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证大宗商品指数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2016-02-05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3 月 5 日《关于核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8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五年内为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8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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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3
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53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75
十九、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84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二十二、风险揭示与管理 ............................................................................................................. 9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九、备查文件.......................................................................................................................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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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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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
额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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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基础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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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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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
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
交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购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行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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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
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标的指数 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分级运作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五年的对应日之期间,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
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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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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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六十三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偏股混合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
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移动互联
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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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庆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体
育文化休闲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丰融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境远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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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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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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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男,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FRM。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风险管理部助理数量分析师、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风控经理、副总监,主要负责
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研究等工作,现任
全球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0 年 6
月 22 日至今)、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0 年 12 月 8 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1 年 6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 年 6 月 28 日至今)、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2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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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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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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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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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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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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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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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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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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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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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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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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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6)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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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8)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9)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10)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11)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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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3)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4)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15)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6)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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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18)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19)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20)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21)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陈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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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3)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4)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25)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26)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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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8)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29)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30) 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31)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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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33)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4)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5)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6)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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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静
(37)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38)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联系人:王霈霈
(39)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40) 代销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68717150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张曼
(41)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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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黎元春
(42)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43)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44)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45)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46)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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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47)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48)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49)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人代表: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50)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51)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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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52)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53)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54)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55)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56)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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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文婕
(57)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58)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59)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60)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61)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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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宁
(62)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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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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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其中,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不同。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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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
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当年 1 月 1 日时点执行的利息税率
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金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净资产。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分别计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总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
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
的权利,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分级运作期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
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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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
净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A 1 R T N
NAV B 2 NAV商品 NAV A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NAV商品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为T
日每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R
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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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28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5 月 21 日到 2012 年 6 月 21 日止,共募
集 1,063,256,320.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752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八、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
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场内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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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
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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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在办
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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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
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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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
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额 =59288.54/1.068=55513.61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则可得到 55513.61 份基金份额。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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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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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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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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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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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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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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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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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中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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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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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
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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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
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
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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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
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
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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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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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属于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8,114,871.83 92.88
其中:股票 298,114,871.83 92.8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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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672,786.84 6.44
7 其他资产 2,167,801.71 0.68
8 合计 320,955,460.3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40,913.50 3.22
B 采矿业 97,969,708.98 31.10
C 制造业 182,831,970.39 58.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172,278.96 2.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8,114,871.83 94.6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203 海亮股份 1,786,726 11,917,462.42 3.78
2 002018 华信国际 510,529 11,047,847.56 3.51
3 000630 铜陵有色 4,653,995 10,750,728.45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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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0277 亿利能源 1,139,889 9,495,275.37 3.01
5 603993 洛阳钼业 780,378 8,147,146.32 2.59
6 000688 建新矿业 932,528 8,085,017.76 2.57
7 000519 江南红箭 579,982 5,666,424.14 1.80
8 600160 巨化股份 379,868 4,668,577.72 1.48
9 600737 中粮屯河 275,044 3,735,097.52 1.19
10 002466 天齐锂业 58,558 3,714,919.52 1.18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
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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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9,454.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53,542.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29.40
5 应收申购款 20,874.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7,801.7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2203 海亮股份 11,917,462.42 3.78 重大事项
2 002018 华信国际 11,047,847.56 3.51 重大事项
3 000630 铜陵有色 10,750,728.45 3.41 重大事项
4 600277 亿利能源 9,495,275.37 3.01 重大事项
5 000688 建新矿业 8,085,017.76 2.57 重大事项
6 000519 江南红箭 5,666,424.14 1.80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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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06.28-2012.12.31 -2.50% 1.39% -4.86% 1.56% 2.36% -0.17%
2013.01.01-2013.12.31 -20.23% 1.43% -19.83% 1.44% -0.40% -0.01%
2014.01.01-2014.12.31 25.77% 1.23% 28.64% 1.24% -2.87% -0.01%
2015.01.01-2015.06.30 41.59% 2.25% 43.93% 2.25% -2.34% 0.00%
2015.01.01-2015.09.30 -10.14% 3.22% -1.98% 2.87% -8.16% 0.35%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5.09.30 -12.11% 1.94% -3.82% 1.84% -8.28% 0.10%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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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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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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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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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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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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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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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后,如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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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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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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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将按 1 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
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分配给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持有人。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获得新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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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数
NAV商品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2 NUM 商品
前 前 前
NAV商品
后
前
NUM 商品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 NUM A (NAV A 1.000)
前 前
后
NAV商品
其中:
NAV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NUM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AV商品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 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NAV商品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2 NUM 商品
前 前 前
NAV商品
后
前
NUM 商品
前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
后
2 NAV商品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 +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NAV商品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 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天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5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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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②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30 亿份
NAV商品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2 NUM 商品
前 前 前
NAV商品
后
前
NUM 商品
=[7,458,000,000-(1.058000000-1.000)/2×5,500,000,000]/5,500,000,000 = 1.327 元
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 NUM A (NAV A 1.000)
前 前
后
NAV商品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27 = 131,122,833.46 份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为 131,122,833 份;持有的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为 30 亿份。
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
前
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
后
2 NAV商品
=5,000,000,000/2 ×(1.058000000 - 1.000)/1.327 = 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 + 场外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5,000,000,000 + 109,269,027.88 =
5,109,269,027.88 份
前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NUM 商品 NAV A前 1.000
后
2 NAV商品
=500,000,000/2 ×(1.058000000 - 1.000)/1.327 = 10,926,902.79
取整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 +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 500,000,000 +
10,926,902 = 510,926,902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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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1、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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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后A NUM前A
NUM A前 (NAV A前 1.000)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1.000
其中:
NAV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NUM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NUM后B NUM后A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数量
NUM B前 (NAV B前 1.000)
=
1.000
其中:
NAVB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
NUM B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NAV商品 NUM 商品
前 前
NUM 商品
后
1.000
其中:
前
NAV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 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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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NUM 商品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或参考净值 或参考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10,000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额+新增300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10,000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额+新增20,100 份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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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等。
NAV B前 NUM B前
NUM B后
1.000
其中:
NAVB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
NUM B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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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后A NUM后B
NUM A前 NAV A前 NUM A后 1.000
场内新增
NUM 商品
1.000
其中:
NUM A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后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NUM 商品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NAV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NUM A前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NAV商品 NUM 商品
前 前
NUM 后
商品
1.000
其中:
前
NAV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
前
NUM 商品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商品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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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或参考净值 或参考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0.639000000元 10,000 份 1.000 元 6,390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480份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新增7,820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0.24800000元 10,000 份 1.000 元 2,480份招商中证商品B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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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存续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
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二)转换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场外的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外份额,原场内的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份额转换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
用。基金份额转换后,收益分配原则参照当时同类基金的规定执行。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原场外的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自动变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外份额,原场内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自动变
更成为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处理。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中证商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中
证商品指数基金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数×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指数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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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招商中证商品指数基金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本基
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本基金将按照本节“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存续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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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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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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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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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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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
(29)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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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
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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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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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
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
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
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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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分级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
幅度将大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净值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持有人将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因此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本基金合同运作满五年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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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
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
买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或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通过转
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
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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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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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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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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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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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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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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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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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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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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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终止运作,全部转换成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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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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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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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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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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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参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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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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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不变。
基金份额转换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不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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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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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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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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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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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大宗商品股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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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f、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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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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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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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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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的份额转
换比例,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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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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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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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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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招商中证商品份额、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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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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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为 15 年。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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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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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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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场
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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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12/23
2、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1/30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11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9
5、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手机、网上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
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9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0/16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3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9/16
10、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9/16
1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7
12、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13、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8/26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6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5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24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1
1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8/19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12
20、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五年第二号)
2015/8/10
21、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五年第二
号)20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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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微信 0 元购”活动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7
2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5
2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2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28
28、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2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10
3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9
3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8
3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7
3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7/7
3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4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3
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2
3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1
3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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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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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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