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普生物: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03-31
易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标普生 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98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 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 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 风险、信用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 风险、法务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5)本基 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6)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 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 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2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0 第七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 43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65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81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85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54 I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5、《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美元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 4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 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 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 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5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行为 5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5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 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 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 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 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 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 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 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 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 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 响。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生物科技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 景气度变化等影响生物科技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7 相应调整。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基金管理人认 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 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7)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 的现金变动等。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提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8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 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 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8、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 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 等风险。 9、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市开 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 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10.、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 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 准确负责。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 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终止履行托管职责的风险 9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裁规 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财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 查。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如新任境外托管人、临 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由此可能影响基金资产的正常运作或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 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 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 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 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 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 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 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 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 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 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 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 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 10 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 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 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 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 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等,同时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固定收益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及 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 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 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等;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或赎回基金等。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11 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 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 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 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 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 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12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 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 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 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 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 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 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 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 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 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 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 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 投资决策。 六、 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13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 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 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 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 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 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以及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 15 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 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赎回而持有较多现金,基于 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 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 置结构。在进行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 限制。 3、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 市场工具,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减少现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等操作问题,本基金将保留 一定的现金,用于满足赎回资金及证券交易的交收要求,可能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指 数跟踪。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品降低现金持仓对跟踪效果 的影响。 (2)投资替代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导致本基金不能完全按照标的 指数的构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 16 股票的情形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个股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 品,进行投资替代。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价格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17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 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 略。 3)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 整策略。 4)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 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 参考。 (5)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七、 投资禁止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8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 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9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 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7)、(8)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 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21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 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 包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 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 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 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 22 组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按制度进行汇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 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 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 衍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 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 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 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 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 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 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 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等; 23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 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 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 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 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 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 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 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 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 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 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 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 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392,679.32 91.60 其中:普通股 71,392,679.32 91.60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331,753.19 0.4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5,117,052.06 6.57 合计 8 其他资产 1,099,534.31 1.41 9 合计 77,941,018.88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71,392,679.32 93.92 合计 71,392,679.32 93.92 25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 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71,392,679.32 93.92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71,392,679.32 93.9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所 占基 属 金资 国 公允价值 序 公司名称(英 公司名称 证券 所在证 数量 产净 家 (人民币 号 文) (中文) 代码 值比 券市场 (股) ( 元) 例 地 (%) 区) 纳斯达 MiratiTherap MRTX 美 1,376,297. 1 - 克证券 1,531 1.81 euticsInc US 国 25 交易所 纳斯达 ExactScience EXAS 美 1,271,608. 2 - 克证券 1,971 1.67 sCorp US 国 34 交易所 3 BioMarinPhar - BMRN 纳斯达 美 2,144 1,264,612. 1.66 26 maceuticalIn US 克证券 国 05 c 交易所 InterceptPha 纳斯达 ICPT 美 1,244,002. 4 rmaceuticals - 克证券 1,439 1.64 US 国 12 Inc 交易所 GlobalBloodT 纳斯达 GBTU 美 1,239,392. 5 herapeuticsI - 克证券 2,235 1.63 S 国 74 nc 交易所 纳斯达 AMGN 美 1,220,952. 6 AmgenInc - 克证券 726 1.61 US 国 34 交易所 纳斯达 TheMedicines MDCO 美 1,209,411. 7 - 克证券 2,041 1.59 Company US 国 75 交易所 纽约证 ABBV 美 1,208,167. 8 AbbVieInc - 券交易 1,956 1.59 US 国 90 所 纳斯达 SeattleGenet SGEN 美 1,202,824. 9 - 克证券 1,509 1.58 icsInc US 国 82 交易所 纳斯达 1 BIIB 美 1,198,557. BiogenInc - 克证券 579 1.58 0 US 国 69 交易所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 细 2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 基 运 公允价值 金资 序 金 作 基金名称 管理人 (人民币 产净 号 类 方 元) 值比 型 式 例(%) 开 1 SPDRS&PBiotechETF ETF 放 SSgAFundsManagementInc 331,753.19 0.44 式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6.35 5 应收申购款 1,098,917.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9,534.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8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1) 标准差(2) (3) (4)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6 -0.14% 0.13% -2.30% 1.48% 2.16% -1.35%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23.23% 1.31% 33.40% 1.42% -10.17% -0.11%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51% 1.97% -10.08% 1.98% -1.43% -0.01%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0.31% 1.64% 32.55% 1.64% -2.24% 0.00%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9 41.91% 1.65% 55.35% 1.69% -13.44% -0.04% 年 12 月 31 日 注:(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2)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 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0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 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 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 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 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 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 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 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 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 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31 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 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 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 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 事务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 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 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纪委委 员、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 脱钩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处置办处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 32 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拓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 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 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 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 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 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 33 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 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 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 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 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 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 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34 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 道富集团 Middle Office 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 级金融数据分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 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 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35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林伟斌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汪兰英女士、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汪兰英女士,同上。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 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 36 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 50 3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8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 39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 40 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 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 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 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 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 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41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 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 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2 第七节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下同)。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 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 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 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 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3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98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基金 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人民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 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4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具备上市条件,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标普生物,交易 代码:161127)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 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内人民 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47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 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金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 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 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 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48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申购本基金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 1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直销中心暂不 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于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 49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申购本基金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金额(含申购费)。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美元基金 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或该美元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 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或单个交易账 户的美元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 率如下: 50 (1)场外申购费率 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M<100 万元 M<20 万美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5% 人民币基金份额 1,000 元/笔 M≥500 万元 M≥200 万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 200 美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M<100 万元 M<20 万美元 0.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万美元≤M<200 万美元 0.05% 人民币基金份额 1,000 元/笔 M≥500 万元 M≥200 万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 200 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比照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其他投资者(非 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执行。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51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 人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内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 0.50% 本基金(包含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 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2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 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或 200 万美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场外人民币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如果投资人是申购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为 38,005 份,其余 0.47 份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005×1.0400=39,525.20 元 退款金额=40,000-39,525.20-474.31=0.49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人民币 申购本基金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2%)=49,940.0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 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 份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4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53 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4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45=240,277.7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五:某投资者 T 日赎回 1 万份美元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T 日美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07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8.04 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07-8.04=1598.96 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 0.1607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98.96 美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 数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 54 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 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5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56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57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1、美元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美元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人民币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 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 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已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实 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59 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的 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 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6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 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 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 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 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 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61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则基金于季度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指数 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7,50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即不足 7,500 美元时按照 7,500 美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62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 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 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64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 65 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 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 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66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 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 做追溯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67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8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本基金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美元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 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美元基金份额的 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 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基 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 的基金份额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7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基金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除特别说 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73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 74 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美元基金份额 的每份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数。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76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77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8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9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0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为 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 力银行”、《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 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 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 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81 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 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 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 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 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 82 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83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84 第二十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ald P.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45.71 亿 美元 二、 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 际托管银行。2019 年 12 月 31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4.36 万亿美元, 一级资本比率为 15.7%。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 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道富 拥有约 4 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 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 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85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于楠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内销售机构 86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 3.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人民币基金份额 1)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3)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87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陈振峰 联系电话:0571-85872972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8)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88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9) 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0)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89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2) 微众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13)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0 15)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1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 91 券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08 网址:www.cczq.com 21)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92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2)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3)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4)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93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6)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8) 光大证券 94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9)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9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2)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3)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34)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5) 国信证券 9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7)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38)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97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9)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40)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41)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9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42)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3)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传真:010-57672296 网址:www.jzsec.com 44)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联系电话:010-8649976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5) 平安证券 9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8)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100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9) 首创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传真:010-59366055 网址:http://www.sczq.com.cn/ 5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1)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101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2)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4)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 银河证券 10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6) 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5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8)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10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59) 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60)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2) 中信建投证券 10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3)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4) 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5)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105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6)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7) 百度百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8)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6 69)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联系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70)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71)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wg.com.cn/ 72)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07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3)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4) 富济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75)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8 76)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77)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16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8) 华夏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9)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109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0) 汇付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hotjijin.com 81)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2) 嘉实财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60842306 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83)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4) 肯特瑞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5)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传真:86-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6) 联泰基金 11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87)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88)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9) 民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112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网址:http://www.msftec.com/ 90)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91)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财智国际大厦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625651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92)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113 网址:http://8.jrj.com.cn 93)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4)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涛、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6)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114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97)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8)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9)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115 网址:www.xds.com.cn 100)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1)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9 层公寓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2)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 盈米基金 116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04) 云湾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5)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714 网址:www.myfund.com 106)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11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21-60819988 网址:www.citicsf.com 107)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1)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二、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人民币基金份额 118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美元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119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2.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120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22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23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24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125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 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 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 126 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127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元 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128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29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30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3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33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4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135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 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 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6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 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四)证券借贷交易投资限制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37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 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回购交易投资限制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38 (八)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broker)由 基金管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 的资信负责,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 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 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 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 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十)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 金头寸,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 约金及资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 资风险。 (十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三)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139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四)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140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 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 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 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 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41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 券账户。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 人。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银行(XX 银行)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 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 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 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42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 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开放日。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143 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144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 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 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45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146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47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148 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9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 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 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包含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及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包含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及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 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 账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 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 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5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汇成基金 2019-06-14 为销售机构、参加汇成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德邦证券 2019-06-24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城国瑞 2019-06-28 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 年 7 月 4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19-07-01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发银行 2019-07-10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安信证券 2019-07-15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宁基金 2019-07-17 为销售机构、参加苏宁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海通证券 2019-08-12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销售机构 2019-08-13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9-08-14 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办 2019-08-14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肯特瑞基 2019-08-26 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 年 9 月 2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19-08-28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销 2019-09-11 售机构、参加微众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农村商业 2019-09-17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 年 11 月 28 日 2019-11-25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 年 12 月 25 日 2019-12-20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2019-12-31 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151 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1 月 20 日 2020-01-15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2020-01-18 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2020-01-23 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 1 月 31 日不开放申 2020-01-30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 2020-02-04 公告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 年 2 月 17 2020-02-12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52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53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文件; 2、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 154