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封闭:增加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并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
2015-05-07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并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的公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封闭”,场内简称“招商信用”,基金代码“161713”)于2010年6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含五年)为封闭期。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封闭期届满日前应就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能决定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更好的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证基金持有人的选择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应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管理人决定就封闭期届满后可能发生的转换运作方式的情况增加一个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本次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的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至7月29日。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内分阶段开放赎回、申购等业务,投资者可以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内行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本次过渡期具体时间安排见届时相关公告。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的有效实施,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
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投资者可访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是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一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原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五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修改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后进入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或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届满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无需每隔五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及其他章节对应部分做同样修改。
二、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原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
修改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原为: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修改为:
“在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过渡期内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中如果与以上修改内容对应的部分,一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