强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32、双债增强B: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双债增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 33、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4、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不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5、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与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37、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6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虚拟清算: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基金份额的类别: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74、C类、D类、I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或“I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类、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基金名称为“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并在合适的时机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首次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债增强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5亿元,双债增强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5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债增强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债增强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并在合适的时机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九、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债增强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不折算)。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债增强 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其开放日、折算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双债增强B将于合适时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或“I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类、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设置多种基金份额类别的,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申请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E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债增强A的每次开放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双债增强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债增强 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债增强 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双债增强 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月10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6月9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6月9日,以此类推。2013年6月9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6月7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6月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双债增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计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债增强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 T a为自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 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 Ta为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 NUM Tb 为T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T日全部双债增强 A份额应计收益 ? NUM ? 1 .00 ? r ? T Ta 365 a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AV ? 1 .00 ? (1 ? r ? T ) Ta 365 a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Ta ?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 Tb 为双债增强B封闭期届满日(T 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T ? NAV Ta ? NUM Ta NAV Tb ? MAX [ ,0 ] NUM Tb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内,在双债增强 A的非开放日(T日),设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AV ? 1 .00 ? (1 ? r ? T ) Ta 365 a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Ta ?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 Tb 为T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双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T ? NAV Ta ? NUM Ta NAV Tb ? MAX [ ,0 ] NUM Tb 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债增强 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债增强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债增强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双债增强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双债增强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双债增强A或双债增强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的发售方式和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债增强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5亿元,双债增强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5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债增强 B 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债增强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债增强A和场外双债增强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双债增强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双债增强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债增强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对双债增强A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债增强 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双债增强 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债增强 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双债增强A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双债增强 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债增强A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 A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 A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债增强 A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债增强 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债增强A申购和赎回申请。双债增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债增强A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双债增强A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债增强A份额净值确定。双债增强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双债增强A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双债增强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债增强 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债增强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债增强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双债增强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双债增强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债增强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债增强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双债增强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择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债增强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债增强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债增强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C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择机申请双债增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债增强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双债增强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双债增强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双债增强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双债增强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双债增强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债增强A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A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将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双债增强A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换期,可在转换期间暂停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A份额(或双债增强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债增强A(或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A(或双债增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增强A(或双债增强B)的份额数×双债增强A份额(或双债增强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债增强A 份额(或双债增强B 份额)的转换比率、双债增强A(或双债增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及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则由出席大会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下同),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各自基金份额的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的回顾、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给出了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型、杠铃型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部分。债券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因可转债转股获得的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择机卖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中债综合指数和天相可转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A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B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年届满日收取,2年届满日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转型后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双债增强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双债增强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8、双债增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双债增强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债增强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