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增强(LOF):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LOF)
关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 释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投资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 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 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封面 金合同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集中度的情形。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资 ……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 基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基金资产的 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 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7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金资产的 7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 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证券总和的 10%;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 证券总和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