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封闭: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
2012-02-07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0年5月14日《关于核准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0〕64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前 ,
本基金管理人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并通过决议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
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
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12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1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月11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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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2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29
九、基金的投资...............................................................30
十、基金的业绩...............................................................40
十一、基金的财产.............................................................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50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1
二十五、备查文件.............................................................9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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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信
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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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
所会员单位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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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6、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
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51、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
内基金交易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
为 TA 系统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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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0755)83196351
传 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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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
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 年 5 月 22 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
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
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
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
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77 亿 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
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
码 600999)。
公司外方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
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 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 2010 年《财
富》杂志 500 强排名第 12 位,投资业务遍及 33 个国家。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 、
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二十二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一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二十一只,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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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
传 媒 产 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
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 年至 1988 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
司长;1992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
局长;1999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197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 1989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
经贸参赞);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1999 年 1 月
至 2001 年 5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 ING 资
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2009 年 3 月至今,任 ING 亚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邓晓力,女,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T&T 任市场科
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
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
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副总裁,分管财务部、风险控制部、清算中心、培训中心。现任本公司董事。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郑文光,男,美国寿险管理学会寿险管理院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73
年至 1984 年间先后担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香港区副总裁助理、市场拓展部经理、
副总裁(营业部)等职务;1984 年至 2000 年间先后担任安泰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
公司助理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2000 年至 2009 年间担任 ING 集团亚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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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地区总经理。1988 年至今担任香港海港扶轮社社员;1999 年至今担任香港
童军总会筲箕湾区会会长;2010 年至今担任交通康联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
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
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
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
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周语菡,女,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
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 ASI 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
美国 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
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
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
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集集团,出
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2008 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HK0133)之
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会计师。1981 年 07 月――1983 年 11 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
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
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 年 12 月――2009 年 04 月 ,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富而德律师事
务所任见习律师;2008 年 6 月至今在 ING 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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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
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
路明,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199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交易主管职务;2005 年加入东方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交易总监职务; 2006 年 7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首席交易员,现任交易部总监,公司
监事。
杨奕,男,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BA 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
业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
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
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生章,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
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 2002 年起参与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 15 年
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2 月加入招商基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武泽,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 2000 年
6 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 年 2 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 。
2003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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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强,男,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
师、债券销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监、基金经理。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09 年 8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9 日)。现任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1 年 9 月 1 日至今)、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0 年 6 月 25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张国强、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负责人袁野、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杨渺、
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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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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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
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
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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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
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
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
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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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
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
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
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
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
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
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
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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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
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
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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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
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116只,包括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
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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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
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
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 银 施
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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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
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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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 话 :( 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2001 室
电 话 :( 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 话 :( 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 0755)83196360
备 用传 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传真:010-85109219
电话:95599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 :( 0755)82960223
传 真 :( 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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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 话 :( 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董文浩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 话 :(021)61418888
传 真 :(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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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曾浩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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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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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
基金继续封闭五年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
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招商基金授权的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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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
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业务
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赎回开放日前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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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
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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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续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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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
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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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条及第(6)条所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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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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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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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五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
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
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五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后
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
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五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就该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是否
继续封闭五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金合同》
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本基金运作方式作出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品种,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在追求长
期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走势,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充分挖
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 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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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
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投资级别以上
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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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
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状况、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
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
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
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
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因素分析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表进行。债券投资策略表是
结合宏观策略表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评分表。在具体投资研究工作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主要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
求等因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
变动、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
的回顾、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债券投资策略表以定量打分的形式给出了下一
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债券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结
果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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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
采用子弹、杠铃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
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
曲线变化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好,企业
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
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
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
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
业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
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
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
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
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
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
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进行。该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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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模型两部分。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析模型
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
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
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
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
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
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
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
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
债的股性特征。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会充分借鉴基金
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
资产。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
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获取较好收益。
在新股研究与定价上,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自身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
过行业研究、个股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 ,
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提供决策建议。
在新股申购上,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
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力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具体
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新股申购。
在新股变现上,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
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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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固定收益部通过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债券模
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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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
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投资级别以
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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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1,066,343.30 2.49
其中:股票 81,066,343.30 2.49
2 固定收益投资 3,036,383,814.29 93.20
其中:债券 3,036,383,814.29 93.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054,928.99 1.72
6 其他资产 84,308,465.88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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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计 3,257,813,552.4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3,354,343.30 2.59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3,284,021.76 0.16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18,081,000.00 0.88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31,989,321.54 1.55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7,712,000.00 1.3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1,066,343.30 3.9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1 300244 迪安诊断 640,000 27,712,000.00 1.34
2 002613 北玻股份 1,675,000 22,880,500.00 1.11
3 300242 明家科技 1,260,000 18,081,000.00 0.88
4 601908 京运通 290,738 9,108,821.54 0.44
5 601996 丰林集团 251,072 3,284,021.76 0.1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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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949,795,000.00 46.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1,412,000.00 13.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1,412,000.00 13.16
4 企业债券 1,121,015,528.30 54.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39,183,000.00 26.15
6 中期票据 148,073,000.00 7.18
7 可转债 6,905,285.99 0.33
8 其他 - -
9 合计 3,036,383,814.29 147.2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9116 11 国债 16 6,000,000 607,920,000.00 29.48
2 019110 11 国债 10 2,000,000 195,400,000.00 9.48
3 041162006 11 云铜 CP001 1,500,000 150,150,000.00 7.28
4 080216 08 国开 16 1,200,000 121,992,000.00 5.92
5 041161005 11 中南方 CP002 1,200,000 120,312,000.00 5.8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656,941.10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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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50,337,914.9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63,609.83
8 其他 -
9 合计 84,308,465.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0003 新钢转债 4,944,653.90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明
1 300244 迪安诊断 27,712,000.00 1.34 新股锁定
2 002613 北玻股份 22,880,500.00 1.11 新股锁定
3 300242 明家科技 18,081,000.00 0.88 新股锁定
4 601908 京运通 9,108,821.54 0.44 新股锁定
5 601996 丰林集团 3,284,021.76 0.16 新股锁定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额净值 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收益率
② 准差④
① ③
2010.06.25-2010.12.31 3.16% 0.33% -0.54% 0.08% 3.70% 0.25%
2011.01.01-2011.06.30 1.90% 0.18% 1.16% 0.06% 0.74%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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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1-2011.09.30 -1.93% 0.23% 1.48% 0.07% -3.41%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1.09.30 1.16% 0.27% 0.93% 0.07% 0.23% 0.2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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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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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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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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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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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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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至少 1 次,每
年至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70%。并且,封闭期间
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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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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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制定媒体或报刊上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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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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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四)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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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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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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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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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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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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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风险承受
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
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
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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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
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
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
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
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
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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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
工具,这些品种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
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之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但可在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间,若出现
基金折价现象,本基金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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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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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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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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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
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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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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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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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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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的封闭期限;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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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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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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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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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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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
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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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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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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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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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
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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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
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投资级别以上
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
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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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投资级别
以上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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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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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
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
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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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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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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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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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协议规定的净值披露日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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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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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
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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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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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
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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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的发送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三种。客
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修改发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发
送形式。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场外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的默认发送方式为纸质邮寄,原则上一年至少寄送
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
对账单寄送的情况下,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客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通过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
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
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
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
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6、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二)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
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场外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
场外基金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三)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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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理财论坛等多项
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 BBS 论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四)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持有人可
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 、
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
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
行处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2011-12-21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1-12-7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2011-10-28
4、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1-10-25
5、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 09 江阴债进行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1-9-22
6、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8-26
7、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2011-8-26
8、招商信用添利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一年第二号)2011-8-6
9、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一年第二号)2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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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1-7-2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
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信用债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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