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2020-05-25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LOF)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 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D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 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9580) (1)D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D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65 日 1.5% N≥365 日 0% (4)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 C 类、E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新增 D 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涉及增加 D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 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进行如下修改: 将原表述: “74、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修改为: “74、C 类、D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或“D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中 将原表述: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设置多种基金份额类别的,各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申请交易所 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修改为: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或“D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设置多种基金份额类别的,各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申请交易所 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将原表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 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 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4、在《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中 将原表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 5、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将原表述: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修改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6、在《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 则 ……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 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 则 ……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托管协议。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 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