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原油:合同生效公告
2016-12-20
易方达原油人民币A(QDII)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2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易方达原油(QDII-LOF-FOF)(场内简称:原油基金) 基金主代码 16112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2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公告依据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易 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 方 达 原 油 易 方 达 原 油 (QDII-LOF-FOF)A (QDII-LOF-F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129 003321 注:易方达原油A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161129,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为003322;易方达原油C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3321,美元基金份额基 金代码为003323。 2.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89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16年12月5日 至2016年12月12日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6年12月15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766 易 方 达 原 油 易 方 达 原 油 份额级别 ( QDII-LOF-F ( QDII-LOF-F 合计 OF)A OF)C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69,881,970.18 233,202,917.29 303,084,887.47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4,339.12 23,120.01 27,459.13 元) 募集份额(单位: 有效认购份额 69,881,970.18 233,202,917.29 303,084,887.47 份) 利息结转的份额 4,339.12 23,120.01 27,459.13 合计 69,886,309.30 233,226,037.30 303,112,346.60 其中:募集期间基 认购的基金份额 0.00 0.00 0.00 金管理人运用固 (单位:份) 有资金认购本基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0.00% 金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 - - - 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 认购的基金份额 9,469.26 25,632.46 35,101.72 金管理人的从业 (单位:份) 人员认购本基金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135% 0.0110% 0.0116% 情况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6年12月19 日 注:(1)本次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份额的人民币净认购金额为67,835,651.46人民币元、人民币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4,328.74人民币元,美元净认购金额为296,198.77美元、美元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1.50美元。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份额的人民币净认购金额为231,703,934.59人民币元、人民币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23,111.77人民币元,美元净认购金额为216,973.44美元、美元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1.19美元。上表中“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合计数(单位是人民币元),其中美元金额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即1美元对人民币6.9086元折算为人民币。 (2)人民币基金份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美元基金份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0.14474713美元计算(即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 A 类基金份额共计69,886,309.30份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额为67,839,980.20份、美元份额为2,046,329.10份,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C类基金份额共计233,226,037.30份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额为231,727,046.36份、美元份额为1,498,990.94份。 (3)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34,830,672.00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68,281,674.60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5)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的日期或开放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